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预算案例【7】板筋分布筋是否加180弯钩?通常情况是不加,不过是GB50204-2002又规定圆钢未端必须加180弯钩,在哪里可以查到相关的依据?
答:根据GB50204-2002第5.3.1条规定:受力钢筋的弯钩HPB235级钢筋末端应做180弯钩,说的是受力筋,而板分布筋不是受力钢筋,是构造钢筋,因此不矛盾的。
【8】工程完工后,乙方依据后来变化的施工图做了结算,结算仍然采用清单计价方式,结算价是1200万元,另外还有200万元的洽商变更(这个工程未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不少材料和作法变更亦无签字)。咨询公司在对此工程审计时依据乙方结算报价与合同价格不符,而且结算的综合单价和作法跟投标也不尽一致,另外,施工图与投标时图纸变化很大,已经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了。故而,决定以定额计价结算的方式进行审计,把结算施工图全部重算,措施费用亦重新计算,得出的审定价格大大低于乙方的结算价。而乙方以有清单中标价为由,坚持以清单方式结算,不同意调整综合单价费用与措施费。双方争执不下,谈判陷入了僵局,这种分歧应怎样判定?
答:首先这个工程未办理竣工图与竣工验收报告,不符合结算条件,应当在办理竣工图与竣工验收报告后再明确结算的方式,按照双方签订承包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进行结算。
本工程招标时根据清单报价的方式招标,并且甲乙双方合同约定根据清单单价进行结算,合同约定具有法律效力,那么在工程结算时就应当遵守双方合同的约定,咨询公司作为中介机构是无权改变工程的结算计价方式的。
材料与作法变更无签字不可以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应以事实为依据:如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验批、影像资料、双方的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等资料文件。若是乙方又不能提供这些事实依据,甲方有权拒结相应项目的变更费用。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变更时,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相应的手续,防止工程以后给结算时带来的扯皮。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变更,合同中应该有约定出现变更时变更部分工程价款的调整方式与办法:例如采用定额计价方式、参考近似的清单单价、双方现场综合单价签证等。再是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有一张表格《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在出现变更时,可以参照这个表格看一下清单综合单价的组成,相应的增减变更的分项工程子目,重新组价,组成工程变更后新的清单单价,不过管理费率和利润率不能修改。店铺装修工程预算表
【9】我公司中标一工程,采用清单计价,报价时未仔细计算工程量,合同规定工程量超出3%时允许调整。请问结算时是不是需要按照图纸与清单计算规则重新计算?
答:结算时需要按照图纸与清单计算规则计算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的,当超出3%时可以调整,反之则不可调整,最终确定工程结算值。
【10】某工程用清单投标报价时,措施费为0,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在结算时,这项目不进行调整,即是不能再计取措施费。不过合同约定若是有清单漏项或者设计变更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时,可以套定额计取,那么工程结算时,套定额的这部分措施费亦不能计取吗?
答: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有矛盾。合同约定是甲乙双方真实意图的表达,具有法律效率,在解释顺序上居第一位。既然合同双方约定:若是有清单漏项或者设计变更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时,可套定额计取,那么工程结算时,套定额的这部分措施费是应该计取的。
【11】我结算的工程实际工程量超出清单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是由业主提供,结算时调整工程量时业主提出这项工程量重新分析单价,并且因为工程量增加超出清单量一半,分析单价时超出部分工程量不允许计取管理费。是否合理?
答:主要是看合同的约定,合同若是对这种情况有明确的说明,按照合同执行,若是没有,那么业主这种做法不合理。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原则就是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形成价格,量变综合单价不变,最后的结算就是按照投标时双方认可的综合单价乘以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来计算的。业主以实际工程量增加超出清单量一半,分析单价时管理费超出部分工程量不允许计取管理费与重新分析单价这种做法是不合理的。
【12】某工程为清单结算,材料是由施工单位采购,如今甲方要求将电气配管中镀锌钢管改为KBG电线管,合同规格是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原来投标时已按照镀锌钢管报价并已确定。现在作为施工单位请问:①KBG管是否请甲方批价,待结算时光调整主材价格,这样可以吗?②KBG管定额与镀锌钢管定额不一样了,是否需要同甲方先重新确定该部分综合单价?
答:KBG管的市场购置价必须要经过甲方审批,另外加上运费和采购保管费组成KBG管的预算价。镀锌钢管改为KBG电线管因为清单项目的项目特征改变,况且两种材料施工的施工工艺也是有区别,需要与甲方一同参照原组价费率重新确定该部分综合单价。结算时,扣减镀锌钢管的分项合价,增加KBG管的分项合价。水电安装工程预算软件
【13】我们在一个工程合同中签订所有材料为甲方供应,在结算中我们是否按甲方供应材料的原始凭证(材料领用单)数量进行退甲供材料?
答:需要根据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处理。原则上这样处理是合理的,不过也会出现不合理的情况,就是材料实际消耗量与供应量出现差别时会纠缠不清。亦就是我们常说的“材料超欠供”的问题。举例说明:钢筋材料,工程预算100吨,乙方领了200吨,若是甲方供应价低于市场价,在退材料款时仍然按原始凭证(材料领用单)数量进行退甲供材料,那么甲方在经济上就会遭受损失。若是甲方供应价比市场价高,乙方就会遭受损失了。
再比如木材,预算用量需要50立方,施工单位通过加强管理,采取了其他可行的措施,增强了模板的周转次数,实际领用了10立方,然若仍是按原始凭证(材料领用单)数量进行退甲供材料的话,那么施工单位可就吃大亏了。如今有一个办法来处理这个问题:那就是甲方按定额预算数量供应材料,按照预算价扣材料款。甲供材超出预算量的部分,甲方就按照市场价格高价扣回。甲供材不足预算量的部分,仍然按预算数量计算材料费,按实际供应的数量扣材料款,结余归施工单位。
【14】由于图纸变更,原先砼浇筑时预留的管洞取消,现在需要把预留洞封堵,以及作防水处理,预留和洞口封堵及防水处理应怎样套用定额?
答:洞口封堵可套现浇零星砼定额子目。然而有一个问题,一般预留的管洞体积都是很小,按定额的计算规则来计算工程量的话,计算出来的价格会很少,施工单位都会亏损,甚至连基本的材料费都不够。在施工现场出现这种情况时,通常是跟甲方协商,签订一个市场价格,一个管洞连封堵带防水多少钱,既简单又不会亏算。
【15】在结算的时候,对于总价合同中的清单工程量是否要重新计算?总价合同清单工程中的隐蔽工程是否要签证?招标范围内的隐蔽工程没有按设计要求施工是否需要调整?
答:①总价合同我的理解是固定总价合同,亦即说是一次包死的工程。这种合同通常适用于工程量小,构造简单,工期短,对在施工期内的材料价格和地质情况有充分的预见性,或者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有相同的可以参照的成品建筑物价格,并且可以承担一定的市场风险,才能够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对于总价合同中的清单工程量在签订合同前是已经计算了的,没必要重新计算。
②总价合同清单工程中的隐蔽工程必须要做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的,至于是否需要做签证,要看是否有变更。
③招标范围内的隐蔽工程没有按照设计要求施工,是属于变更的内容,需要调整(除非合同约定不调整)。
【16】某施工单位在投标时,其中一项清单项目按照运距10公里计算的综合单价,不过实际施工时运距达到了20公里,请问这个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该不该调整?
答:若然建设单位在招标清单明确了运距为10公理,则可以调整,若然招标清单未明确,而投标单位自行按10公理计算,则不可以调整。工程预算需要什么软件
【17】工程量清单招标,规定中标单位在中标一个月内和编制清单的单位核对工程量,对造价影响在1%以上的,工程量予以调整。施工单位核对后,没有超过1%,亦就是没有调整。现在工程结算了,有以下的问题:图纸画出但是不明确的地方在图纸会审或者设计联系单中明确了,这部分应计算吗?(比如图纸明确画出了某部位的梁,不过没有标明梁号,后来明确梁号;标明了梁号可是根本没有这个梁的详图,这样的情况,梁的工程量是否给予增加?还有钢筋呢?
答:在图纸会审或者设计联系单中明确了的这部分应该计算。重新核对工程量的差异,核对差异时是以中标后核实的工程量+构件明确做法后调整的工程量之和与招标文件的工程量作对比。仍然增加的工程量其对工程造价的影响超过1%,则是需要调整,否则不调整。
梁的变化要按照实际情况是否为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若然不是原则上不应调整,属于前期工程量审对不准确的原因。若然是设计变更或者现场签证按照合同针对设计变更条款要求进行结算。原则上前期审核工程量与设计变更不应累加。
【18】某工程在施工中,甲乙双方就地基排水签好了一张现场签证,大概内容就是管径为100的污水泵台班150个台班,人工为150个工日(这个工日指的是水泵排水所发生的人工工日)。按理说,在这种情况下,在结算的时候按签好字的签证计算就是了,不过,我的问题是:污水泵的台班里面是包含了所需的人工,亦就是说,这张签证是多签了,现场施工人员不懂瞎签字。那么我在结算的时候能否把150工日的费用不予以计算,这种做法是否正确?
答:需要分析污水泵台班单价的构成,若是台班工日与签证工日的工种一样,则这150工日的费用不予以计算。若是台班工日与签证工日的工种不完全一样,则需要计取两者差异,而不是再计取150个工日的费用。
按照一般的理解,水泵台班的人工包含机上司机、司炉及其他操作人员的工作日以及上述人员在机械规定的年工作台班以外的费用,这签证的人工工日包含了为了排水工作的配合工作(例如开沟槽、维护沟槽等),因此,只需要计取不同工种引起的费用差异就可以了。
【19】某清单计价招标工程,竣工结算时发现,设计要求采用平铺砖垫层,报价时却是按铺碎砖垫层报价,由于工程量很小,影响工程造价不大。不过在施工过程中采用碎砖进行了地基处理,而且地基处理工程量较大。结算时,施工单位要求按报价时的碎砖价格计算地基处理工程的综合单价,由于原碎砖价格远高于实际价格,增加投资较大,建设方不同意,原因是若是原报价不发生错误,投标文件中不会出现碎砖单价,这个单价无效。施工单位认为既然我们已中标,原碎砖单价应该有效。请问该如何处理?
答:对于垫层部分,施工单位已中标说明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的报价,应按照施工单位的投标报价结算。表格地基处理是新增项,其结算方式需要另行考虑。若是结算条款中明确规定,发生设计变更与签证的工程量清单,原中标清单中有相同项按照原清单执行,有相近项时参照执行,这时此案例应该执行,建设方不应调价。若然没有这规定双方可以商定结算办法。农村自来水工程预算
【20】某项工程合同价款约定“工程结算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和标书中规定的定额及定额信息办理,材料价须经甲方认可,实际价格与定额价格相抵触的,以实际价格为准,结算经当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如今国家审计机关对该项目进行审计,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在办理结算时结算单价高于标书中规定的定额及定额信息。会计师事务所向国家审计机关出示了工程结算协调会议纪录,会议确认的意见主要是:①主材价格由建施双方提供。②主材不调价差直接进入基价。
问题:①工程结算会议记录能否视作合同约定?②会计师事务所的做法合理吗?③国家审计对于该问题如何定性?怎样处理?
答:①经过双方确认的工程结算会议记录可以视为合同约定。②主材价格是由建施双方提供,并且有确认的原始签证,则会计师事务所的做法合理。③国家审计对这问题主要核实原始签证确定其真实性而商定该问题的性质。
【21】某工程,铝合金等部分项目是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做包干项目处理。结算时,施工单位又把包干项目进入直接费,参与取费,请问这样做合理吗?
答:这样做不合理。铝合金项目双方合同既然已经约定按包干项目处理,这个项目应该为完成合格产品的全部费用,故而不能再进行取费计取其它费用。
【22】某清单计价工程,固定单价合同,在我们投标时计取了夜间施工增加费与零星工作费,不过实际没有发生,结算是否按实结算。
答:零星工作费的量是暂估,结算时必须按实结算,不发生不计取。夜间施工增加费需要按照合同条款进行确定,若然是包干费用,不调整按实结算,不管发生与否都需要计取。若然合同约定是按实结算,则发生了计取,不发生不计取。
【23】施工单位和商品混凝土厂家是怎么结算的,是按图纸计算砼用量,还是按罐车的容量计量?
答:原则上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执行,通常情况因为基础的损耗量不易控制,故而基础按小票(罐车容量)结算,主体结构按照实体工程量来结算。古建牌楼工程预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