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整理工程司法鉴定的相关知识及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相关问题(下)房屋司法鉴定费用

  申请司法鉴定合同〔10〕法院准许重新鉴定情形下,鉴定机构怎样确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则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根据《委托鉴定审查规定》第6条、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选择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审查鉴定机构的资质、执业范围等事项。当事人协商一致选择鉴定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协商选择的鉴定机构是否具备鉴定资质及符合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发现双方当事人的选择有可能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第三方利益的,应当终止协商选择程序,采用随机方式选择。

  需特别注意的是,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0条规定,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11〕鉴定意见出具后,什么情形下需要进行补充鉴定?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与《委托鉴定审查规定》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判断。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0条规定,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12〕当事人能自行委托鉴定吗?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由该规定可知,当事人可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当事人自行委托机构出具的意见属于单方提交的证据。司法鉴定收费协议

  〔13〕行政主管部门对专门性问题进行认定过程中所作的鉴定报告(交警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医学会医疗事故等级鉴定、火灾事故认定等)是否属于鉴定意见?

  这类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属于书证,若是是国家机关等公共管理机关在行使公权力的过程中基于权限所制作的文书则是公文书,该公文书作为证据使用时即为公文书证。

  〔14〕鉴定所需要的资料由另一方持有且拒不提供,致使无法鉴定,这个责任由谁承担?

  由于控制鉴定材料的一方当事人拒不提供鉴定材料致使鉴定不能,该不利结果应由控制书证的一方当事人承担。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鉴定操作规程》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涉及该问题的处理方式,可以作为参考。根据《规程》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时间内提交鉴定资料,控制鉴定资料的一方当事人逾期不提供导致相关争议项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案件审理情况认定对方当事人主张的相关事实成立。根据《规程》第十二条规定,控制鉴定资料的一方当事人经释明后拒不提供资料,致使鉴定无法进行的,人民法院可以终结鉴定,由拒不提供资料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相应不利后果;双方都有能力提供,经释明后都未提供的,由对相关争议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15〕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属于什么证据种类?

  有专门知识的人只能就鉴定意见发表质证意见或者就专业问题发表意见,属于辅助诉讼角色。故而该类证据属于当事人陈述,非证人证言。

  〔16〕当事人可以口头方式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吗?

  不可以。这种申请只能够以书面方式提出,口头申请并不发生申请的效果,未提交申请书的,视为未提出申请。若是当事人在法院询问、开庭审理过程中以口头方式当场提出的,其申请时间应当以其提交申请书时确定。因为当事人的申请行为可以视为举证行为,当事人提交申请书时间在举证期限届满后的,则产生逾期举证的后果。呼市司法鉴定机构

  〔17〕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诉讼活动的范围是什么?

  有专门知识的人在庭审中仅能对鉴定意见质证或者就专业问题发表意见,除此之外,不得参与其他庭审活动。

  〔18〕什么是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视听资料储存在模拟信号中,它的载体一般呈现为录影带、录像带、录音带等。

  〔19〕哪些可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如最始生成、存储数据的电脑硬盘就是电子数据原件,这个数据复制到移动U盘上(与原件一致),或打印成可读物,该U盘、可读物即可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不过又恰因电子数据易被删改,因此视为原件的证据与原件证据是否一致,是否直接来源于原件的识别就非常重要。

  〔20〕主要从哪些方面判断电子副本可视为电子数据原件?

  可以从电子副本是否能够准确反映原始数据内容的输出物或显示物;是否具有最终完整性和可供随时调取查用;双方当事人是否对其提出原始性异议;是否经过公证机关有效公证、不利方当事人能否提供反证推翻;是否附加可靠电子签名或其他安全程序保障;是否满足法律另行规定或当事人专门约定的其他标准等角度判断。

  〔21〕手机(电子介质)录音、录像属于视听资料还是电子数据证据?

  “视听资料,是指借助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设备等技术手段所记载和再现的声音、图像、数据等信息资料”“当电子数据这些数字、编码依靠电子信息设备外化成具有思想内容的、直观的、可视可听的声音和影像时,就形成了视听资料”,如上,音、像资料都是属于视听资料。但按照《民诉法解释》第116条规定,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于电子数据的规定。由此可见,从证据种类来说,存储在模拟信号介质中的音、像资料归属于视听资料证据,而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音、像资料归属于电子数据证据,而非仅仅适用于电子数据规则。据此,手机(电子介质)录音、录像应归属于电子数据证据。宝鸡正大司法鉴定

  〔22〕怎样判断电子数据真实性?

  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以下因素综合判断:

  ⓵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⓶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

  ⓷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⓸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⓹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⓺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

  ⓻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可以及时申请鉴定或勘验,以此来解决电子数据真实性问题。

  〔23〕人民法院可以确认电子数据真实性的情形有哪些?

  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是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⓵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名录

  ⓶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

  ⓷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

  ⓸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⓹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

  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不过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24〕电子数据由记录和保存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法院可以确认真实性。这里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有哪些?

  如网络购物中的淘宝、京东等第三方平台,收发电子邮件的服务提供商,电子支付的银行系统。

  〔25〕电子数据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法院可以确认真实性。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电子数据指哪些?

  各民事主体在日常业务活动中按照行业惯例、业务习惯形成的电子数据,例如银行在营业厅拍摄的监控录像;银行综合核算系统产生的流水账表、交易明细等每日交易记录;交通管理部门安装的检测器录制的违章记录;电子商务企业在日常运营中制作的电子账簿、电子发票等。

  〔26〕电子数据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法院可以确认真实性。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电子数据指哪些?

  例如电子数据《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此证据是从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上查询所得,这个信息与从企业注册地登记机关调取的档案机读材料具有同源性,应当与传统档案机读材料具有相同的证据效力。房屋司法鉴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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