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滇西司法鉴定中心◇案情简介
谷穗公司与富盛公司于2011年11月18日签订租赁合同,约定是由谷穗公司向富盛公司提供建筑脚手架等租赁材料,租金根据单栋楼设计面积乘以30元的包死价格计算,单栋使用期间,按照不同的材料分别为9个月和12个月不等,此外,谷穗公司负责材料的进出场、现场保管等。在合同签订之后,谷穗公司根据富盛公司所施工楼号提供满足使用条件的租赁材料,从2011年底开始至2014年10月离场,富盛公司相继完成了12栋楼与涉案项目部分停车场的施工。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双方未有就施工面积进行确认,亦未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
在项目结束后,双方就租赁费结算产生了纠纷,谷穗公司坚持主张租赁期限为3年,富盛公司坚持按合同履行,协商未果,谷穗公司诉至法院,在其确认已收款217.6万元的基础之上,请求法院判令富盛公司支付建筑材料租赁费共计7760477元,以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交易文件设计
涉案项目为群体性工程,现场并非富盛公司一家劳务专业公司,考虑到项目的复杂程度与现场环境的复杂状况,在起草租赁合同时我们没有根据常规的起始与终止时间进行核算,而是根据单栋楼在不超过一定期限范围内依照“一次性包死价”进行核算,以及预留了一定的时间浮动空间。
◇诉讼方案设计
考虑到双方的“名为租赁实为承包”的法律关系,结合民诉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我们决定充分准备,以静制动,主动反击。
◇调查取证
作为劳务分包公司,富盛公司并不参与施工总包单位和发包单位的大量例会与决算等过程,所以留存的资料比较少。拿到谷穗公司的诉讼材料后,律师对于富盛公司所参与施工的12栋楼与地下停车场实地了解现状,向总包单位了解每栋楼的开工、基础、主体以及整体竣工验收时间,居民入住时间,以及设计图纸等项目技术资料等,全面了解、熟悉所涉案件的情况。
在诉讼的过程中,原告谷穗代理律师孙某持法院调查令向总包单位调取富盛公司所涉设计图纸、验收资料、地下停车场施工范围,工程决算等资料。回函资料是由总包单位封存交由孙某转交法院,这个资料在质证之前已经拆封,调查清单与回函资料明显不一致,鉴于我们之前已经了解项目的全部情况,当庭对回函资料提出异议。结束当日庭审,第一时间赶赴总包单位调查回函资料,总包单位了解情况后,比较客观的把所有回函资料留存复印件、回函说明交由我们转交法院。
法院充分考虑回函资料的巨大差别,重新向总包单位发了调查令,总包单位根据清单要求将客观资料直接邮寄给审判法官。广东正航司法鉴定所
这个案件的初步调查与过程调查至关重要,通常情况下,没有人质疑律师持调查令所调取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谷穗公司代理律师私自拆封回函证据,隐匿销毁对富盛公司的有利证据。若然未事前调查、及时发现问题,这个回函结果将会直接影响案件走向,富盛公司可能需要承担数百万的不利后果。
正是因为深入了解案件的每一个细节,抽丝剥茧从细节处入手,才可以迅速发现对方的不耻行为,避免由于证据瑕疵给富盛公司所可能导致的损失。
◇核心争议的观点
在了解了案件的全部内容之后,经过徐主任律师团队的讨论和研究,认为该案子存在着两个争议的焦点,亦即是两个难点。
【焦点1】施工的面积应该怎样计算
谷穗公司2016年6月28日的立案诉状载明以及在2017年3月13日第一次庭审中自认地下车库面积为8366平方米,构成明显自认;2017年6月20日孙某持调查令到总包单位调取资料时,当日即拿到整个项目的设计图纸,旋即变更地下车库结算面积为34494.23平方米,恶意抬高结算数字,坚持根据整个项目的地下车库面积核算。
我方认为谷穗公司的观点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1)谷穗公司作为租赁件的承包方,全程负责租赁件的进出场、安全防护、租赁件的安装和拆卸(合同约定及谷穗公司庭审自认),对于直接关乎承包费的建筑面积存在明知。
(2)总包单位一并提交的富盛公司地下车库投影图纸标注面积为8170平方米,这个数字与谷穗公司诉状载明数字基本一致,由于电子图纸的标注不可能那么精准,符合高度盖然性表象特征。崇新司法鉴定中心
(3)涉案项目的分包单位涉及到多家公司,所有分包单位都是从基础开始施工(包含地下车库),不存在过程转让行为,谷穗公司主张根据整个项目的地下车库面积结算欠缺基础证据。
(4)按照《民事诉讼法》第67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按照《民诉法解释》第90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谷穗公司并未能够提供支撑其诉请的相关证据,我方不负有举证义务。
【焦点2】租赁的期限怎样计算
谷穗公司无视合同以单栋面积乘以固定单价的基础事实,坚持以2011年10月至2014年10月“材料计划表”载明的施工期限总长,主张3年的租赁费。
我方认为谷穗公司的观点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1)双方签订的是固定价款合同,过程中不存在调价情况,谷穗公司亦从未提出调整价款的主张,双方应当严格根据合同约定公平决算。
(2)富盛公司所分包的12栋楼并未同步施工,开工时间存在先后,最早施工的租赁件拆除后,后施工的项目可以继续使用,涉案项目都是6层的多层建筑,租赁件的使用周期非常短,总包单位的客观证据足以证实我方单栋楼的施工时间,都未有超过不同租赁材料所限定的9个月、12个月期限。
(3)按照施工进度及验收资料,富盛公司施工的任何一栋楼都不存在施工3年的记录。
(4)谷穗公司恶意伪造证据,比如:虚假的租赁合同,直观就可以看出是新签订的,公章压痕明亮鲜艳,签字无任何的碳化分解痕迹;非谷穗公司的材料签收记录,企图混淆视听。同济法医司法鉴定中心
(5)“材料计划表”中并未记载具体使用租赁器材的楼号,而且富盛公司负责施工的12栋楼中有3栋楼由于不具备施工的条件,在其它楼基本完工时,这3栋楼才开始施工,所以,12栋楼总工期延长并不意味着各栋楼单独的工期延长,进而“材料计划表”签认时间跨度为3年,亦不足以证明各栋号楼单独的工期为3年,双方也未有约定按进场与出场总时间周期核算租赁费。“材料计划表”无法认定每栋楼的租赁件使用时间。
谷穗公司主张根据3年租期计算租金,缺乏事实与合同依据,各级法院都认同我方的代理观点。
◇裁判结果
2019年4月10日,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可了我方抗辩意见和证据观点,仅判决富盛公司支付谷穗公司租金346432.1元;案件受理费66123元,原告谷穗公司承担59627元,富盛公司承担6496元。谷穗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谷穗公司没有提出实质性的关键证据,在2019年6月25日,二审法院同样采纳了我方的意见,维持原判。随后谷穗公司向北京市高院申请再审,在2020年5月28日,北京市高院作出再审的裁定,驳回谷穗公司的再审申请。最后,谷穗公司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一分院提起抗诉申请,历经庭证程序和调查,2022年3月31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驳回谷穗公司的抗诉申请,至此,自2016年6月28日谷穗公司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起,历经六载,案件终于尘埃落定。
◇结语及建议
这个案件是本所律师全程参与交易文件起草、代理,并且取得最终胜诉判决的又一重要案件,尽管案件额度不高,然而极具代表意义;是我所徐主任团队律师集体智慧的又一重要体现;亦是我所律师在建筑工程及其相关业务领域具有丰富诉讼经验和诉讼技巧的又一重要证明。案件几经波折之后顺利圆满解决,切实维护了委托方的最大权益。对于在诉讼过程中伪造证据、恶意隐匿销毁调查令回函证据的律师同行,我方彰显了极大的忍耐和宽容,没有对其个人追责,只是追求结果公正。
在这里我们亦要提请相关方当事人注意:在签约之前,提前找专业人员设计交易架构,细化交易文件,防患于未然。履约过程中及时确认争议事实、留存过程资料,在建设工程施工领域更需要保留第一手资料。而且企业需要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在材料清单、工程验收清单等重要文件的签收上,必须要落实到具体发责任人,做到严格把控,防止日后的矛盾纠纷。长春公正司法鉴定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