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裁判视角下的工程签证规范化管理与效力认定研究大坪司法鉴定 2025-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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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司法鉴定工程签证作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关键环节,集政策性、技术性与经济性于一体,不仅是合同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施工阶段投资控制的核心内容,同时也是司法实践中工程索赔与反索赔争议的主要焦点。本文系统分析工程签证管理过程中的三类典型问题,深入探讨实践中存在争议的签证效力认定标准,明晰司法裁判对工程签证效力的审查要点,并提出完善工程签证管理体系的具体实施路径。

  工程签证的法定内涵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就合同约定价款范围之外的费用补偿、工期顺延以及因各类因素导致的损失赔偿等事项所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施工合同约定内容和设计图纸不同,工程签证不具有预先确定性;相较于设计变更文件的规范程序和完善手续,工程签证通常具有临时性、个案性和非标准化的特征,其具体内容因项目实际情况而异,缺乏统一的规律性模式。

  作为合同管理的关键组成部分,工程签证直接涉及发承包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变更调整,对工程竣工结算造价产生实质性影响,因而成为施工阶段投资控制的重点环节,也是司法实践中工程纠纷案件审理的难点所在。

  ▲工程签证的系统化分类体系

  在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受现场施工环境变化、施工技术要求调整、不可预见自然条件影响以及合同履行障碍等多种因素制约,工程变更往往难以完全避免,这使得工程签证管理成为工程项目管理中的重要课题。招远司法鉴定

  根据签证内容和性质的不同,工程签证可分为以下三大类别:

  工程经济签证主要涉及施工过程中因场地条件、环境因素、业主要求变更、合同条款缺陷、违约行为、设计调整等原因导致承包人产生经济损失的确认事项。具体包括:零星用工确认、零星工程项目、临时设施增补项目、隐蔽工程验收记录、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停工窝工损失、人员机械闲置补偿、特殊材料价格认价单等经济补偿类签证。

  工程技术签证侧重于施工工艺、施工方法或原有施工环节的优化调整等技术事项的确认。此类签证可由承包人主动提出,也可根据发包人建议由承包人编制方案,最终由发包人或监理单位审核签认。这类签证通常涉及施工方案的优化、工艺参数的调整等技术性内容。

  工程工期签证主要针对因图纸交付延迟、施工条件不具备、材料供应不及时等非承包人责任导致的工期延误事项的确认。常见类型包括:停水停电影响工期确认、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顺延确认等与工期管理直接相关的签证事项。

  建立科学的工程签证分类管理体系,有助于发承包双方根据不同的专业特点设置差异化的管理制度,实现工程项目的精细化管理目标。司法鉴定整合

  ▲工程签证管理实践中的突出问题

  工程签证通常由承包人发起申请,经监理单位审核后,由发包人最终确认。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工程签证管理普遍存在以下三方面问题:

  〖1〗签证时效性缺失问题

  及时办理签证手续是签证管理的基本要求,也是确保签证内容准确性的重要保障。但实践中,许多施工企业存在事后补办签证的现象,部分项目甚至在结算审计阶段仍在补充办理签证手续。这种滞后的签证办理方式容易导致签证内容与实际施工情况产生较大偏差,进而引发发承包双方关于签证真实性和准确性的争议。

  〖2〗签证形式要件不完备问题

  规范的工程签证需要承包人、监理单位、发包人三方共同签字盖章方能生效。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发包人签字授权人员往往不明确,使用的印章类型繁杂多样,甚至存在签证文件缺少发包人签字确认的情况。这些形式要件的缺失直接导致发承包双方对签证的法律效力产生争议。

  〖3〗签证内容规范性不足问题

  实践中,工程签证普遍存在资料记载内容不完整、表述含糊不清、依据材料不充分等问题,个别情况下甚至出现内容失实的签证文件。这些不规范现象成为引发工程结算纠纷的重要因素之一。厦门司法鉴定

  ▲司法实践中工程签证效力认定的裁判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经承包人、监理单位、发包人三方规范签认的工程签证,人民法院通常将其作为认定工程量和确定工程价款的重要依据。然而,对于形式要件存在瑕疵的工程签证的效力认定,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一定分歧。

  〖1〗发包人工作人员签认签证的效力认定

  通常情况下,发包人的法定代表人、合同明确授权或发包人特别指定的人员对工程量和价款等事项的签认,应当对发包人产生法律约束力。但实践中,由于签证管理不规范,发包人往往未明确指定具体负责签证的人员,导致未经明确授权的工作人员所签认的工程签证效力认定存在争议。

  目前司法实践主要形成两种裁判观点:

  第一种观点主张严格审查签认人员的身份和权限。未经发包人明确授权的工作人员所签认的工程签证,原则上对发包人不具有约束力。例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11条明确规定,应当严格把握工程施工过程中相关材料的签证确认。除法定代表人和约定明确授权的人员外,其他人员对工程量和价款等所作的签证、确认,不具有法律效力。没有约定明确授权的,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现场负责人的签证、确认具有法律效力;其他人员的签证、确认,对发包人不具有法律效力,除非承包人举证证明该人员确有相应权限。

  第二种观点则倾向于认定职务行为的效力。只要发包人工作人员代表发包人在工程签证上签字确认,即可认定为职务行为,该签证文件对发包人具有约束力。但发包人能够举证证明承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工作人员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限的除外。荆楚司法鉴定

  例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26条规定,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以及经合同约定或当事人授权的工作人员对工程量和价款等的签证确认行为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虽没有合同约定或当事人授权,当事人工作人员的签证确认属于履行职务行为,或者当事人事后追认,或者当事人虽不予追认,相对方有理由相信该签证确认人员有代理权的签证确认行为,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9条也作出类似规定,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就有权对工程量和价款洽商变更等材料进行签证确认的具体人员有明确约定的,依照其约定,除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人员所作的签证确认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但相对方有理由相信该签证人员有代理权的除外;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当事人工作人员所作的签证确认是其职务行为的,对该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但该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相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签证人员没有代理权的除外。

  在当前工程施工过程中签证行为普遍不规范的现实背景下,实际签证人员与合同约定人员不一致的情况较为常见,承包人在诉讼过程中对具体签证人员的身份和权限的举证存在较大困难。第一种观点有助于规范施工过程中的签证行为,而第二种观点则更符合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

  〖2〗监理人员单独签认签证的效力认定

  监理单位是受发包人委托,依据法律规定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监理单位的权利既来源于发包人的授权委托,也来源于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权限。日期司法鉴定

  实践中,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签证文件时常出现仅有监理人员签字而缺少发包人确认的情况,发包人往往以此为由否认签证效力。对于此类签证的效力认定,司法实践存在不同认识。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监理工作内容主要包括"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因此,作为发包人履行合同的代理人,监理人员对工程量、工程质量、工期等工程施工过程中基础事实的签证确认,应当视为发包人的确认,对发包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但对于涉及工程价款确定及工程结算事项的签证,因不属于监理的法定职权范围,除非获得发包人的明确授权,否则对发包人不具有约束力。《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10条明确规定,工程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签字确认的签证文件,涉及工程量、工期及工程质量等事实的,原则上对发包人具有约束力,涉及工程价款洽商变更等经济决策的,原则上对发包人不具有约束力,但施工合同对监理人员的授权另有约定的除外。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监理单位虽然由发包人委托,但相对于发承包双方而言仍属于相对独立的第三方。根据《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监理单位并不天然具备签署工程签证的职权。因此,在发包人未予特别授权且不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况下,监理人员的签证确认对发包人不产生约束力。《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28条规定,工程监理人员依据监理合同的约定以及监理规范实施的签字确认行为,对发包人具有约束力。超越监理合同约定以及监理规范实施的签字确认行为,除承包人有理由相信工程监理人员的签字确认行为未超越其监理合同的约定以及监理规范的以外,对发包人不具有约束力。

  相对而言,第一种观点更符合施工管理的实际需要,也有利于发挥监理单位的专业职能。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工程完工后补签的工程签证,应当与施工过程中及时签认的签证在效力认定上区别对待,采取更为严格的审查标准。图像司法鉴定

  〖3〗不同印章签章签证的效力认定

  在施工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往往在不同文件上加盖不同类型的印章,如合同专用章、项目部章、档案资料章等各种未经统一备案的印章。对于加盖不同印章的工程签证文件的效力认定,司法实践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笔者认为,鉴于施工过程中印章使用存在不规范现象,各类印章混用情况较为普遍,实际加盖印章所对应的签证文件内容可能超出该印章的正常使用范围。在认定印章效力时,首先应当审查该印章的功能定位和使用范围,对于在印章正常功能范围内的签证文件,应当确认其法律效力。对于超出印章正常使用范围的工程签证,应当结合盖章人员的身份权限、双方的交易惯例、该印章的历史使用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在此基础上,主张印章有效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完善工程签证管理的系统性对策

  工程签证作为一项兼具政策性、技术性和经济性的专业工作,要求发承包双方配备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人员进行科学规范的管理。

  〖1〗承包人应建立健全签证管理制度

  (1)强化签证事项预先研判。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对可能涉及签证的事项进行前瞻性预判,在实际施工前与监理、发包人就签证事宜进行充分沟通。对于监理单位或发包人不予确认的工程内容,承包人应当通过书面形式进行协商,待达成一致后再决定是否组织施工,避免出现工程完成后发包人拒绝确认的情况。

  (2)完善签证手续及时性管理。对于无法实现事前签证的工程项目,承包人应当在事后及时完善签证手续,确保监理人员和发包人授权人员在合理期限内完成签认程序。建立健全签证办理的时效考核机制,将签证及时率纳入项目管理绩效考核体系。中南司法鉴定

  (3)规范工程资料档案管理。针对发包人使用多种类型印章的情况,承包人应当系统收集整理各类印章使用的工程文件,妥善保存发包人盖章时的相关辅助资料,尽可能要求发包人工作人员在盖章的同时予以签名确认,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2〗发包人应优化签证授权管理体系

  (1)明确签证授权范围和权限等级。发包人应当根据工程签证涉及金额的大小和签证类型的不同,设置差异化的授权人员名单和相应的权限标准,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仅有授权人员在权限范围内签署的签证才具有法律效力。建立签证权限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工程进展适时优化授权体系。

  (2)建立分类别签证管理流程。发包人应当结合建设工程实际情况,对不同类型的签证事项制定差异化的管理流程,明确各类签证对工程结算的影响程度,同时赋予承包人对签证分类提出异议的权利。将签证管理制度作为合同附件,要求承包人严格遵照执行。

  (3)完善签证事项闭环管理。工程完工阶段,发包人应当及时与监理单位核对已完成和未完成的签证事项,要求监理单位对未完成签证事项进行认真审核,在签认前向发包人提交书面报告,经发包人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签认手续。建立签证管理信息化平台,实现签证全过程可追溯、可查询。

  综上所述,工程签证管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内容,直接体现企业的综合管理能力,对工程项目的竣工结算具有决定性影响。结合司法实践中形成的工程签证效力认定标准,不断完善签证管理体系,对发承包双方均具有重大意义。合同管理人员只有在实践中不断优化签证管理流程,才能有效控制项目投资风险,保障工程质量和进度,切实预防和减少工程索赔争议,促进建筑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大坪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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