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鉴定成果文件中三种鉴定意见的适用广东岭南司法鉴定所 2025-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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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华安司法鉴定所工程造价鉴定成果文件中可以同时出具三种鉴定意见:确定性意见、推断性意见、供选择性意见,以供委托人(法院或仲裁委员会)判断使用。这在很大程度上缩短了鉴定时间,亦起到了快刀斩乱麻的效果。

  那么,我们面对“久审不结”的工程结算审核业务,能否借他山之石来攻玉呢?为什么造价咨询公司在审核报告中出具了“供选择性”审核结论后,甲方不愿意、乙方也不接受呢?甚至出现甲方对造价咨询公司说:“若是我们能决定,聘请你们造价咨询公司做什么?”换句话即是,我们甲方只接受“确定性”审核结论。

  实际上以上问题根源在于决定权、裁判权在谁手中。司法鉴定中此权力绝对在委托人(法院或仲裁委员会)手中,而工程结算审核业务中委托人(建设单位或财政部门等)更愿意把此权力“交给”造价咨询手中,当然这权力“让与”也只出现在“花公家钱”的情况下。

  以上话题旨在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希望引起大家进一步的思考与讨论,以此减少“久审不结”的现象。兰州天平司法鉴定所

  以下内容源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

  5.11鉴定意见

  5.11.1鉴定意见可同时包括确定性意见、推断性意见或供选择性意见。

  5,11.2当鉴定项目或者鉴定事项内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作出确定性意见。

  5.11.3当鉴定项目或者鉴定事项内容客观,事实较清楚,但是证据不够充分,应作出推断性意见。

  5.11.4当鉴定项目合同约定矛盾或者鉴定事项中部分内容证据矛盾,委托人暂不明确要求鉴定人分别鉴定的,可以分别根据不同的合同约定或证据,作出选择性意见,由委托人判断使用。

  5.11.5在鉴定的过程中,对鉴定项目或鉴定项目中部分内容,当事人相互协商一致,达成的书面妥协性意见应当纳入确定性意见,不过需要在鉴定意见中予以注明。

  5.11.6重新鉴定时,对当事人达成的书面妥协性意见,除了当事人再次达成一致同意外,不得作为鉴定依据直接使用。广东岭南司法鉴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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