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司法鉴定所准确判断鉴定资料的有效性,合理和正确的选择鉴定方法,实施现场勘察、组织鉴定人员解决鉴定工作中的疑难,最终为法院提供有利的、有效的、准确的参考依据。
建筑工程在市场经济的推动下蓬勃发展,建筑市场不断地规范,公众的法制意识日益增强。建筑业中承发包双方运用工程造价纠纷引起的仲裁与民事诉讼案件逐年增加,由此而产生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增多,由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困难与复杂,相关的部门对于司法鉴定的收费指导价格相对较高,是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发展的一项业务。
▲鉴定人员的选择
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是专业行为,其准确程度取决于鉴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与职业道德水平,其鉴定结果为仲裁庭或法院审理提供技术参考与重要依据。
鉴定人需要具有司法厅颁发的“司法鉴定资格证书”,执证上岗,而且经过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每项司法鉴定业务要有三名以上鉴定人参与。
鉴定人应当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相关的专业资格或者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或者具有所申请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10年以上的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鉴定人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应当依法回避。
▲判断鉴定资料的有效性
司法鉴定在很大程度上是依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鉴定资料进行分析判断与计算的,鉴定资料的完整、真实、及时对鉴定意见的准确性、及时性起着重要的作用。当事人往往将对自己有利的证明与资料全都送来,这就要求专业鉴定人员可以在复杂的资料中整理与筛选出合法有效的鉴定依据。对于一个造价专业人员而言,对鉴定资料有效性的判断是个难点。资料有效性的判断主要包括下列的几个方面:
〔1〕工程施工合同的有效性判断以及困难和解决办法
在现阶段建筑市场中,“阴阳合同”的现象屡见不鲜。“阳合同”是合同当事人作为合同备案的一个程序文件,并不真正履行,真正履行的是“阴合同”。对施工方来说,“阴合同”的条款往往更加苛刻,有时甚至实质性违背招标文件和中标价格,一旦发生合同纠纷,诉诸法律,首选需要明确的就是以哪份合同为准。2005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对如何处理“阴阳合同”的问题给予了明确说明。根据《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我国司法鉴定机构
案例:某个人投资的厂区建设工程,中标价及备案合同价都是551万元,合同中约定的内容都执行相关的规范标准和政策性文件,未约定材料价格使用情况。“阴合同”的合同价款为500万元,合同中未约定取费类别及工程材料价格信息文件,两个合同的施工范围相同、签字盖章手续完整,阴合同未签署日期。首次开庭时,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各自坚持对自己有利的合同依据,按照《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中标价及合同价为551万元的合同视为有效合同。
这个案例施工合同的备案合同中未约定取费标准,鉴定人需要按照企业资质确定企业取费类别,要施工方提供有效的资质证明文件;工程类别应根据造价管理部门确认的“工程类别确认单”中核定的工程类别确定。
〔2〕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签证、材料认价单等文件有效性的判断和处理方法
建筑工程作为特殊的产品,其特点是投资大、时间长、过程复杂、且受市场条件影响,工程造价的调整是不可避免的。而工程签证单、材料认价单等都是工程造价调整的重要依据。这些签证单是否切实有效都需要鉴定人员在鉴定过程中对于合法性做出判断与处理。
案例:某工程在施工合同中注明“XX为发包方驻施工现场代表,职权:施工过程中协调工作,监督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工程设计变更、签证、认价等与本工程建设相关事宜的全权代表。”这个工程的所有签证及认价资料都是由此人签字,涉及工程造价260多万。在司法鉴定过程中,发包人提出该工程师在办理签证及认价相关资料时,有收受贿赂嫌疑,已经被发包人辞退,不认可由XX工程师所签的有关签证与认价资料。鉴定人员现场勘察时发现,签证内容在工程中已发生事实,而且在发包人辞退某工程师后,并未向承包人下发关于终止XX工程师现场代表相关权利的文件,亦没有向承包人提出对于涉及XX工程师签字的签证与认价等资料有异议的相关文件。对此鉴定人员在鉴定报告中作了特殊的的说明,对于260多万的签证和认价资料予以认可。北京民生司法鉴定
对于施工过程中的相关文件的有效性的判断,对于鉴定人员来说,要充分研究相关的文件,并结合现场勘察资料,分析出其中的合理与不合理因素,针对不同情况分别作出鉴定,并且对不同情况加以详细说明,为法院最终裁决提供参考。
▲熟悉鉴定资料,初步计算工程造价后进行现场勘察
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与工程结算的审核大致相同。现场勘察的内容包括了对鉴定范围的确定(包含完成或未完成工程部分)、各项技术参数(包含设计图纸中不详细的材料规格、种类,是否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有变更但未办理相关变更记录)、影响工程造价调整的形象进度节点的划分等。
例如上述的案例中某个人投资的厂区建设工程,施工设计图纸齐全,设计变更资料有效,从资料上看鉴定资料已齐全。不过原、被告双方对工程造价结果的预期值相差很大,共同现场勘察时经过原、被告双方对工程事实的陈述,以及结合现场实貌,现场核实的主要内容如下:
〔1〕图纸设计为米色大理石台阶,现场实际饰面材料为瓷砖。
〔2〕图纸设计为不锈钢栏杆,现场实际施工为铁艺花栏杆。
〔3〕外墙面砖实际粘贴的规格与设计图纸不同等等。
以上关于工程造价的增、减内容,变更签证中并没有注明,经过原、被告双方的口述记录勘察记录,并且由原、被告双方签字确认作为鉴定造价的依据。
▲鉴定方法与依据的选择和运用
鉴定方法的选择和运用是造价鉴定工作的关键,其将会直接影响到鉴定结果,关系到当事人双方的利益。需要充分了解工程施工期间影响工程造价的相关行业法规、规范以及政策性调整文件及适用于本工程的定额及相关计价的文件。上海公安司法鉴定
〔1〕应依据“鉴定委托通知书”确定工程量的计算范围:大多数鉴定申请人都可以表述清楚鉴定范围,亦有少数鉴定申请人仅是提出对自己有利的鉴定内容与范围。例如案例中某个人投资的建设工程中原告为施工方,被告为投资方,原告提出“针对工程造价增加部分”作出鉴定结果,被告提出“针对工程造价减少部分”作出鉴定结果。熟悉资料后发现双方的阴阳合同价款不同,究竟在500万的合同基础上增加或者减少,还是在551万的合同上增加或者减少造价,双方当事人各质一词,原告认为应在中标备案合同价551万基础以予计算变更增加,被告认为应在投标预算和500万合同的基础上给予计算变更减少,工程计算范围不能确定,故而,按照原、被告双方提供的有效证据计算已完工程造价,最终由法院裁定被告应支付给原告增加工程款还是向原告索取多付的工程款。
〔2〕计价办法的选用:有合同的,依据双方签订的备案合同为依据,确定采用清单计价办法还是定额计价办法;没有合同或合同中未注明的与原、被告双方沟通确定,并在勘察记录中写明,由原、被告双方签字确认,一般均采用定额计价办法。
〔3〕定额的选用:有合同的,依据双方签订的备案合同为依据,确定采用2000年相关定额或者2008年相关定额;没有合同或合同中未注明的,按照主要施工期按定额执行的日期确定。
〔4〕材料价格的选用:有合同的,依据双方签订的备案合同为依据,确定材料价格的执行文件,合同没有明确的约定或没有合同的,按照主要施工日期与定额要求执行的日期范围确定,以及在勘察记录中写明,由原、被告双方签字确认。
▲鉴定结果的确定。
与证人证言不同,鉴定意见不是鉴定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而是对案件专门问题所作的判断,具有“意见证据”的属性。在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情况下,鉴定人提交的书面鉴定意见与其当庭所作的口头陈述组成为了不可分割的整体。把书面材料和口头陈述综合起来,才可以最终成为鉴定意见的证据。
工程造价鉴定具有标的金额大、专业技术强、影响因素多的特点。鉴定活动需要遵循合法、中立、规范、及时的原则。关于鉴定工作程序、技术方法与实际问题的处理上,希望与同行们共同探讨,在工作当中经常交流、互相学习,提升技术分析论证能力,增强咨询企业市场竞争力,进而为企业的长远发展奠定基础。北京司法鉴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