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单价合同下因定额套用错误导致的综合单价争议能否在结算时调整?松江预算编制

  预算编制概述在建设工程领域,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单价合同模式已成为主流。此种模式下,综合单价的确定与固守,是发承包双方结算的核心。然而,当投标报价时所套用的预算定额存在明显错误,导致综合单价严重偏离市场正常水平时,发包方能否在结算阶段主张调整?这不仅是价格争议,更触及单价合同风险分配的根本原则。以下将通过一个典型案例,深入剖析此类争议中各方的立场、合同依据及最终裁量逻辑,为工程结算实践提供清晰的指引。

  ▲争议事实:偏离市场的“天价”综合单价

  某办公楼工程项目,发承包双方签订的是单价合同。工程竣工进入结算阶段时,发包人审核发现,中标工程量清单中的部分综合单价存在异常。其中,矩形柱混凝土浇筑(C40预拌混凝土)这一清单项尤为典型。

  根据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咨询单位按当地现行预算定额及同期信息价进行的正常组价,该项综合单价应为643.39元/立方米(参见表1-5)。然而,中标工程量清单中,承包人对此相同工作内容报出的综合单价高达1200.12元/立方米(参见表1-6),两者价差接近一倍。经发包人初步分析,此异常高价源于承包人套用定额子目错误、重复计费以及采用的材料价格严重偏离合同基准期的市场信息价。如何预算编制

  表1-5分部分项工程清单与计价表(正常套用预算定额价格)

  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工程量▎综合单价金额(元)▎合价金额(元)

  010502001005▎矩形柱▎1.混凝土种类预拌;2.混凝土强度等级:C40;3.具体详见图纸(包括为满足设计、验收规范规定施工所需的一切工序)▎m³▎865.58▎643.39▎556905.52

  表1-6分部分项工程清单与计价表(中标清单价格)

  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工程量▎综合单价金额(元)▎合价金额(元)

  010502001007▎矩形柱▎1.混凝土种类:预拌;2.混凝土强度等级:C40;3.具体详见图纸(包括为满足设计、验收规范规定施工所需的一切工序)▎m³▎865.58▎1200.12▎1038799.87

  面对高达48万余元的价差,发包人主张按合理价格调整,而承包人坚决拒绝,双方就此陷入僵局,争议由此产生。

  ▲双方立场:风险固化与公平原则的激烈博弈

  围绕是否应调整此明显偏高的综合单价,发承包双方基于合同条款与商业理性,提出了截然相反的主张。

  〔1〕承包人立场:坚守合同单价,主张风险自担

  承包人拒绝调整的核心依据在于合同的明确约定。其指出,本项目《合同专用条款》第12.1.1条明确规定:“除合同第11.1条(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的情形外,综合单价不予调整。”业绩预算编制

  承包人主张,其在投标报价时自主组价,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对定额理解偏差、报价策略等)报出了此价格,该价格一旦中标即构成合同的一部分。这属于其自愿承担的商业风险与投标风险。发包人不能仅针对其中偏高的单价要求调低,却对清单中可能存在的其他偏低单价置之不理。如果允许事后以“组价错误”为由单方调整高价,则基于公平原则,所有低于成本的单价也应同步调整,而这将彻底颠覆单价合同的结算基础,违背招标投标活动的严肃性。

  〔2〕发包人立场:纠正明显错误,回归合理对价

  发包人则认为,承包人的主张是机械套用合同条款,忽略了事实的显失公平。其理由如下:

  1.错误性质严重:该综合单价并非正常的市场波动或轻度偏差,而是源于重复套用定额、材料价格虚高等明显的组价错误,其成果已严重背离了该工序的社会平均成本与合理利润范畴,不属于正当的商业判断范畴。

  2.符合变更估价原则:发包人援引合同中关于变更估价的原则,认为对于此类既无相同也无类似项目可参考的“错误单价”,应参照合同约定的组价方法重新确定。重新组价的上限不应超过招标控制价下浮后的水平,以此将结算价格拉回市场合理区间。做预算编制

  3.维护公平诚信:允许如此显著偏离市场的价格获得结算支付,将导致发包人遭受重大损失,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公平原则与诚信原则。结算审计的核心目的之一即是纠正此类明显错误,防止不当得利。

  ▲案例解析:单价合同的“刚性”与风险边界

  本案的裁决深刻揭示了单价合同的本质特征与风险分配机制。

  核心定论:在通过招标投标程序订立的单价合同中,中标综合单价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因组价过程中存在定额套用错误等投标人自身原因而予以调整。

  解析如下:

  〔1〕合同性质的约束:本合同为典型的单价合同。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第12.1条及本合同专用条款第12.1.1条的约定,单价合同的核心特征是“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明确将价格调整的情形限定于“市场价格波动”,并未将“投标人组价错误”列为可调事项。

  〔2〕招投标程序的效力:本项目通过竞争性招标程序确定中标人。承包人的投标报价(包含有误的综合单价)是其要约,中标通知书构成承诺,该价格已成为合同协议的实质性组成部分。发包人在评标期间有责任对是否存有“畸高”报价进行清标复核,但未提出异议。中标后,发包人单方要求更改综合单价,实质上是修改合同的核心商务条款,这在法律上构成对中标结果的实质性改变,缺乏依据。大赛预算编制

  〔3〕风险分配的界定:在单价合同模式下,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风险由发包人承担,而综合单价的准确性风险由投标人(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基于自身技术水平、管理能力和对市场的判断进行报价,其报价高低是其竞争力的体现,也是其应承担的投标风险。即使其因自身失误报出高价,只要未涉及欺诈,则该风险收益(或损失)应由其自行享有或承担。反之,若允许事后调整,则意味着将承包人应承担的报价风险转移给了发包人,破坏了单价合同的根本基石。

  〔4〕“不平衡报价”的规制:本案中承包人的行为,在性质上可归类为一种极端的“不平衡报价”。对于不平衡报价,法律和合同通常仅在特定情况下(如工程量偏差超过15%)对超出部分的价格进行调整,而非直接否定原报价。合同并未赋予发包人因单价“偏高”而直接调整的权利。

  因此,尽管承包人的报价存在明显瑕疵,但在合同约定明确且未满足法定变更或撤销条件的情况下,发包人主张调整的请求难以获得支持。这警示发包人,必须在招标和合同签订阶段,通过完善的清标、质疑、澄清程序以及严谨的合同条款,前置性地防范此类风险。

  ▲相关依据与实务启示

  〔1〕核心规范依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12.1.1条:此为判定单价是否可调的直接合同依据。它确立了单价固定为原则、调整为例外的规则。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2.0.11条条文说明:明确指出实行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且“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合同约定的条件内固定不变”。这从国家标准的层面强化了单价固定原则。县预算编制

  〔2〕重要实务启示

  1.对发包人而言:风险防控必须前置。在招标阶段,应高度重视清标工作,对明显高于或低于市场正常水平的报价,应在询标环节要求投标人澄清,并可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对极端不平衡报价的处置机制。在合同签订时,可考虑增设对“明显不合理单价”的定义及重新组价的触发机制,但此类条款需设计严谨,以避免产生新的争议。

  2.对承包人而言:应不断提升造价人员的专业水平,避免发生低级的组价错误。虽然本案中承包人因错误获利,但更多情况下,组价错误可能导致亏损。同时,应坚持合同原则,在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下,维护中标单价的严肃性。

  3.对争议解决而言:本案体现了法律尊重“意思自治”和“合同严守”的原则。司法或仲裁机构在介入此类纠纷时,首要任务是解释和执行合同约定,而非主动代替当事人调整商业对价。只有当报价错误构成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并达到法定标准时,才有可能通过特别程序予以变更或撤销,但这举证责任极重,标准极高。

  综上所述,在单价合同框架下,综合单价因其在招标投标中的“竞争形成”属性及合同中的“风险包干”属性而具有高度稳定性。投标人自身的定额套用错误、价格测算失误等风险,通常被视为其应承担的投标商业风险,结算阶段一般不构成调整价格的正当理由。此案例犹如一面镜子,映照出合同管理的严肃性:它要求发包人以更审慎的态度管控前端招标风险,同时要求承包人以更专业的水准承担报价责任。唯有双方皆深刻理解并敬畏规则,才能在合作之初就筑牢权责明晰的基石,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结算阶段的纷争,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收官。松江预算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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