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中司法鉴定合同条款是当事人合意的产物、合同内容的表现形式,其是确定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在《民法典》有明确规定17类合同的一般条款,并且在“合同编”的第四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了各类合同应当具备的一般条款。这篇文章把相关的条文予以整理,以及结合合同条款订立时应予以注意的要点作简要介绍,以飨读者。
《民法典》各类合同应当具备的一般条款
▲合同的一般条款
第四百七十条第一款,合同的内容是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与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合同条款订立时应予以注意的要点
(1)《民法曲》有关于合同一般条款的规定是属于任意性规定,不具备强制执行性。
合同条款是当事人合意的产物、合同内容的表现形式,是确定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按照《民法典》关于合同一般条款的规定属任意性规定,仅有着建议性或者提示性的作用。根据合同自由原则,除了根据合同性质必须具有的条款外,在不违反法律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当事人有权决定合同条款的内容。请求司法鉴定
(2)合同成立一般应具备“名称或姓名、标的、数量”三个条款。
依据合同条款在合同中的地位与作用,可把合同条款分为必备条款与非必备条款。必备条款指的是依据合同的性质与当事人的约定所必须具备的条款,缺失这些条款将会影响到合同的成立。非必备条款则是指依据合同的性质在合同中不是必须具备的条款,欠缺这些条款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民法典》中未对合同成立的要件作出详细规定,故而无从考察合同的必备条款。不过相关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合同的必备条款,原则上合同成立应当具备“名称或姓名、标的、数量”三个条款。
(3)当事人条款是合同的必备条款,欠缺当事人条款的合同,应当认定为不成立。
当事人是合同关系的主体。当事人是每一个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缺少当事人则是没有合同关系,亦没有订立合同的基础。故而,合同中应包括当事人的条款。当事人是自然人的,理应写明其姓名与住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理应写明其名称与住所。
(4)标的条款是合同的必备条款,缺少标的条款的合同,理应认为不成立。
标的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又称为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标的直接决定合同的性质与权利义务的内容,其是合同首要的、绝对不可或缺的条款。其他的条款都是对标的的质或量等问题所作出的说明或者限定,没有标的这个条款,就不会有其他的条款,亦不会有合同的存在。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没有标的,合同不能成立,合同关系没办法建立。
(5)数量条款是合同的必备条款,缺少数量条款的合同,理应认定为不成立。
数量条款是合同的必备条款,合同缺少数量条款的,无法根据《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漏洞补充方法予以补充,合同无法履行。缺少数量条款的合同,理应认定为不成立。
(6)合同缺少非必备条款的,不会影响合同的成立,对于缺少的非必备条款,能够通过合同补充的方法予以确定。
合同条款的补充,又被称为合同漏洞的填补。合同漏洞指的是合同当事人对于合同条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形。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应当本着鼓励交易的原则,对于具备了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条款的合同,认定合同成立,而不能把《民法典》规定的合同一般条款都作为合同必备条款,继而不得以缺少非必备条款为由认定合同不成立。在认定合同成立后,对欠缺、遗漏的合同其他条款,可以按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填补漏洞的步骤与方法予以确定。司法鉴定照片
(7)合同的数量条款是衡量标的的尺度,相应的数字与计量单位理应具体、统一、准确,有国家下达的指令性任务的,理应严格按指令性任务指标规定。
数量,是标的量的规定,是标的的计量,就是以数字与计量单位来衡量标的的尺度。在合同中必须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度量衡和法定单位,统一计算方法。标的是物的,应用个、件、公斤、吨、米、平方米、立方米、台、辆等单位;标的物是货币的,应用元、角、分为计量单位;无国家法定或者主管部门规定的计量单位与计量方法的,当事人双方才可以自行协商确定。然而计量单位与计量方法需要具体、统一、准确。有些工业产品如机电设备,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及安装修理工具等的件数;有些产品因为其物理性质会出现自然增减的情况,例如水产品,在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合理磅差、正负尾差、超欠幅度、自然埙耗率等。合同中标的的数量,有国家下达的指令性任务的,应当严格根据指令性任务指标规定。
(8)合同的质量条款理应明确规定标的物采用的质量标准,以及相应的质量责任、验收等。
质量是标的的内在质的规定性,主要包括性能、稳定性、效用、外观形态、耗能指标、工艺要求、等级等。标的的质量通常以品种、型号、规格、等级等体现出来,在合同中对于这些项目理应有所规定。在质量条款中理应载明:对质量负责的期限和条件、对质量提出异议的期限与条件、抽验的方法、比例与标准。并且,标的的技术标准,有国家标准的,按照国家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而有专业(部)标准的,按照专业标准执行;没有国家与专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对于看样订货的合同,应当提供样品,经过确认后封存,合同标的必须符合样品质量要求。针对凭说明书订货的合同,其说明书必须要真实地说明货品的技术标准和其他技术条件。对于成套设备、工程项目等无法提供样品的合同,其质量条款应完整、详尽,以及附全部技术资料,必要时应该随附样图、照片等。
(9)合同中的价款或者报酬的确定,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合同中的价款或者报酬,简称价金,指的是当事人一方向交付标的方支付的表现为货币的代价。确定价款或者报酬,理应明确有关结算和支付方法。有国家定价的,根据国家定价执行;应当由国家定价的产品没有国家定价的,应当报请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国家指导价的,应当由双方在国家最高限价和最低保护价的范围内协商确定价格。只有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产品,双方当事人才可以依供求状况自行约定其价格。劳务或者服务的收费,有国家规定的标准的,按收费标准执行,没有收费标准的,双方当事人才可自行约定。
(10)在协商确定履行期限条款时,理应明确规定所有日期的具体含义。
不同的合同对履行的期限有不同的要求,故而履行期限有不同的具体含义。如买卖合同出卖人的履行期限指的是交货日期;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履行期限指的是工作开始与完成的起止日期;而运输合同中承运方的履行期限是指装货日期或者交货日期。所以,在合同中理应明确规定所有日期的具体含义。中金司法鉴定
(11)合同是否约定履行地点,可以根据合同本身的性质而定。
覆行地点,指的是合同当事人根据合同的规定履行其义务的地点。合同是不是约定履行地点,能够按照合同本身的性质而定。有些合同因为其本身的性质,履行地点是确定且不能改变的,比如建设工程合同,只可以在建筑物所在地履行。这类合同不必在合同中写明履行地点,只需要说明建筑物所在的位置就可以。而另有一些合同如买卖合同,如果没有规定具体履行地点,则有在出卖人、买受人所在地或者其规定的地点履行,以及在其他地方履行的区别,所以应当在合同中写明履行地点。
(12)倘若合同的履行方式是由合同的性质决定的,当事人在合同中不可以自由约定。
履行方式,指的是合同义务人履行其义务的方式。履行合同义务的方式,按照不同的标准,可划分成不同的方式。根据履行合同义务的性质,可以分为转换财产方式、提供劳务方式和完成一定工作的方式。根据履行合同义务的期次,可以分为一次履行方式和分期分批履行方式。根据标的的交付方式,可以分为送货方式、自提方式和代办托运方式。根据运输工具的不同,运输合同的履行方式可以分为公路运输、铁路运输、轮船运输、飞机运输以及联合运输等多种履行方式。
合同涉及价金结算的,结算方式可以分为现金结算方式和转账结算方式,在这当中,转账结算又可分为异地转账结算和同城转账结算,前者也可以细分为托收承付、信用证、汇兑结算、委托收款四种方式;后者也可以细分为托收承付、托收无承付、支票结算、委托银行付款、限额支票等方式。以上上述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是由合同的内容决定的。然而,转换财产方式、提供劳务方式及完成一定工作的方式,是由合同的性质决定的,当事人在合同中不可以自由约定。
(13)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有法定的从法定,没有法定的,当事人可自行协商约定。
违约责任有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形式。通常是由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自由约定的主要是违约金。违约金又可分为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两种,某些合同,法律规定违约方必须支付违约金,而且规定固定比例或浮动比例的违约金,当事人只可以在法定的幅度内规定违约金的具体数目或计算方法。约定违约金是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而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自由协商约定的违约金。
(14)合同的一般条款不是每个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当事人能够按照合同的不同类型和实际需要对合同的内容作出约定。芜湖司法鉴定所
除了合同的当事人、标的条款是合同的必备条款,不具备的应认定合同不成立以外,按照《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合同的一般条款不同于“主要条款”,更不同于“必备条款”,“一般条款”只起到提示与示范条款的作用,并不是每个合同都必须包括这些条款,合同才可以成立。按照合同的不同类型和实际需要,当事人可以对合同的内容作出约定。倘若实际签订的合同缺失其中一项或几项非主要条款,也不影响合同的成立。不同的合同,通常会有着不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由合同的类型和性质决定,不同的合同类型与性质,对于主要条款有不同的要求。
(15)合同示范文本本身不属于格式合同,其对当事人订立合同仅是起到参考作用,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能够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不过应该说明的是,合同示范文本不是某单位自己制定的格式合同,而是由一定的综合部门主持,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尤其是消费者意见的基础上,根据一定的程序形成的示范文本。示范文本对于当事人订立合同仅起到参考作用,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并且,倘若当事人一方使用示范文本作为格式合同跟多数相对人签约,则应遵守相关法律相关格式合同的规定。
(16)法律规定或者合同性质决定的合同主要条款决定着合同的类型,由当事人约定而形成的主要条款,通常不可以决定合同的类型。
合同的主要条款指的是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缺少主要条款的任何一项,合同则不能成立。合同的主要条款,有的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比如借款合同中有关借款币种的条款;有的是由合同的性质决定的,比如买卖合同标的物价款的条款;有的则是由当事人的约定产生的,比如演出合同中的演员条款。法律规定或者合同性质决定的主要条款决定着合同的类型,从而确定当事人各方权利义务的质与量,由当事人约定形成的主要条款,通常不可以决定合同的类型。司法鉴定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