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挑战建设工程鉴定意见策略、程序与实务要点全解析 2026-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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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建设工程纠纷、知识产权争议、医疗损害责任乃至各类民商事诉讼中,专业鉴定意见往往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具有决定性影响,被誉为“证据之王”。然而,鉴定意见并非绝对真理,其科学性、客观性与合法性同样可能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而出现偏差。当一方当事人认为鉴定意见于己不利、存在错误或不公时,如何系统、专业且有效地提出异议,便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关键一环。本文将深入探讨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的核心要点、法定程序与实务策略,构建一套清晰、可操作的行动框架。

  ▲提出异议的核心内容:构建逻辑严密的质证体系

  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绝非简单笼统地表示“不认可”,而需要构建一个逻辑清晰、论据扎实的质证体系。有效的异议通常应围绕以下五个递进层面展开:

  〔1〕明确指出异议的具体内容是什么。这是异议的起点,必须精准、具体。例如,是认为鉴定机构选取的计价标准错误?是对工程量计算规则适用有误?是对关键材料价格的认定偏离市场行情?还是鉴定程序存在严重瑕疵(如未经现场勘验)?异议点应具体到鉴定意见书的某一页、某一段、某一项计算或某一项结论,避免空泛指责。

  〔2〕阐明该异议为何不能成立的依据是什么。即反驳鉴定意见中支持该结论的理由。这需要仔细研读鉴定报告的说理部分,指出其推理逻辑的缺陷、所引用依据的过时或错误、对证据材料的选择性采用或错误解读等。例如,指出鉴定人采用的某份规范性文件已被新规废止,或其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符。

  〔3〕陈述己方认为正确的意见是什么。在否定了鉴定意见的某个观点后,必须提出一个积极、明确的替代性主张。例如,不能仅说“这个单价不对”,而应明确提出“正确的单价应为X元/平方米”。这使你的异议从单纯的“破坏性”批评转向“建设性”主张。

  〔4〕提供支持己方正确意见的依据是什么。这是异议能否成立的核心支撑。依据可以包括:国家发布的最新定额与计价规范、行业公认的技术标准、有效的市场询价或采购合同、双方确认的施工记录与签证、权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相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先前约定等。所提供的依据应力求客观、权威、直接相关。

  〔5〕明确提出关于该异议,己方的具体要求是什么。最终要将异议落实到具体的程序请求上。例如,要求鉴定机构对征求意见稿的相应部分予以修改;要求人民法院在质证后对该部分鉴定结论不予采信;要求鉴定人出庭就特定问题接受质询;或者在符合法定条件时,申请进行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明确的要求使得异议具有可执行的目标。

  ▲提出异议的法定时机与多元途径

  法律为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设置了多阶段的程序保障,充分利用每个阶段的机会至关重要。

  〔1〕“征求意见稿”阶段:前置纠错的最佳窗口

  依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等相关行业鉴定准则,负责任的鉴定机构在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前,通常会通过委托人(通常是人民法院)向各方当事人送达《鉴定意见征求意见稿》及征求意见函。此阶段是影响鉴定结论、以最低成本修正错误的最关键环节。当事人应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异议函)详细陈述上述五个层面的意见,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鉴定机构有义务对收到的异议进行复核,并对合理的异议予以采纳、修改报告。有效的异议在此阶段就可能化解争议,避免后续漫长的诉讼对抗。

  〔2〕“正式鉴定意见书”质证阶段:法庭上的正面交锋

  在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法院会将正式的《鉴定意见书》作为证据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此时,当事人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庭或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的质证意见,对鉴定意见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及证明力提出质疑。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此阶段的异议聚焦于鉴定意见作为证据的资格与效力,是影响法官心证的重要过程。

  〔3〕“申请鉴定人出庭”阶段:面对面的专业博弈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若异议涉及高度专业性问题,当事人还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即“专家辅助人”)出庭,代表本方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询,或对专业问题提出意见。这是攻克专业壁垒、揭示鉴定缺陷的强力手段。通过法庭上专业的交叉询问,可能直接暴露鉴定人在方法、计算或判断上的疏漏。经质证,鉴定意见存在瑕疵的,鉴定人应当进行补充说明或进行补充鉴定。

  〔4〕“申请重新鉴定”阶段:推翻原意见的终极程序

  当鉴定意见存在根本性缺陷,无法通过补充说明或补充鉴定弥补时,当事人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准许重新鉴定的法定情形包括:(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一旦法院准许重新鉴定,原鉴定意见便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法院对启动重新鉴定持非常审慎的态度,以防当事人滥用程序权利拖延诉讼。因此,申请理由必须充分、扎实,符合上述法定情形,并举证证明。更多情况下,鉴定机构或法院倾向于通过“补充鉴定”来修正原意见的局部问题。

  ▲实务操作中的策略与注意事项

  〔1〕尽早介入,聘请专家:在鉴定程序启动之初,就应考虑聘请己方的专业顾问(如造价工程师、技术专家)全程跟踪,对鉴定方法、取样过程、计算基础等提供专业意见,为后续可能提出的异议积累素材。

  〔2〕异议文书,专业规范:无论是向鉴定机构提交的异议函,还是向法庭提交的质证意见,都应采用严谨的法律文书格式,做到观点鲜明、层次清晰、引据准确、语言专业。避免情绪化表达,以理服人。

  〔3〕聚焦核心,抓大放小:鉴定意见可能长达数百页,应集中火力攻击对案件结果有重大影响的核心问题(如计价原则、工程量大幅差异、关键事实认定错误),避免陷入无关紧要的技术细节纠缠。

  〔4〕善用“专家辅助人”制度:在复杂专业案件中,“专家辅助人”的作用不亚于律师。他们能以法官听得懂的语言,深入浅出地揭示对方鉴定意见的技术漏洞,有效提升异议的说服力。

  〔5〕程序异议与实体异议并举:不仅要关注鉴定结论本身(实体),也要严格审查鉴定机构的选定程序、鉴定人的资质、鉴定材料的移交与质证过程、回避事项等(程序)。严重的程序违法可以直接导致鉴定意见不被采信。

  对鉴定意见的有效异议,是一场结合法律知识与专业技术的精准博弈。它要求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不仅精通诉讼程序规则,更要具备穿透专业壁垒、发现实质问题的能力。通过把握“内容五要素”,善用“程序四阶段”,并辅以周密的实务策略,方能在面对可能存有瑕疵的“证据之王”时,不再束手无策,而是能够有力、有据、有节地捍卫自身的合法权利,促使裁判建立在更加客观、公正的事实基础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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