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司法鉴定天津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司法实践中,工程价款的最终确认往往取决于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大量签证文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前两篇分别围绕签证的基本效力规则和监理签字的效力边界进行了系统梳理。然而,在签证纠纷的实际审理中,还有一类争议同样频繁出现且处理难度更大——签证单上虽有签章但未载明金额时如何确定具体数额?承包人提交的签证申请尚未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审批程序时,法院应如何认定?当发包人管理混乱、长期不予审核回复时,承包人又该如何证明自己的损失?这些问题的核心,已经超越了签证效力的形式要件之争,深入到证据证明力、举证责任分配和损失数额认定的层面。
本文(下篇)选取最高人民法院审结的十则典型案例,围绕签证金额的认定标准、签证形式要件的边界以及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等核心议题展开深入解析,为工程实务与法律实务提供更加系统的裁判指引。
〖18〗签证单载明工作情况但未载明金额的,承包人须举证具体数额——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运城林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签证单上虽有发承包双方签字盖章,但仅记载了工作情况或工作量而未载明具体金额的,承包人须对该签证单所涉金额承担举证责任。承包人自行计算的金额发包人不予认可的,承包人应申请鉴定以证明其主张。广州司法鉴定资质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北京城建五公司主张因运城林峰公司违约造成停窝工损失,其依据为三十张签证单。其中A1-001至A1-015号《工程签证单》载明的金额合计为三千七百九十五万六千五百六十六点二二元,但因其中包含了保证金利息损失和北京城建五公司退场后计算的停工损失,前者已单独主张,后者属于不合理计算,一审法院将此两项金额予以扣除,并根据合同无效后双方过错程度对损失作出分担。
对于B1-001至B1-015号《工程签证单》,该十五份签证单上虽然有双方签字盖章,但签证单中仅记载了工作情况或工作量,并未载明金额。例如B1-005号签证单记载“购置四台水泵,三人配合抽水、清理淤泥,共计人工七十五日”,但对于水泵单价、人工单价均无约定。北京城建五公司就该十五份签证单主张损失,是自行计算的数额,运城林峰公司对该数额不予认可,而北京城建五公司在一审审理期间也未就此申请鉴定。最高人民法院据此认定,北京城建五公司所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所主张数额,一审判决对此认定并无不当。
本案的裁判规则具有重要的实务指导意义:签证单上双方盖章确认的是工作事实的存在,而非对金额的认可。当签证单仅有工作内容记录而无明确价款约定时,签证事实的证明力并不自动延伸到具体数额的证明,承包人仍需通过补充证据或司法鉴定来完成其举证责任。成都双流司法鉴定点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终449号
〖19〗未按合同约定签证要件办理的,不得作为结算依据——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与新疆精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合同明确约定经济签证须经项目经理、现场监理、项目总监、发包人项目负责人审核确认并加盖发包人公章,缺少任一要件即不得作为结算依据的,该约定有效。不符合约定形式的签证不得计入工程造价。
最高人民法院查明,《办公楼、公寓楼项目补充协议一》第九条第4项约定:“经济签证发生前,由乙方填写《经济签证申请表》,乙方项目经理、现场监理、项目总监、甲方项目负责人审核确认签字并有甲方盖章。缺少以上任一要件,该经济签证不得作为结算依据。”五冶公司上诉请求将两份签证项下施工量四百二十三万九千七百二十一点九四元计入工程造价,但该两份签证仅有五冶公司填写的签证申请表,没有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的签字及盖章,不具备合同约定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据此认定,一审判决未将两份签证项下的工程量计入工程造价,处理正确,予以维持。本案确立了签证形式要件严格执行的裁判立场——当事人在合同中对经济签证的形式要件作出了明确、具体、无歧义的约定,该约定即构成双方之间的行为准则。一方在履约过程中未能严格遵守该准则的,不得在事后要求法院放宽标准予以补救。装修漏水怎么司法鉴定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终848号
〖20〗未经监理签证的工程量,不能计入结算——广元市川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合同约定工程量以监理签字确认为准的,未经监理签证的工程量不能计入结算价款,鉴定机构按照监理签字确认的工程量确定价款,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水利水电八局与川越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工程量以监理签字确认为准,川越公司主张砍伐树木、挖除树根未包括调线前的工程量,但其提交的“工程现场计量签认单”未经监理签字确认。在此情形下,一审采信鉴定机构按照监理签字确认的“工程现场计量签认单”确定工程量并计价的鉴定意见,并无不当。
本案以简洁明了的裁判逻辑重申了合同约定的程序性条款的严肃性——双方既然在合同中约定了以监理签证作为工程量确认的唯一依据,那么未经该程序确认的工程量就不具备进入结算的法律基础。承包人因程序缺失而无法获得该部分价款的,其损失源于自身履约瑕疵,不能转嫁于发包人。秦皇岛司法鉴定条例最新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终912号
〖21〗停窝工损失须有监理签证或往来函件证实——《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4期典型案例
裁判要旨:施工方主张发生停窝工损失的,应当有监理单位签证或施工方与建设方之间的往来函件予以证实。仅有月度总统计表而无每日索赔签证统计表相互印证的,不足以证明停窝工事实的发生。
本案系《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4期典型案例。对于2004年至2005年第一次停工期间人员、机械设备停窝工费用不确定部分的造价六百九十二万九千八百三十三点八七元,经查明,该部分诉请款项中,2004年12月份的统计表只有当月1日至6日的明细,没有其他天数的明细;2004年1至6月和2005年1至3月,只有现场监理人员签字确认的每月停窝工情况统计表,没有现场监理人员签字确认的每日停窝工情况统计表。
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上述事实表明,该不确定部分停窝工损失款项虽然有每月的总统计表,但没有与此总统计表一一对应的每日索赔签证统计表,这同案涉工程针对确定部分停窝工损失的通常做法不符。一审法院未支持中铁公司针对该不确定部分停窝工损失的诉请,并无不当。中铁公司上诉请求瑞讯公司赔偿该部分损失,理据不足,应予驳回。司法鉴定内部流程规范
本案的公报案例地位使其裁判规则具有更广泛的指导意义——它确立了停窝工损失索赔的证据标准:仅有笼统的月度统计而无逐日签证记录相互印证的主张,难以获得法院支持。这提醒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坚持“一事一签、当日事当日毕”的签证管理原则。
案例文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4期(总第234期)
〖22〗资料签字不完善的签证不符合计价要求——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盘县南方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资料签字不完善的现场零星签证,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计价要求,不能计入工程造价。鉴定机构仅就已满足鉴定条件的签证计入造价,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资料签字不完善的现场零星签证,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计价要求。就已满足鉴定条件的签证的造价,鉴定机构已经计入。该鉴定意见应予采信。重庆建工此项上诉,不予支持。
本案与案例19、20的裁判逻辑一脉相承,均强调合同约定的签证程序要件对结算价款的约束力——不完善的签证,无论其真实性如何,在法律上都不具备进入结算的资格。这对施工企业的签证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警示:现场签证不仅要做到内容真实,更要做到形式完备,两者缺一不可。南宁司法鉴定系统电话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终886号
〖23〗发包人管理混乱导致未能审核索赔的,鉴定机构可依据现场情况鉴定——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新苏企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发包人管理混乱、未能就承包人提交的索赔进行审核的,鉴定机构根据现场情况、监理日志并结合市场价格等进行鉴定的方式正确,人民法院应予确认。承包人仅以发包人签收了索赔单但未盖章为由主张全额赔偿的,缺乏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查明,2015年5月18日之后中建二局一建公司的索赔绝大多数未有新苏公司签收或确认的意见。鉴定单位根据现场情况、监理日志结合市场价等因素认定该期间索赔金额为八百八十万二千六百二十三点一八元,双方当事人均不予认可。中建二局一建公司主张至少应当按照新苏公司签收的三份索赔单总计一千九百四十五万一千零九点四三元认定,新苏公司则同意按实结算,但认为鉴定报告认定的金额过高。
一审法院认为,2015年5月18日之后,新苏公司单位管理混乱,未能就中建二局一建公司所提交的索赔进行审核,故鉴定机构根据现场情况等进行鉴定的方式正确,予以确认。中建二局一建公司主张至少应按照新苏公司签收的三份签证单金额认定,但该三份签证单并无新苏公司签章,不能认定新苏公司已认可,且根据鉴定机构现场勘察,该三张签证单内容与现场不符,故该主张不予支持。新苏公司认为鉴定费用过高,但未能就现场留存人员超出实际需要进行举证,亦不予支持。司法鉴定协议范文最新
本案在发包人管理混乱、长期不予审核的特殊情形下,采用了鉴定机构依职权调查并结合市场价综合认定的方式确定损失数额,既避免了承包人因程序障碍而无法获赔的不公,也避免了仅凭承包人单方报价即认定损失的风险,体现了司法在发包人违约与承包人举证困难之间的平衡智慧。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终1263号
〖24〗承包人对签证内容已施工的,即便盖章程序不完整亦应获公平认定——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与遵义佳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合同约定工程签证须经发包人工程师签证并加盖公章方生效,但对未经加盖公章但已由发包人派驻工程师签字确认的签证,若发包人不能证明该部分工程系他人施工或签证系虚假,则不应否定施工事实的存在,相应工程价款应据实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理查明,双方合同约定,对于包括设计图纸变更、价款变更、工程量增减、工期等直接导致工程价款增加或减少的签证,除经发包方派驻的工程师签证外必须经发包人加盖印章,方发生效力。对于鉴定意见“不确定部分”中未按合同要求盖章的签证单,已经发包人派驻工程师金明的签字确认,在佳信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该部分工程系由其他施工人施工或上述签证系虚假签证的情况下,虽然佳信公司未加盖印章,但无法否定该部分建设工程系由冶金公司施工完成的事实。诉前司法鉴定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据此认为,从公平角度考虑,应对该部分工程及相应一百三十八万三千六百九十四点六八元工程价款予以认定。本案与案例19形成对照——案例19中承包人不仅缺少发包人盖章,还缺少监理签字;而本案中承包人有发包人派驻工程师的签字确认。法院据此在严格的形式要求与事实认定之间找到了平衡点:当施工事实已经通过其他渠道得到可靠证明时,形式要件的欠缺不应成为否定客观事实的理由。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再336号
〖25〗监理签字确认的损失补偿签证对发包人具有约束力——江西太平洋宇洪建设有限公司与理县文泰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监理单位在承包人提交的损失补偿报告单上签字确认的,该签证可以作为计算工期延误损失的依据,相应损失应计入工程造价。
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宇洪公司申请延长工期十八个月及相应损失补偿,并提交了相应报告单,监理在该报告单上进行了签证确认。根据《工程承包合同》中相关约定的签证程序,该报告单已经监理进行签证,可以作为计算工期延误损失的依据。一审法院根据鉴定意见确认宇洪公司因工期延误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九百四十八万五千零五十五点四零元,并无不当。
本案与案例7系同一案件的重复呈现,但最高人民法院将其在不同裁判要旨中反复确认,说明监理签字在索赔签证中的效力在该案的裁判逻辑中具有核心地位。监理作为发包人委托的现场管理者,其签字确认损失事实的行为,直接对发包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公章司法鉴定要多久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终455号
〖26〗承包人主张签证费用的,须提供签证单或其他证据证明工程量实际发生——湖南岳麓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株洲市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未能提供有效签证文件且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工程量实际发生的,其关于签证费用的主张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岳建公司在本案进入鉴定程序后提供的签证单,并无鸿宇公司的签章认可,监理机构也否认在该批签证资料上进行签章认可。同时,鉴定机构经修改调整后也未对该部分三百五十万二千七百九十七点二六元进行确认。岳建公司也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实工程量实际发生,原审法院对该部分造价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本案强调了一个基本举证规则:签证单是证明工程量变化最直接、最有力的证据。当签证单本身存在重大瑕疵(无发包人签章且被监理否认)时,承包人若不能提供其他独立证据支撑其主张,其诉讼请求将因举证不足而被驳回。宁夏司法鉴定行业发展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终534号
〖27〗监理盖章的签证单对事实部分有证明力,但预算书内容需另行举证——青海三一机械有限公司与中兴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经济签证单对于签证事项、签证原因、工程量变化等事实部分有明确陈述且经监理盖章认可的,人民法院可确认其真实性。但签证单后所附《工程概(预)算书》载明的具体价款数额,须由承包人另行举证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查明,虽然双方合同中约定签证须经发包人项目经理审核、基建部负责人批准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且签证完成后须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变更预算,但三十一份经济签证单对于签证事项、签证原因、工程量变化、价格计算和增减数额均有明确陈述,又得到了监理单位的盖章认可。一审判决认定发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最终对经济签证单加盖公章的行为系对经济签证单所载内容的认可,并据此确认经济签证单真实性,是正确的。
但对于十一份经济签证单后所附《工程概(预)算书》载明的具体工程内容和价款数额,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该十一份经济签证单上虽然加盖了发包人公章,但只能证明发包人和监理单位认可曾经发生了该部分经济签证单上记载的有关窝工等事实,并不能证明发包人和监理单位认可了该部分经济签证单后所附《工程概(预)算书》所载明的具体价款数额。在一审法院经释明明确要求中兴公司进一步举证或申请司法鉴定而中兴公司没有完成举证责任的情况下,以证据不足为由不支持其关于十一份经济签证单的主张,并无不当。栖霞司法鉴定所电话
本案与案例18构成呼应:签证盖章确认的是事实的存在,而非对预算书上具体价款数额的认可。承包人在签证单上获得盖章认可后,还需就具体价款数额提供充分的证据或通过鉴定加以证明。这一裁判规则提醒承包人:签证管理不仅要关注“签了没有”,更要关注“签了什么”——即便首页盖章,若附件预算书未经独立确认,该预算书载明的价款仍存在不被支持的风险。
案例文号:(2017)最高法民终577号
综合上述十则典型案例,可以清晰梳理出最高人民法院在涉及签证金额认定、形式要件边界和举证责任分配等领域的稳定裁判逻辑。其一,签证单上双方盖章确认的是施工事实的存在,而非对具体价款数额的认可——若签证单仅载明工作内容而未明确价款,承包人须另行举证或申请鉴定,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二,合同约定的签证形式要件具有严格的程序约束力——缺少约定要件的签证不具备结算依据的资格,但法院在发包人已确认施工事实的情形下,会基于公平原则对客观发生的工程量予以认定。其三,在发包人管理混乱、长期不予审核的特殊情形下,法院不要求承包人提供完整的签证文件,而是允许鉴定机构依据现场情况和市场价格等资料综合鉴定损失数额。其四,即便签证事实获得认可,签证单后附预算书的价款也不当然获得法院支持,承包人仍需就具体金额完成举证责任。
综合上、中、下三篇共二十七则典型案例,可以形成一个完整的签证纠纷裁判规则体系:签证效力的基础在于合同约定,签证效力的延伸在于监理授权,签证效力的边界在于形式要求,签证效力的核心在于事实真实,签证数额的认定在于举证充分。发承包双方应当从合同缔约阶段即重视签证条款的设计,在施工过程中严格履行签证程序,在争议发生后准确分配举证责任——如此方能在纠纷解决中占据主动,将法律风险控制在可预期的范围之内。司法鉴定和地界测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