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中的环境保护问题深度解析,费用构成与法律规制全指南司法鉴定技术和方法 2026-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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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司法鉴定单位众所周知,环境保护关乎整个人类的可持续发展,是每一位公民以及各行各业都必须高度重视的重大议题,工程施工中的各方主体自然也不例外。为了有效推动工程施工各方在建设过程中切实做好环境保护工作,中国大陆的法律体系作出了至少两项具有深远意义的重大努力:其一,将与环境保护相关的费用依法计入工程造价,从经济层面为环保措施提供资金保障;其二,明确了对环境破坏行为的处罚标准,以法律的刚性约束倒逼各方主体履行环保义务。这两项举措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建设工程领域环境保护的制度基石。本文所涉及的主要法律依据包括: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

  ▲由于环境保护而计入工程造价的费用

  在工程建设实践中,因环境保护要求而产生的费用主要体现为以下两类: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和环境保护税。这两笔费用的计取,既有明确的政策依据,也有具体的操作规范,是工程造价管理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内容。贵阳威胜司法鉴定

  〔1〕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

  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是指施工单位为了有效控制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扬尘污染,采取移动式降尘喷头、喷淋降尘系统、雾炮机、围墙绿植、环境监测智能化系统等一系列环保措施而发生的额外施工成本。这笔费用在住建部和财政部2013年联合出台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中并不存在。此后,随着全社会环保理念的不断提升,各地政府相继发布政策文件,将“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增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构成之中。

  从各地的实践来看,吉林省于2014年率先颁布了《关于建筑、市政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计取规定的通知》,安徽省于同年颁布了《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计取的通知》,浙江省则于2015年颁布了《关于规范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的通知》。这些通知关于扬尘污染防治费的规定,大多依据各省人大常委会的相关决议或审议意见。例如,安徽省的通知系依据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决定》,浙江省的通知则依据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2018年6月27日,国务院正式出台《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其中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加强扬尘综合治理……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施工管理范畴,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这一规定从国家层面确立了扬尘治理费用纳入工程造价的制度框架。据此,江苏省住建厅于2018年11月22日发布了《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按质论价等费用计取方法的公告》,正式将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增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中。这笔费用主要用于弥补施工单位因采取移动式降尘喷头、喷淋降尘系统、雾炮机、围墙绿植、环境监测智能化系统等环境保护措施而发生的施工成本。司法鉴定时效不高

  2018年10月26日施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给出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且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自此,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的计列拥有了明确的上位法支撑,不再是各地自行其是的政策探索,而是具有法律强制力的法定要求。

  关于这笔费用的计取时点,江苏省在前述公告中作出了清晰的规定:“从2018年6月27日起,安全文明措施费中增列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本公告发布前已经签订施工合同的建设工程,在2018年6月27日之前已完成的工程量,不计列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在2018年6月27日后施工的工程量,按照本公告计列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本公告发布后,发布投标公告的招投标工程与签订施工合同的依法不招标工程,按照本公告计列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既保障了既有合同的稳定性,又为新合同的环保费用计列提供了明确指引。

  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关于计取时点的规定亦给予了充分的尊重。例如,在安徽万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于2014年4月10日发布的《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计取的通知》,由于该项目主体部分在该文件发布日期之前已经基本施工完毕,且双方未办理计算费用的相关签证资料,因此对该笔费用不予计取。这一裁判立场表明,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的计取必须以实际施工时间为准,不能追溯至文件生效之前的已完成工程量。河间市司法鉴定

  〔2〕环境保护税

  环境保护税的前身为排污费。征收排污费的法律依据在于国务院于2003年施行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该条例第二条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据此,住建部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中将工程排污费列为规费的一种,用以弥补施工单位依法支付的排污费成本。该文件明确规定,工程排污费等其他应列而未列入的规费,应当按照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等部门规定的标准缴纳,按时计取列入。

  2018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正式施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同时被废止。自此,排污费正式退出历史舞台,环境保护税取而代之。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按照本法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据此,江苏省住建厅在《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按质论价等费用计取方法的公告》中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从2018年1月1日起,不再征收“工程排污费”,改征“环境保护税”;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的“工程排污费”名称相应调整为“环境保护税”;“环境保护税”仍根据工程造价中的规费计列,但因各设区市“环境保护税”的征收方法与征收标准各不相同,具体在工程造价中的计列方法,由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行政区域内环保与税务部门的规定执行。司法鉴定追加费用多少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无论是2018年1月1日之前的“工程排污费”,还是之后的“环境保护税”,都属于非施工过程中必然发生的费或税。只有在实际产生的情况下,发包人才应当向承包人据实支付。换言之,这笔费用并非固定不变的刚性支出,而是以实际发生为前提的据实结算项目。

  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的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与辽宁上海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建一局为证明其排污费的主张提供了四张发票:某环保科技公司于2014年6月4日、2014年8月13日、2014年8月18日开具的三张排污费发票,以及另一家环保公司于2015年7月3日开具的一张发票。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前三张发票不能证明所记载的排污费与本案工程之间具有关联性,后一张发票不能证明该发票显示的费用是由于本案工程排污而发生。因此,中建一局关于排污费的主张不能成立。这一案例清晰地表明,主张排污费或环境保护税的当事人,必须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该费用确实因涉案工程而产生,且与工程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除此之外,这笔费用因实际发生而列入,其与合同效力无关。即便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只要环保费用已经实际发生,仍应由责任方承担。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的浙江东阳建筑实业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市康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有证据证明该笔费用(工程排污费)已经由康福公司实际支出,且排污费属于国家要求建设工程项目必须负担的费用,属于99定额中现场管理费的范畴。尽管涉案合同因违反我国《招标投标法》而被认定无效,但建设工程基本规费的负担应当参照定额规定来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因此该笔费用应当由东阳工程承担。这一裁判立场充分体现了“实际发生、据实承担”的公平原则,避免了因合同无效而导致的费用承担真空。司法鉴定检测依据是

  ▲工程施工中涉环保问题的行政处罚

  为了规范施工行为中的环境保护工作,《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具体列出了相关主体应当履行的五项法定义务:

  〔1〕施工单位需要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这一方案应当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明确扬尘防治的具体措施、责任人员、实施步骤以及应急处理机制,确保在施工全过程中扬尘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2〕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河道整治以及建筑物拆除等施工单位,需要向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备案制度的目的在于将施工活动纳入政府的监管视野,确保主管部门能够及时掌握施工动态,实施有效的监督检查。

  〔3〕施工单位需要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同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与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需要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需要采用密闭式防尘网进行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最大限度减少废弃物对环境的负面影响。罗田司法鉴定所地址

  〔4〕施工单位需要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公示制度的目的在于增强施工信息的透明度,便于公众监督和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同时也起到了督促施工单位自觉履行环保义务的作用。

  〔5〕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需要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需要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这一规定旨在防止闲置土地的裸土扬尘,从源头上减少扬尘污染的来源。

  相应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明确规定了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时的行政处罚措施:

  〔1〕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➊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与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➋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没有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司法鉴定何时算终结

  〔2〕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没有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笔者曾经处理过一起建设单位因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而遭受行政处罚的案例。在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拟对行政相对人作出顶格处罚,即按照上述规定处罚10万元。在接受委托后,我们在陈述、申辩程序中提出以下核心观点:建设单位虽然存在违法行为,但该违法行为尚未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且在收到告知书后,建设单位已在第一时间整改完毕,对裸露地面进行了全面覆盖。因此,顶格处罚过于严厉,不符合过罚相当的原则。行政机关在最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充分考虑了我们的陈述、申辩意见,最终将处罚金额确定为5万元。这一案例充分说明,在行政处罚程序中,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权利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通过有理有据的申辩,完全有可能争取到更为合理的处罚结果。

  综上所述,工程造价中的环境保护问题既涉及费用的合理计取,也涉及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对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而言,一方面应当依法将环保费用纳入工程造价,确保环保措施有充足的资金保障;另一方面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各项要求,切实履行环保义务,避免因违法行为而遭受行政处罚。只有将环保理念真正融入工程建设的全过程,才能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为建设美丽中国贡献力量。司法鉴定技术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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