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实务探讨(下)律师在鉴定各环节的监督职责与质证策略司法鉴定有哪些用途

  宁夏司法鉴定行业名录〔2〕律师在选择司法鉴定机构时的工作重点。对于部分确实复杂、争议事实无法通过现有证据直接认定的建设工程类案件,司法鉴定便成为解决技术性争议的必要途径。在此情形下,律师的首要任务是代表委托人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共同选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该办法第五条规定:“全国实行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制度。”

  从上述规定可以明确,只有依法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单位,才具备承接司法鉴定业务的法定资格;只有被正式登记在册的人员,才被允许从事具体的司法鉴定工作。目前,多数省级高级人民法院及市级中级人民法院已联合建立司法鉴定机构库。对于需要进行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案件,当事人通常通过电脑随机方式,从法院的鉴定机构库中抽取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律师代表当事人对随机选定的鉴定机构进行签字确认——但这并不意味着律师的工作已经完成。更为重要的是,律师应当对已选定的鉴定机构以及具体实施鉴定的人员情况进行必要的背景调研和信息核实。国外司法鉴定标准

  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编制本省范围内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名册,报司法部备案,并每年公告一次。司法部负责汇总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编制的名册,在全国范围内每五年公告一次。由于目前对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的管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定的松散性,鉴定机构“有名无实”或私自转让鉴定业务的情况偶有发生,因此,选定鉴定机构后,律师有必要对被选定机构的资质状况、行业口碑、既往业绩及是否存在违规记录等情况进行深入调研,为后续监督鉴定工作的合法开展提供必要的信息储备和决策依据。

  〔3〕明示司法鉴定准确范围,对鉴定资料进行充分质证。无论律师代表的是原告还是被告,无论司法鉴定是由哪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抑或由法院依职权主动委托,律师接下来的核心工作就是积极主动地做好工程造价鉴定的配合工作。决定司法鉴定意见准确与否的因素,通常可以归纳为主观和客观两大类。其中,具体实施鉴定工作的鉴定人的专业技术素养和业务能力,是主观因素中的核心构成要素。而另一类关键因素,则是对鉴定范围的准确界定和对鉴定资料的合法、规范使用,这一因素可称之为客观因素。司法鉴定以哪个为主

  在鉴定工作正式启动之前,作为案件的代理律师,必须根据案件的具体诉讼请求,向法院明确提出鉴定工作所应覆盖的准确范围,并应当竭尽全力搜集和整理对己方有利的证据材料,确保鉴定范围的合理性以及鉴定资料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第二十三条进一步规定:“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上述两个法条对司法鉴定的范围作出了明确的限制性规定,其立法目的在于防止当事人超范围使用司法鉴定手段,从而保护施工合同签订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也是对当前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以鉴代判”错误倾向的制度性纠偏。在南通某施工企业诉徐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进度款一案中,笔者作为被告方的代理律师,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被告支付工程进度款二千七百万元。在起诉之前,原被告双方已经共同委托了一家造价咨询事务所就原告所主张进度款所对应的工程内容进行了审计。但由于原告对该事务所出具的审计结果不满意,遂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同时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司法鉴定项目收费标准

  被告方在庭审中,首先就本次争议的焦点范围——仅仅是工程进度款,而非竣工结算款——向法院做出了明确强调,同时向法院提交了原告在争议范围内存在诸多分项工程尚未达到合格标准等关键证据,双方就该争议范围的界定以及鉴定所需的证据材料进行了充分的质证。

  在质证过程中,被告方多次强调:不合格的工程不具备支付工程款的条件,这一主张既有合同依据,也有法律依据。然而,令人遗憾的是,鉴定机构并未根据已经质证确认的范围和证据实施鉴定工作。

  初步鉴定意见出具后,被告方感到十分意外——鉴定机构错误地将“工程进度款”这一争议事实当作“竣工结算款”进行了鉴定,并且对被告方提出的诸多分项工程不合格的证据未在鉴定报告中作出任何说明,而是一并计算到了鉴定意见的最终金额中。

  针对上述严重问题,被告方在法庭上对鉴定初步意见中存在的诸多错误进行了逐项质证,并要求予以更正。此后,被告方对鉴定人及鉴定工作的实施情况展开了详细的背景调查,结果更令人意外:实际从事鉴定工作的人员并不具备法定的鉴定资格,其中一名鉴定人员甚至连工程造价审核的基本资格都不具备。根据江苏省造价人员的分级管理制度,造价人员分为初级预算员、中级预算员、高级预算员和注册造价工程师四个等级,其中初级预算员仅能从事预算文件的编制工作,无权从事工程造价的审核工作。司法鉴定由谁定价合理

  而实际进行该工程造价鉴定的两名人员,一名仅具有初级预算员资格,另一名仅具有中级预算员资格,二者均不具备从事司法鉴定的法定资格。更令人无法接受的是,鉴定报告上签字盖章的鉴定人员,根本不是此项鉴定的具体实施人。面对这一系列严重的程序违法和实体瑕疵,被告方直接向法庭主张该鉴定意见无效,并要求重新鉴定。

  此案例给予我们一个深刻的警示:当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时,作为代理律师,绝不能将诉讼案件的最终结果完全寄托于司法鉴定意见之上。在此阶段,律师的工作重心应当紧密围绕司法鉴定活动持续展开——搜集整理有利于委托人的证据材料,向法院反复强调和明确司法鉴定的具体范围,加强对鉴定全过程的监督,认真审核鉴定意见的每一项内容和结论。唯有如此,才能尽到一名律师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4〕律师在司法鉴定工作实施阶段的工作重心是监督。鉴定人并非司法工作人员,而是一种具有专门知识的特殊证人。在某些国家的法律体系中,鉴定人被称为“专家证人”。作为证人,鉴定人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在证据法上应归属于证人证言的范畴。既然是证人证言,其可信度和证明力同样会受到证人自身专业水平高低以及各种外界因素的干扰和影响。司法鉴定裁判规则解读

  为保证鉴定意见的可信度和公信力,《司法鉴定程序规则》第二条对司法鉴定程序作出了严格的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必须严格遵守这些程序性规定,一旦违反程序,不仅会直接导致鉴定意见无法作为有效证据使用,甚至可能因此影响判决的效力。因鉴定程序违法而被提起上诉,进而被上一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

  在鉴定期间,律师应当依据《司法鉴定程序规则》的各项要求,加强对鉴定程序合法性的监督力度;依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深入了解司法鉴定活动中是否存在挂靠经营、借用他人资质以及违规转让鉴定业务等违法行为。一旦发现上述问题,应当及时向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及主审法院反映情况,要求依法处理。只有确保鉴定程序始终在合法的轨道上运行,才能有效提高鉴定意见的可信度和公信力。

  〔5〕对最终的鉴定意见进行审核和质证。司法鉴定机构完成鉴定工作后,会及时向委托法院提交正式的鉴定意见书。此时,律师的核心工作便转入对鉴定意见的全面审核和质证阶段。律师对鉴定意见的审核重点应当集中在以下方面:鉴定程序是否合法合规、鉴定方法是否科学合理、鉴定内容是否存在错项或漏项等。对于鉴定意见中存在的错误或遗漏,律师有权向法院提出异议,要求鉴定机构进行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对于鉴定程序和方法存在严重错误的,律师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另行委托鉴定机构重新进行鉴定。司法鉴定前法院质证

  如果在审查过程中发现鉴定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也应当一并向法庭提出,并据此要求法院另行委托鉴定机构重新鉴定。对司法鉴定意见的审查和质证,是律师在案件庭审过程中最后一次对“司法鉴定意见”发表实质性意见的机会。如果律师不能牢牢把握这次机会,或因过度信赖鉴定意见而省略对其的审查和质证,一旦鉴定意见存在瑕疵或错误,必将给当事人造成难以挽回的重大经济损失。因此,律师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和质证,是一项必须认真对待、不可省略的重要工作,直接关系到案件的最终裁判结果和当事人的核心利益。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属性,对于非工程专业的律师而言,仅凭自身知识结构确实难以就专业性问题直接发表意见。但律师完全可以借助工程造价专业人士的技术支持,借助专家的力量来识别鉴定意见中存在的瑕疵或错误。作为工程专业律师,更应充分发挥自身的“复合型”专业优势,不仅要从司法鉴定的程序层面做好监督和质证,更应从工程专业的技术角度去审核鉴定意见的准确性、科学性和合理性。

  作为律师,我们不应忽视任何一项可能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工作细节,而应当系统分析和总结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中每一个不同环节的工作重点,并针对各环节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法和应对策略。唯有如此,才能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全过程中最大程度地维护委托人的正当权益,确保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最终实现案件审理的公平正义。司法鉴定有哪些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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