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补漏工程结算有一位在大学从事招标采购管理工作的领导,跟我讨论了他们正在处理的一件事:审计部门对他们的一个招标项目进行检查时,认为某一个投标人的证件是假的,他们没有检查出来,应该承担责任,并且提出了很具体的要求,认为招标人应该上网去查一查。
这一讨论引发了我的思考,在招标过程中,应该怎样对待投标人的证件(如身份证)、证书(如资质证书)、证明(如无犯罪记录证明)。这类证件证明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颁发或者出具的。我的看法是,这类证件证明的真实性应该是由国家信用作为保证的,除非这类证件证明明显是假的,招标人(代理机构)、资格预审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没有审查真伪的义务与责任。
为什么说这类证件证明的真实性应该是由国家信用作为保证的呢?最具有说服力的是,若然出现这类证件证明虚假的情况,国家公权力会追究刑事责任。国家一旦要对某一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则意味着这一行为已经不仅仅是对某一个公民或者单位造成了危害,而是对社会造成了危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故而,我们可以认为,这类证件证明是由国家公信力来确保其真实性的。工程垃圾外运结算
在这类的证件证明中,有相当部分是可以到国家相关机构或者网站去查实真伪的。在招标投标中,招标人是否有去查实真伪的必要呢?
我的看法是,没有必要的。对于这类证件证明中可以到国家相关机构或者网站去查实真伪的,为什么还要给相关的单位或者个人颁发证件、证明呢?实际上其目的很简单,就是为了提升交易效率,交易者无须在交易中核实真伪。每一次招标投标就是单次的交易,若然每次交易都要到哪怕网站去核实真伪,颁发证件证明的目的就不能实现了,那还不如不颁发这些证件证明呢,反正应该到网站去查实这些证明证件的真伪。就如使用人民币,在正常的社会中,我们不能先假设人民币是假的,人民币的真实性也是由国家公信力保证的,交易者甚至不能够以怀疑为理由拒收人民币。至于我国大量出现怀疑人民币真实性的情况,这代表了社会诚信状况的不正常。
总而言之,笔者个人的看法是,对于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颁发或者出具的证件证明,招标人没有责任核实其真实性,除非这些证件证明明显是假的。这里的明显是假的,应该是以普通人能够看出瑕疵为标准。工程深化如何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