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单描述"综合考虑"引发土方运距争议,承包人该如何报价?结算时能否调整? 2026-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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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清单项目特征的准确描述是发承包双方合理确定工程价格的基础。然而,当项目特征描述中出现“综合考虑”“自行考虑”“投标人根据现场情况自行报价”等模糊表述时,往往成为结算阶段争议的导火索。这类描述的初衷可能是简化招标操作或转移不确定风险,但实际操作中却容易因理解差异而引发造价纠纷。本文通过一个典型的土方外运结算争议案例,分析发承包双方的立场分歧,并结合现行清单计价规范和相关依据,探讨此类问题的合理解决路径。

  ▲事实阐述

  某建设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并签约。在土方工程的工程量清单中,项目特征描述明确写道:“运距及土方消纳费应综合考虑”。承包人据此进行投标报价并中标,合同履行完毕后进入结算阶段。然而,在施工过程中,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开挖产生的土方被运输至距离施工现场约一公里范围内的一处学校运动场,用于场地回填和标高调整,实际并未产生土方消纳费用。在竣工结算阶段,发包人与承包人就是否应当调整土方外运的综合单价产生了严重分歧。

  ▲造价争议

  承包人立场:承包人的核心主张是,招标清单中项目特征已明确要求“综合考虑运距及土方消纳费”,这一表述意味着投标人必须依据自身对工程现场条件和市场行情的判断,在综合单价中全面考虑运距变化和消纳费的可能性。无论施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外运距离和消纳情况如何,在工程实体工程量未发生变化的前提下,综合单价不应因施工组织方案的调整而改变。“综合考虑”本身就属于承包人自主风险定价的范畴,是投标报价中风险费用的重要组成部分。若发包人在施工期间未对综合单价提出异议或要求变更,结算时单方面主张调整,则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

  发包人立场:发包人则从实际发生费用的角度提出异议。经核查承包人的投标报价分析表,其外运距离系按十二公里进行测算,土方外运综合单价为每立方米三十二元。然而,施工现场实际的外运距离不足一公里,且土方被用于毗邻场地的回填利用,并未产生任何土方消纳费用。发包人认为,报价的基础条件与实际发生的施工条件存在显著差异,按照“按实结算”的原则,应当依据现场实际情况调整土方外运单价,将未发生的费用予以扣除。

  ▲案例解析

  根据现场提供的土方堆放影像资料和场地位置关系图,学校运动场紧邻施工现场,余方弃置的实际运输路径完全在场地内部或紧邻场地范围完成。这一实际情况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项目特征所描述的“运距及土方消纳费综合考虑”存在明显偏离。在结算计价时,应当依据清单计价规范中的工程变更调价原则进行处理——承包人实际完成的余方弃置工作,应按工程变更重新组价,实际未发生的土方消纳费不应纳入结算范围。

  进一步分析需要结合中标清单的报价分析表。若承包人填报的分析表中明确显示了按十二公里运距进行报价,而实际仅发生了一公里运距,则可认定为工程变更,应当调整综合单价。若承包人的分析表中未明确显示十二公里运距的计价依据,则根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表A.1土方工程注解第6款的规定——“弃、取土运距可以不描述,但应注明由投标人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自行考虑,决定报价”——该事项属于投标人自行考虑的范围,结算时不应调整土方单价。

  关于土方消纳费的性质,应当明确:消纳费的落实和安排应由发包人负责。本项目将土方消纳费列入挖土方清单项目中,实质上是一种将发包人应承担的消纳费风险转移给承包人的做法。实际未发生土方消纳费,结算时不应再计取该部分费用。

  清单描述中使用“综合考虑”这一表述,本身存在较大的模糊性。招标人可能是为了简化操作、提高效率而将未充分考虑的风险因素统一纳入清单描述,但这种做法容易在实际项目执行中引发争议,造成结算阶段的反复拉扯。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应当用词准确、规范,明确划分发承包双方的责任与风险。就本项目而言,因清单描述不当导致的争议,其责任应归于发包人。在清单报价分析表中未明确土方消纳费价格的情况下,结算时应按估价最小值从综合单价中扣除相应费用。

  ▲相关依据

  〔1〕《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表A.1土方工程注解第6款规定:“弃、取土运距可以不描述,但应注明由投标人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自行考虑,决定报价。”该条款为类似争议提供了基础性的规则指引。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3.4.1条规定:“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这一规定对“综合考虑”式描述的运用形成了有效约束。同时,该规范第9.3.1条第2款规定:“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为工程变更情况下的计价调整提供了依据。

  〔3〕可借鉴《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GB/T50854-2024),该标准将“余土弃置”单独设立为清单子目(清单编码010103002),在工作内容中明确描述为“装卸、外运、消纳”。相比现行规范,这一设计更为清晰,发包人若在招标时未单独列项,可视为漏项,避免了将消纳费笼统归入挖土方项目的做法。

  〔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2024)第8.9.1条第2款规定:“相同施工条件下实施类似项目特征的清单项目或类似施工条件下实施相同项目特征的清单项目,应采用类似清单项目的合同单价换算调整后的综合单价。”同时,该标准第3.3.1条重申:“建设工程的施工发承包,应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量与计价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约定工程计量与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这些规定为结算争议的解决提供了更为完备的规则框架。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综合考虑”等模糊表述在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中的使用,虽能在一定程度上简化招标阶段的工作,但在结算阶段极易引发争议。发包人应在招标阶段尽可能准确、清晰地描述项目特征,明确风险范围和计价规则;承包人在投标时应充分理解清单描述的含义,合理评估风险并将其反映在综合单价中。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及时对工程变更进行确认和签证,避免将争议累积到结算阶段集中爆发。唯有通过明确、规范的合同约定和全过程的有效沟通,才能真正减少此类纠纷,保障工程结算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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