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建设工程质量处理方案鉴定应怎样抽选司法鉴定机构宝安司法鉴定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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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州司法鉴定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量增多。在案件中要求施工企业承担质量维修责任是建设单位主要独立存在的诉请。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很复杂,工程质量处理方案的确定,专业技术性强,无法达成合意,则需要借助司法鉴定。这篇文章以建设工程质量处理方案司法鉴定公正性、合法性为立足点,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结合实务经验,对建设工程质量处理方案鉴定应当怎样抽选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探讨。


  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的工程质量问题,专业技术性强,在如今相关的司法鉴定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司法鉴定的程序规范、公正、合法,关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判结果的公正。具体到建设工程质量处理方案司法鉴定,鉴定人作为案件审理的诉讼参与人,规范地抽选鉴定机构对案件的公平、公正审理,提高裁判的公信力,维护司法权威,有着重要的意义。


  ▲对于怎样抽选建设工程质量处理方案司法鉴定机构的不同认识


  对于怎样抽选建设工程质量处理方案司法鉴定机构,实务中认识不尽一致。第一种观点认为,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指出,国家对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三大类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与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建设工程质量处理方案司法鉴定不属于三大类司法鉴定业务,未纳入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


  第二种观点认为,建设工程质量处理方案司法鉴定属于建设工程质量类鉴定,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机构已经纳入《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第十条“诉讼双方当事人协商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在列入名册的、符合鉴定要求的鉴定人中,选择受委托人鉴定”规定,建设工程质量处理方案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从《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中抽选。华硕司法鉴定


  两种观点的分歧主要在于:


  〔1〕建设工程质量处理方案司法鉴定是否属于建设工程质量类鉴定。


  〔2〕建设工程质量类鉴定机构是否能够针对质量处理方案进行司法鉴定。


  〔3〕工程质量类司法鉴定机构是否应当从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中抽选。


  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并且在具体诉讼案件司法鉴定实务中坚持这个观点,继而维护了施工企业的诉讼权利。


  ▲建设工程质量处理方案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从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中抽选具体分析


  〔1〕建设工程质量处理方案司法鉴定属于建设工程质量类鉴定。按照司法部SF/ZJD0500001-2014《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第1,2条的条文说明:“根据我国目前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建设领域涉及诉讼和解决纠纷需要进行鉴定的事项主要有:建设工程质量类鉴定,包括:建设工程施工阶段质量纠纷鉴定,建设工程灾损鉴定,建设工程其他专项鉴定”,建设工程质量处理方案鉴定,应当属于建设工程质量类鉴定。求实司法鉴定


  〔2〕建设工程质量类司法鉴定机构可以针对质量处理方案进行司法鉴定。按照司法部SF/ZJD0500001-2014《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6.1建设工程施工阶段质量鉴定6.1.4款“针对查明的质量问题的原因,必要时可根据相关标准,提出处理方案”;6.2既有建设工程质量鉴定6.2.2条f)款“加固修复方案或结构适修性评估”,能够看出,建设工程质量类司法鉴定机构能够针对质量处理方案进行司法鉴定,不存在现行司法鉴定名录中没有相应鉴定机构的情形。


  〔3〕工程质量类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依法从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中抽选。按照司法部SF/ZJD0500001-2014《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建立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以下简称鉴定人)名册,根据鉴定对象对专业技术的要求,随机选择和委托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第十条“诉讼双方当事人协商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在列入名册的,符合鉴定要求的鉴定人中,选择受委托人鉴定”。故而,《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已经纳入建设工程质量类司法鉴定机构,工程质量类鉴定应当依法从名册中抽选。


  总而言之,应当认定建设工程质量处理方案司法鉴定机构应从《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中抽选。


  程序公正是实体审判公正的重要保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司法鉴定应当具备必要的诉讼程序保障。


  建设工程质量处理方案司法鉴定程序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程序的组成部分,只有合法、规范抽选司法鉴定机构,才可以确保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进而提升建设工程司法鉴定质量、水平,保证程序公正,维护司法公正。宝安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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