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为鉴守护公平深度解析政府采购典型违法违规案例启东预算编制管理办法规定 2026-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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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算编制的问题及解决办法近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发布了一份极具警示意义的公告(内财公告〔2025〕12号),集中披露了在政府采购专项治理中发现的五类十一个典型案例。这份公告如同一面“照妖镜”,清晰映照出当前政府采购市场中存在的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肆意违约、不正当竞争及文件编制不规范等突出问题。这些案例不仅是对具体违规主体的惩处,更是向所有政府采购参与者发出的一份严肃告诫: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市场红线不容触碰,阳光采购的秩序必须共同维护。以下,我们将对这些案例进行深度剖析与解读。

  一、恶意串通:花样翻新的“围标”现形记

  恶意串通(俗称“围标”、“串标”)是严重破坏政府采购竞争基础的毒瘤。它通过私下合谋,将本应激烈的竞争转化为精心策划的“表演”,使采购活动失去意义。本次公告揭露了三种技术性与隐蔽性兼备的串通方式。

  〔案例〕技术痕迹“铁证”——MAC地址与IP地址的巧合

  在自治区某中心预算101万元的“安全设备采购及服务”项目中,上海盛源、上海玺垭、上海立成、内蒙古政软四家公司的投标文件,被系统记录到上传设备的MAC地址及IP地址数据相同。在信息技术层面,这如同不同的人从同一台电脑、在同一个网络节点上提交了文件。此外,其文件内容存在多处异常一致。这直接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串通认定情形。此案警示:在大数据、电子化采购监管时代,任何技术操作都会留下数字指纹,试图通过“一套人马、多套马甲”围标的风险极高。浙江省养护工程预算编制

  〔案例〕文件创作的“孪生兄弟”——投标文件作者相同

  在自治区某厅20万元的“养老服务示范”项目中,呼和浩特市金晖乐享社会服务中心与呼和浩特市正泰为民服务中心的投标文件,被查出由同一作者制作,且技术偏离表内容雷同。这已超出“巧合”范畴,是典型的协同作案证据。此案警示:投标文件的编制过程是识别串通的重要线索。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应加强对文件细节(如格式、字体、错误、表述习惯)的审查,电子招投标系统也可增设文件属性分析功能。

  〔案例〕隐秘的“签名”——投标文件作者名称一致

  在自治区某医院595万元的“医疗设备购置”项目中,黑龙江省斌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医联祥迈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在政府采购云平台中显示的作者名称均为一个特殊的“Yˇ”。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即视为串通投标。此案警示:供应商在委托第三方编制投标文件时必须审慎,确保其独立性,避免因外包服务同一来源而陷入串通嫌疑。

  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诚信缺失的代价

  提供虚假材料是对政府采购诚信体系的直接攻击,不仅骗取中标资格,更可能影响项目质量与国家政策落实。案例涉及资质、身份、质量证明等多个层面。温州市预算编制实施办法

  〔案例〕伪造专业资质——虚假的CISP证书

  在同一个预算101万元的安全服务项目中,知名企业浪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竟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了虚假的“注册信息安全专业人员证书(CISP证书)”。信息安全服务项目的核心在于人员专业能力,伪造核心资质证书,是根本性的失信行为。此案警示:采购人在评审中,尤其是对专业性强的资质证书,应加大核实力度,或要求提供官方验证渠道的查询信息。供应商必须杜绝任何侥幸心理,资质造假一经发现,将面临严厉处罚和商誉的巨大损失。

  〔案例〕冒用政策身份——虚假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在自治区某中心109万元的信息系统运维项目中,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作为事业单位法人,却在响应文件中声明自己为“中型企业”,承诺项目由中小企业承接。这明显是为了不当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价格扣除等优惠政策。该行为直接违反了政策初衷,挤占了真正中小企业的机会。此案警示:采购人和代理机构需明确各类主体的法律性质,事业单位、大型企业驻地方分支等不具备中小企业资格。供应商应准确理解政策适用主体,不得滥竽充数。

  〔案例〕质量证明失实——内容不实的检测报告与声明函

  在广州双鱼体育用品集团有限公司参与160万元“青少年体育器材购置”项目中,其提交的检测报告及中小企业声明函均被证实内容不实。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是保障采购品质的关键文件,在此弄虚作假,直接危及使用安全。此案警示:对于关乎安全、健康的产品,采购方应加强对于检测报告真伪及适用性的核查,可向出具机构进行核实。供应商必须确保每一份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与有效性。怀仁市发改局部门预算编制

  三、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契约精神的沦陷

  中标后拒绝签约,是对采购程序严肃性和权威性的公然蔑视,严重浪费行政资源,损害采购效率。

  〔案例〕轻率弃标——“填错型号”不成理由

  内蒙古某学院346万元的家具项目中,中标供应商天长市昊林实验设备有限公司以自身原因将投标产品型号填错为由放弃中标。投标文件是严肃的法律要约,填写准确是供应商的基本义务。因自身疏漏而反悔,绝非法律认可的“正当理由”。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此行为已被处罚。此案警示:供应商在投标截止前,必须履行严格的内部审核程序。一旦中标,应视为对自身承诺的确认,必须依法签订合同。随意弃标将面临保证金被没收、列入不良记录甚至行政处罚的风险。

  四、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竞争生态的污染者

  竞争应在产品质量、技术方案和服务水平上展开,而非通过台下“小动作”干扰对手。广西低压配电柜预算编制

  〔案例〕幕后黑手——威胁误导对手弃标

  引人深思的是,上述案例七中天长市昊林公司弃标的背后,还有另一参标供应商内蒙古智汇科学仪器有限公司对其进行误导和威胁的丑恶行径。这种通过不正当手段迫使竞争对手放弃中标资格的行为,性质比单纯弃标更为恶劣,构成了《政府采购法》明令禁止的“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此案警示:健康的竞争文化需要共同维护。任何供应商发现此类不法行为,应勇于固定证据并向监管部门举报。监管部门对于弃标等异常情况,应深挖背后原因,揪出破坏秩序的害群之马。

  五、采购代理机构未按规定编制采购文件:规则起点的偏差

  采购文件是政府采购活动的“宪法”,其质量直接决定竞争的公平性与采购的成败。代理机构专业失职,危害甚大。

  〔案例〕设置不合理门槛——脱离实际的资质要求

  在某监狱4359万元的医疗设备采购中,代理机构内蒙古熙正招标有限公司在招标文件中要求产品具备“NMPA或FDA认证”。经核查,我国对医疗器械实行注册/备案管理,并无“NMPA认证”这一说法;要求美国FDA认证,则与采购国内使用的项目需求无关。这种要求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所指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此案警示:代理机构编制文件必须基于项目实际需要,吃透相关行业管理规定,不得设置模糊、歧义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苛刻条件,变相指定或排斥潜在供应商。广东财政预算编制管理办法

  〔案例〕评分标准“无的放矢”——缺乏依据的增值服务分

  在案例六同一体育器材项目中,代理机构内蒙古佳世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设置的评分项“提供相关增值服务”存在明显问题:采购需求中本无此项要求,评分标准也未明确具体内容和评判依据。这给了评审专家过大的自由裁量空间,极易引发不公。此案警示:评分办法必须与采购需求逐一对应,量化、细化评审因素,减少主观分、模糊分,确保评审过程客观、公正、可追溯。

  〔案例〕沿用已取消的资质——政策更新的“迟钝者”

  包头市某中心186万元的水文监测运维项目,代理机构恒诺鼎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竟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资质”仍作为资格条件。这直接构成了以过时、无效的条件限制供应商参与。此案警示:代理机构必须具备持续学习能力,及时跟踪了解国家关于资质资格管理的最新动态,定期清理和更新招标文件模板库,确保采购文件合法合规。

  总结与启示:共建阳光、高效的政府采购环境

  内蒙古财政厅公布的这十一个案例,覆盖了供应商、代理机构等不同主体,贯穿了从文件编制、投标、评审到合同签订的多环节,是生动的普法教材。它们共同揭示了以下几点核心启示:

  1.技术监管与专业审查并重:电子化采购系统是发现串通等违规行为的神器,应充分利用技术手段进行数据分析和痕迹追踪。同时,采购人、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的专业审查责任不可推卸,需对文件细节、资质真伪、条款合理性保持高度敏感。平衡计分卡和预算编制流程

  2.诚信是参与政府采购的基石: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无论出于何种动机,最终都会付出沉重代价。供应商应建立完善的内部合规体系,确保提交的每一份材料都真实、准确、有效。

  3.契约精神必须恪守:政府采购合同具有法定约束力。中标、成交不是儿戏,无正当理由拒不签约将受到严惩,维护了采购流程的严肃性。

  4.代理机构的能力与责任亟待提升:采购代理机构作为关键中介,其专业水平直接影响采购质量。必须加强政策学习、规范操作流程、强化内部审核,真正扮演好“专业顾问”和“程序守门人”的角色,而非简单套用模板的“文件搬运工”。

  5.以案促改,形成震慑:财政部门的主动公告,体现了监管的透明度和威慑力。所有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采购人、供应商、代理机构、评审专家,都应当“以案为鉴”,进行自查自纠,将法律法规内化为行动自觉。

  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需要每一个参与者的共同努力。唯有坚守法律底线,崇尚公平竞争,弘扬诚信精神,才能让政府采购真正在阳光下运行,实现“物有所值”的目标,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启东预算编制管理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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