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纠纷诉讼中,从鉴定材料处理到鉴定意见审查,法官全流程职责详解 2026-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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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工程纠纷诉讼中,工程造价鉴定往往是查明案件事实、确定工程价款的关键环节。鉴定程序一旦启动,法官并非只是被动等待鉴定意见出炉,而是需要在鉴定材料处理、鉴定依据确定、鉴定进程推进以及鉴定意见审查等各阶段积极履职、全程把控。法官履职是否到位,直接关系到鉴定意见的质量、诉讼效率的高低以及裁判结果的公信力。以下从四个方面,对工程造价鉴定启动后法官的职权与任务进行系统梳理。

  〖1〗鉴定材料处理

  〔1〕组织质证审查:法官需组织对用于鉴定的证据材料进行质证,审查其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以确定能否作为鉴定依据移交鉴定机构。鉴定材料是鉴定工作的基础和前提,材料是否真实、来源是否合法、与待鉴定事项是否具有关联性,直接决定鉴定意见的可靠程度。因此,法官应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拟提交鉴定机构的材料逐项进行质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对存在争议的材料作出是否采信的处理,避免将未经质证或明显不具备证据资格的材料直接移送鉴定机构。

  〔2〕明确提交期限:要求鉴定机构向当事人提供鉴定资料详单,规定双方提交证据材料的期限,尽量实现一次性提交、质证与移送。实践中,鉴定材料反复补充、多次移送,往往导致鉴定周期拉长、程序拖沓。为提高效率,法官应要求鉴定机构及时出具所需资料清单,并据此为当事人设定明确的提交期限,推动双方尽可能一次性完成材料提交、质证和移送工作,减少来回反复,节约司法资源。

  〔3〕处理补充材料:若鉴定中需补充资料,法官应令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组织质证、认定后及时移送鉴定机构。鉴定过程中,鉴定机构可能因鉴定需要提出补充材料的要求。此时,法官不能简单转交了事,而应责令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并再次组织质证,对补充材料的证据资格和证明力作出认定后,及时移送鉴定机构,确保鉴定工作不因材料问题而停滞。

  〖2〗确定鉴定依据

  〔1〕认定合同效力:提交给鉴定机构的合同,由法官认定,确保鉴定机构依据合同约定的计价依据、方法、质量标准等开展鉴定。合同是工程造价鉴定的重要依据,但合同是否有效、哪些条款可以作为计价依据,属于法律判断问题,应由法官依法认定,而不能由鉴定机构自行判断。法官应在移送鉴定前明确合同的效力状态和可适用的合同条款,确保鉴定机构在正确的计价依据、方法、质量标准下开展工作。

  〔2〕处理合同争议:当双方对合同依据存争议且难以查清时,可让鉴定机构按不同合同条款分别出具鉴定意见,供裁判参考。在某些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对应当适用哪一份合同、哪一条款存在较大争议,且短时间内难以查清。此时,法官可以要求鉴定机构按照不同合同条款分别出具鉴定意见,列明不同依据下的造价结果,供合议庭在裁判时结合查明的事实作出选择,既避免鉴定工作因争议而长期搁置,也为后续裁判保留充分空间。

  〖3〗推进鉴定进程

  〔1〕要求制定方案:鉴定前,法官应要求鉴定机构提交鉴定方法、流程、期限方案,以便把控。鉴定方案是鉴定工作的路线图。法官应在鉴定开始前要求鉴定机构提交明确的鉴定方法、工作流程和完成期限,审查其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并据此对鉴定进程进行整体把控,防止鉴定工作随意开展、无限期拖延。

  〔2〕沟通与督促:鉴定中,法官要与鉴定机构沟通,督促其按时完成。未按时完成的,要求说明理由并反馈给司法技术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理。鉴定周期较长、环节较多,法官不能一交了之,而应保持与鉴定机构的沟通,及时了解进展,督促其按期完成。对未能按时完成的,应要求鉴定机构说明理由,并将情况反馈给司法技术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形成有效的时限约束。

  〔3〕组织现场勘验:若需现场勘验,法官应及时会同鉴定机构组织当事人和鉴定人员进行。工程造价鉴定中,现场勘验是查明工程实际情况的重要手段。法官应及时会同鉴定机构,组织当事人和鉴定人员共同到场,确保勘验过程公开、透明、规范,勘验记录真实、完整,为鉴定意见提供可靠的现场依据。

  〖4〗审查鉴定意见

  〔1〕送达与异议处理:鉴定意见初稿出具后,法官及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提出异议,法官要求鉴定人复核并书面回复,确定是否修正。鉴定意见初稿出具后,法官应第一时间送达当事人,保障其知情权和异议权。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法官应要求鉴定人认真复核并作出书面回复,明确是否采纳异议、是否修正鉴定意见,确保异议得到实质回应,而非流于形式。

  〔2〕规范异议提出:引导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书面提出具体、明确的质证意见,附相关证据。实践中,部分当事人提出的异议笼统模糊,缺乏针对性和证据支撑,既不利于鉴定人复核,也不利于合议庭审查。法官应引导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具体、明确的质证意见,并附相关证据,使异议指向清晰、依据充分,提高异议处理的效率和质量。

  〔3〕决定鉴定人出庭:当事人有异议或合议庭认为必要时,法官通知鉴定人出庭。当事人可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质证或发表专业意见。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是保障当事人质证权、查明鉴定意见科学性的重要方式。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合议庭认为确有必要的,法官应通知鉴定人出庭。同时,当事人可以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就专业问题提出质证意见或发表专业意见,帮助法庭更准确地理解鉴定意见。

  〔4〕实质审查鉴定意见:合议庭结合鉴定人出庭意见与当事人质证意见,实质性审查鉴定意见,在裁判文书中对异议及鉴定意见采信情况进行分析论证,防止以鉴代审。鉴定意见只是证据的一种,不能直接等同于裁判结论。合议庭应结合鉴定人出庭意见和当事人质证意见,对鉴定意见进行实质性审查,判断其依据是否充分、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合理。在裁判文书中,应对当事人的异议及鉴定意见的采信情况进行分析论证,说明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防止不加审查地直接以鉴定意见代替审判判断,切实守住司法裁判的最终决定权。

  综上,工程造价鉴定启动后,法官的职权与任务贯穿鉴定全过程,既包括鉴定材料的组织质证与移送,也包括鉴定依据的审查认定、鉴定进程的沟通督促,更包括对鉴定意见的实质审查与裁判论证。法官只有在各个环节依法履职、主动作为,才能确保鉴定程序规范有序、鉴定意见客观可靠,最终实现公正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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