黄山市司法鉴定司法案例既是过往审判实践的智慧结晶,也是衡量当下裁判尺度的重要标尺,对于推动法律适用的统一、促进司法公平正义的实现,具有不可替代的深远意义。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持续深化,案例在提炼裁判规则、统一法律适用中的功能日益彰显。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司法案例的指引作用,营造选好、用好案例的浓厚氛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开设“精品案例”专栏,由省高院研究室联合各中级人民法院,选取具有典型意义和参考价值的案例予以刊载,以期分享司法智慧、提供实务参考,努力将“公正与效率”落到实处,实现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裁判要旨
一方当事人就案件所涉专门性问题单方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个人出具的书面意见,在证据性质上属于私文书证与专家意见的混合体。人民法院在审查其证明力时,一般可参照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司法鉴定意见的审查规则,并结合私文书证的质证规则,根据具体案情对其证明力进行从严审查,确保其科学性和客观性。司法鉴定书面质询
对于一方当事人自行单方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书面意见,若对方当事人既未举示足以反驳该意见内容和结论的相反证据,也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存在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鉴定资质、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等法定瑕疵情形,则该书面意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该意见的证明力通常低于人民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意见,且不得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绝对依据。
基本案情(请参考原文)
案例注解
在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框架内,“鉴定”一词通常特指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或依当事人申请,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运用科学技术和专业方法,就案件事实中的专门性问题出具鉴定意见的司法活动。与此相对应,“鉴定意见”在民事诉讼法上一般特指由人民法院委托鉴定人出具的正式鉴定结论。然而,在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一方当事人在诉前或诉中就案件所涉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专业机构或人员出具书面意见,并将该意见作为重要证据提交法庭,用以支撑其诉讼主张。对于这类单方自行委托形成的书面意见,其属于何种类型的证据、是否应当被法庭采信、采信的标准和条件是什么,长期以来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分歧。高诚司法鉴定所
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对当事人单方自行委托鉴定意见的性质界定、证据归类及审核认定标准并未作出明确系统的规定,这不仅导致当事人在诉讼中自行委托鉴定时缺乏清晰的行为指引,也使人民法院在证据审查认定过程中面临困惑和争议。本案例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证据法理论,围绕单方自行委托鉴定意见的效力认定问题展开深入分析,旨在提炼裁判规则、统一司法标准,同时也为推动相关证据立法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撑与实践参考。
▲困惑:单方自行委托鉴定的法律依据与制度空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法律仅明确赋予人民法院享有司法鉴定的启动权,即由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根据审理需要依职权或者依当事人申请,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该条文并未明确规定一方当事人享有自行委托相关机构进行司法鉴定的法定权利。司法鉴定签名潦草吗
由此可见,当事人仅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启动司法鉴定程序的申请,且只有在双方当事人在鉴定机构的选择上达成一致意见时,方可协商确定鉴定人。在当事人未向法庭提出鉴定申请,或者双方未能就鉴定机构的选择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法律同时赋予了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并指定鉴定人的权力。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出于诉讼策略、证据收集或先期评估案件风险等现实考量,当事人往往在诉讼启动之前或诉讼进行过程之中,就某些专门性问题自行单方委托鉴定,并将鉴定结果作为己方核心证据提交法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或支撑己方诉讼请求。
相较于由法庭主导的司法鉴定,单方自行委托鉴定无须经由人民法院,完全由一方当事人自行决定启动,启动该程序的当事人在鉴定机构的选择、鉴定材料的筛选与提供、鉴定范围的确定等方面具有较大的自主决定权和操作空间。那么,当事人单方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此类意见,究竟应当归入何种证据类型?其证据效力和证明力应当如何认定?这是审判实践中几乎每天都会面对、需要审慎思考和妥善解决的现实问题。
针对这一长期存在的实践困惑,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新证据规定》)进行修订时对此问题有所回应。《新证据规定》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该条文在规范层面确认了一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有关机构就专门性问题出具意见,但需要注意一个重要的制度细节——修订后的证据规定将单方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材料表述为“意见”,而非司法鉴定意义上的“鉴定意见”。上海美吉司法鉴定
这一措辞上的审慎区分,绝非单纯的文字技术调整,而是从制度层面明确了单方自行委托鉴定的意见不能等同于人民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意见。然而,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就单方委托鉴定意见的性质归类、证据地位及具体审核认定标准作出更为详尽和系统的规定,由此不仅使当事人在自行委托鉴定的程序选择、机构选任和材料准备等方面存在较大的认知误区,也导致人民法院在证据审查认定过程中面临适用标准的困惑与裁量空间的分化。
▲分歧:单方自行委托鉴定的司法裁判立场分野
基于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对单方自行委托鉴定意见的效力未作明确规定的制度背景,本文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相关案例发现,我国各级法院在审判实践中针对单方自行委托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认定,大致存在以下两种具有代表性的裁判立场:
〖1〗肯定单方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即在特定条件下采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的鉴定意见作为定案依据
部分法院认为,虽然当事人单方委托形成的鉴定意见在程序启动和材料选择上未经过法院主导,但只要该鉴定意见具备科学性和客观性,且与案件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便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参考依据,不因程序上的单方性而一概否定其证明价值。
例如,在唐山市丰南区某贸易有限公司诉唐山某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定:《审计报告》系某贸易有限公司于诉讼前单方委托作出,但某钢铁有限公司并未举示足以反驳该报告内容和结论的相反证据,在原一审中亦明确提出不对损失金额申请司法鉴定,且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该《审计报告》存在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存在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等法定无效情形,原审判决将《审计报告》作为认定损失的依据,在证据审查上并无不当。司法鉴定是哪个部门
又如,在郑州某有限公司北环路支行诉孙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虽然该鉴定意见系孙某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出具,但广东某司法鉴定中心依法持有司法鉴定资质,业务范围明确包含文书鉴定类别,鉴定人具有相应的鉴定资格和专业技术能力,鉴定过程的实施严格依照相关技术规范和专用仪器设备操作规程进行;同时,该鉴定所依据的检材来源于一审法院卷宗中的原始材料,样本来源于孙某在不同时期、不同场合进行相关活动时所留存的签名字迹,检材和样本的真实性、可靠性均具有较强的证据基础,该鉴定意见的形成过程符合行业规范,鉴定措施科学合理,所得出的鉴定结论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郑州某有限公司北环路支行亦未提供足以反驳该鉴定意见的证据和理由,且未向法庭申请重新鉴定,故法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2〗否定单方司法鉴定意见的独立证据效力,即对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的鉴定意见不予采信或仅作参考,不作为定案依据
另一些法院则持更为审慎乃至保守的立场,认为单方委托鉴定因缺乏法庭的程序监督和双方当事人的共同参与,在鉴定材料的真实性、鉴定范围的合理性以及鉴定过程的透明度等方面存在天然的制度缺陷,其证明力远低于司法鉴定意见,不宜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例如,在宣威市某煤矿与云南某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宣威市某煤矿在一审、二审程序中,经人民法院明确释明法律后果后,未对《保证合同》上加盖印章的真实性申请司法鉴定,而在二审判决生效后自行委托有关机构对该印章进行鉴定的结论为《保证合同》上加盖印文与样本印文并非同一枚印章所盖形成。但单方委托形成的鉴定意见的证明力,显然不能等同于民事诉讼法意义上经法庭正式委托的鉴定意见,且送检样本材料未经过对方当事人的质证和法庭的审查确认,鉴定过程缺乏双方当事人的有效监督和参与,故该鉴定意见不足以推翻原生效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榆林高科司法鉴定所
又如,在山西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某种业有限公司、顺县某配送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山东某种业有限公司单方委托河南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存在对照样品未标注样品编号、未注明对照样品来源及样品性质等程序性瑕疵,无法确认所采用的对照样品是否为审定品种的标准样品,检验结论存在明显疑点和逻辑矛盾,山西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明确对此提出合理异议,而原审法院未就检验报告的基础材料来源和检验程序合法性进行必要的核实与审查,径行确认该证据的证明效力,在此基础上作出的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综合以上裁判立场的梳理可以看出,司法实践中对于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意见的效力认定确实存在明显的认识和操作分歧,但总体上也呈现出一定的共识趋势:即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的权利在程序上应当予以尊重,但单方委托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及最终能否被法庭采信,取决于该鉴定意见本身是否具备充分的科学性和客观性、鉴定结论能否与案件其他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相互印证,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案情和证据体系进行具体分析和综合判断。
在鉴定机构具备合法鉴定资质、鉴定程序符合行业规范和法律规定、鉴定结论与案件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对方当事人未能举出相反证据予以推翻且未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人民法院可以在合理的范围内予以采信,但其证明力在一般情形下应低于民事诉讼证据中的司法鉴定意见。反之,若该鉴定结论与案件其他证据存在明显矛盾,或鉴定程序存在重大瑕疵,或鉴定材料来源不明、真实性存疑,则该单方鉴定意见不宜被采信,不应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独立依据。绵阳哪家司法鉴定所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