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分析探讨《民法典》中建筑工程无效合同处理规则适用要点(下)安康金州司法鉴定所

  房屋司法鉴定收费标准〔28〕确定无效合同当事人应承担的信赖利益赔偿责任时,不能参照合同约定来确定信赖利益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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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方面,合同无效情况下,约定的违约金等条款自然无效,不得作为确定缔约过失责任的依据。另一方面,合同有效的情况下,约定的违约责任不以发生实际损失为必要,非违约方也无须举证证明遭受了实际损失。而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一方请求另一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必须要举证证明遭受了实际损失。这也是为什么不能参照合同约定来确定缔约过失责任的原因。应予注意的是,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请求发包人参照合同关于工程款的约定进行折价补偿。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而合同又无效的情况下,发包方占有建设工程构成不当得利,承包方参照有效合同请求支付的所谓工程款,性质上属于不当得利而非损害赔偿。再如,继续性合同如租赁合同无效,对于已经履行的部分,承租人若是没有交付租金的,其由于占用租赁物所取得的利益也构成不当得利,可以参照有效合同处理。在前述两种情况下,是在不当得利返还问题上参照有效合同处理,而非缔约过失责任参照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处理。

  〔29〕合同无效造成的信赖利益损失只限于财产损失,不包括人身损害或精神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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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赖利益损失属于财产损失,不包括人身损害或精神损害。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或者精神损害的,应当按照《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提出请求,而不能基于缔约过失责任提出。

  〔30〕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受害人所应获得的信赖利益的赔偿数额不应当超过合同有效且得到实际履行的情况下所应获得的全部利益。长沙司法鉴定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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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无效的损失赔偿在性质上是缔约过失赔偿,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的原则与方法,故而,在损失赔偿的对象上,指向的是信赖利益损失。信赖利益的构成应当具备三个条件,即双方为缔约进行合理的接触,当事人一方因对方的行为产生信赖,一方由于信赖而支出一定的成本。信赖利益的损害指被害人既存财产减少而受有损失。这种损失限于直接损失,一般包括:因信赖对方邀约邀请或邀约而与对方联系、赴实地考察等支出的合理费用;为缔约做各种准备时支出的合理费用;为谈判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信赖利益损失一般不包括因此而错失的机会损失等间接损失,否则,信赖利益就可能会漫无边际,不当加重当事人的责任。简而言之,信赖利益的赔偿在原则上不能超出履行利益。也即是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受害人所应获得的信赖利益的赔偿数额不应超过合同有效且得到实际履行的情况下所应获得的全部利益。

  〔31〕对于合同无效后的信赖利益损失应否全额赔偿,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形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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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赖利益范围内的损害赔偿不必然是全额赔偿。即使是属于信赖利益,应否全额赔偿,也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形予以认定。若是缔约过程中支出的某些费用属于不缔约也要支出的费用,则不应得到赔偿;若是为准备履约而支出了费用,但同时获益的,应将获益部分予以扣除后再计算费用;为准备履约而购买的设备、工具等,也需要考虑在合同无效后是否仍然有其他用途。

  〔32〕合同无效后的信赖利益损害赔偿应当适用过失相抵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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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赖利益损害赔偿应当适用过失相抵规则。若是对于合同无效,受害人也存在过错,则受害人应按照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即是对这一规则的体现。泸县司法鉴定中心

  〔33〕无效合同的标的物损毁或灭失的损失,是否属于无效合同的实际损失,取决于该损失是否由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订立无效合同的过错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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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效合同的标的物已经损毁或灭失的,若然是由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订立无效合同的过错责任所导致的,标的物不能返还的,该标的物的损失就是无效合同的实际损失;标的物不能全部返还的,已返还部分不是损失,未能返还部分的损失是无效合同的实际损失。若然是由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履行无效合同过程中新出现的过错责任所导致的,标的物不能返还的,该标的物的损失,应由该过错当事人承担,不能作为无效合同的实际损失。

  〔34〕在履行无效合同过程中新出现的过错造成的损失,不属于无效合同的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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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定无效合同的实际损失,必须正确区分损失是由于订立无效合同的过错导致的,还是因在履行无效合同过程中新出现的过错导致的。若然是前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即是无效合同的实际损失,应当由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当事人负责赔偿;若然是后者所导致的经济损失,则不是无效合同的实际损失,应当由导致该经济损失的过错当事人负责赔偿。例如,标的物由于当事人一方保管不善导致的损失,标的物由于当事人一方疏忽大意错发到货地点而多支出的费用等。

  〔35〕无效合同当事人应支付的银行借款利息,不能一概认定为无效合同的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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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是借款合同无效,借款利息不能作为无效合同的实际损失,由过错责任当事人承担。因为银行借款利息是法定利息,是借款的一部分。若是作为无效合同实际损失来承担,实际上是损害了债权人银行的利益。即使借款人也有过错并承担了部分利息,这并未体现当事人的过错责任,由于借款人所承担的部分是其本来的法定义务。可见,借款合同无效,借款利息不是无效合同的实际损失。若然是其他合同无效,且无效合同当事人将借款用于履行该无效合同的,为此而应支付的银行借款利息,应作为无效合同的实际损失,由导致该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徽中天司法鉴定所

  〔36〕无效合同当事人聘请律师进行诉讼支出的费用,不能作为无效合同的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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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效合同当事人聘请律师进行诉讼支出的费用,不是当事人订立无效合同的过错责任所造成的损失,而是当事人聘请律师为其代理诉讼自愿支出的费用,故而不能作为无效合同的实际损失。

  〔37〕对无效合同的当事人依法应予追缴的财产,不属于无效合同的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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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缴财产是国家对严重无效合同,即对故意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经济制裁。故而,对无效合同的当事人依法应予追缴的财产,不属于无效合同的实际损失。

  〔38〕无效合同的标的物已经被第三人全部或部分合法取得的,其损失属于无效合同的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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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效合同的标的物已经被第三人全部或部分合法取得的,若然标的物已经被第三人全部合法取得,不能返还的,应计算标的物的价值,由当事人一方偿付给另一方;若然标的物已经部分被第三人合法取得,部分还在当事人一方,不能全部返还的,在当事人一方的部分标的物,应返还给另一方,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部分标的物,应计算其价值,由承担返还责任的当事人一方偿付给另一方;若然标的物已经部分被第三人合法取得,部分已经灭失,不能返还的,其处理可类推适用以上方法。河南商都司法鉴定所

  〔39〕无效合同造成的财产损失的起算时间,应当按照合同是否已经开始履行,分情况具体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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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无效合同造成的财产损失的起算时间,可以归纳如下:对于已开始履行的合同,自履行开始之日起算;尚未开始履行的合同,则应自要约生效之时或合同在形式上成立时起算。做这样的理解,主要是为了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0〕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被确认无效的,合同无效的财产损失计算截止日,应为无效合同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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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被确认无效的,正确反映合同无效的损失,应以被确认无效的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为截止日,该日既是履行合同的最终日,也是行为无效的结束日,在此日前的损失,理所当然是合同无效的损失(这里指无效合同已履行的情况);此日后当事人取得的财产,已由依合同约定的取得,转变为单方非法占有,取得财产的法律关系已从合同之债变为侵权之债。此时的损失应是由侵权行为造成,不再是由合同无效造成,损失的赔偿,即应当由侵权人承担,不需要由合同缔结人承担。

  〔41〕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被确认为无效的,合同无效的财产损失计算截止日,应为一审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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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日前被确认为无效的损失,应以最初的确认日(即一审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确认日)为止。当事人若不服上诉,确认即未发生法律效力,此时仍以最初确认日为止日,对损失计算应该说是没有什么影响的。因为如果判决是维持原判,则最初确认日就具有法律效力;若是改判,就不存在合同无效问题,也无需计算无效损失。康怡司法鉴定机构

  〔42〕无效合同的标的物不能返还或者不能全部返还时,无效合同的实际损失应当按照标的物在订立无效合同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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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效合同的标的物不能返还或者不能全部返还时,无效合同实际损失的计算,需要注意标的物的计算价格。对无效合同,法律是不予认可的,合同中所规定的标的物的价格自然也是无效的,故而,不能以无效合同规定的标的物的价格计算损失。按照法院处理无效合同纠纷时同种或同类标的物的市场价格计算损失,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由于市场价格因时间的变化、地区的不同而存在很大的差异,且往往不是使无效合同当事人一方获利,就是使当事人一方加重损失。另外,第三人取得标的物的价格,不管是低于无效合同规定的价格,还是高于无效合同规定的价格,也都不能作为计算损失的依据。较为合理的做法应该是按标的物在订立无效合同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43〕只有损失与合同无效的过错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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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无效赔偿中的因果关系,是指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与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联系。合同无效导致的损失必须是由于导致合同无效的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即损失和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只有当二者间存在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实践中,确定损失与无效合同之间的因果关系,既包括无效合同的订立,也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当事人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违反。与合同订立、履行无关的损失不能列入赔偿范围。即应按照各方当事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程度来分清各自责任大小,按照各自的过错,分担损失。

  〔44〕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赔偿损失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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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的合同关系已经不复存在,当事人所负的赔偿责任显然不是基于违反有效合同而产生的,受害人提出赔偿请求也非基于合同上的权利。该请求权乃是基于缔约上的过失的请求权。缔约过失请求权为债权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安康金州司法鉴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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