橱柜镜柜工程结算方式在政府投资项目的造价管理实践中,“结算审核”与“结算审计”这两个概念常常被混为一谈,甚至被等同使用。然而,从法律依据、工作性质、目的定位到操作方法,两者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区别。长期以来,基层审计机关受地方政府委托,替建设单位对结算进行审核把关,这有其特定的历史原因,也确实为政府投资项目的造价控制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国家治理体系的不断完善,国家审计机关正逐步从结算审核的具体工作中退出,转而回归其法定的投资审计职能。那么,造价机构承担的结算审核与审计机关实施的结算审计,究竟有哪些核心区别?本文将从定义、目的、重点、依据、方法、时间、性质等多个维度,系统梳理两者的差异,帮助从业者精准把握各自的边界与职责。
▲结算审核与结算审计的定义不同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GB/T51095-2015)分别使用了“结算审查”“结算复核”和“结算审核”这三个词语。尽管称谓有所不同,但其基本工作内容和操作流程大体一致,本文统称为“结算审核”。结算审核,指的是发包人或者受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机构,对竣工结算文件进行的审核活动。它本质上属于建设管理活动,是发包人履行合同管理职责、控制工程造价的重要手段。工程结算的资料怎么打印
而结算审计,则有着完全不同的法律定位。按照《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审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据此可以提炼出结算审计的概念:结算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工程结算,进行的审计监督。它属于行政监督行为,是国家审计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体现。
▲结算审核与结算审计的目的不同
结算审核的核心目的是确定工程价款的最终支付金额。发包人通过委托造价机构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进行全面、细致的核对,查漏补缺,确保结算数据真实、准确,从而为工程价款的支付提供可靠依据。简而言之,结算审核的最终成果——审核报告,直接服务于合同价款的清算与支付。负责工程结算造价的公司
结算审计的目的则更为宏观和深远。按照《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要求,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计监督。其根本目的,并不仅仅在于核减多少金额,而在于督促建设单位、财政部门切实履行好结算管理职责,通过审计发现结算管理中存在的制度漏洞和操作偏差,推动相关单位堵塞漏洞、完善制度、规范管理。换言之,结算审计是对结算管理行为的再监督,其着眼点是制度建设与风险防控。
▲结算审核与结算审计的重点不同
结算审核的重点,是依据施工合同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各类资料,对结算工程量、单价、费用等进行逐一核对,查找计算错误、漏项或重复计取等问题。审核人员以合同约定和现场签证为基准,对双方已经签字确认的资料,通常不再提出异议。结算审核一般不涉及对发承包双方是否存在舞弊行为的判断,其工作前提是假定双方提供的资料真实可信。
结算审计的重点则截然不同。审计机关在进行结算审计时,其基本前提假设是发包人可能会存在不按照合同、法律法规和规范进行管理的情况,甚至可能存在舞弊现象。因此,审计的重点不仅仅是数据的准确性,更是签证、变更、索赔等环节的真实性与合规性。例如,某一项签证价格虽然已经由发包人和施工方共同签字确认,但在结算审计中,审计人员会重点审查该签证的形成过程是否合规、依据是否充分、价格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虚假签证的可能。这种对“过程真实性”的穿透式审查,是结算审计区别于结算审核的显著特征。工程结算的经营范围
▲结算审核与结算审计的依据不同
结算审核的主要依据,是施工合同、招标投标文件、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等。这些资料是支撑结算审核结论的基础材料,审核人员需要严格依据这些文件来判断每一项费用的合理性。换句话说,只要合同和签证中明确约定且双方签字认可,审核人员通常予以采纳。
结算审计的依据则更为广泛和深层。审计机关依据《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开展审计工作,其监督对象不仅包括结算资料本身,更包括这些资料的形成过程。合同、招标投标文件、补充协议、变更签证与现场签证等,这些资料是否真实、合法、合规,其形成过程是否存在违规操作,都是审计机关的审查范围。审计人员有权追溯到业务的源头,检查招标程序是否规范、合同签订是否合法、签证变更是否经过必要审批等。因此,结算审计的取证范围和深度远超结算审核。
▲结算审核与结算审计的方法不同
根据结算审核的相关规范,结算审核应当采用全面审核法,即对结算文件中的所有项目逐一进行核对,不得采用重点审核法、抽样审核法或者类比审核法等其他方法。这是为了保证审核结果的完整性和准确性。造价机构在结算审核过程中,如果发现工程图纸、工程签证等与事实不符,应当由发承包双方书面澄清事实,并据实进行调整。对于双方在审核过程中需要进一步确认或有争议的事项,可以通过相关各方专业会商会议协商解决,最终的审核结论需要经几方共同签认。缺漏项多影响工程结算
结算审计的方法则更加灵活多样。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审计目标和风险评估结果,选择采用全面审查、重点抽查、延伸调查等方式。审计人员从不同的途径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履行复核、审理等程序。结算审计与结算审查在方法论上有着本质的不同:结算审核是“对账”,追求的是数据的一致性和准确性;结算审计是“查案”,追求的是程序的合规性和业务的真实性。
▲支撑结论的证明材料不同
支撑结算审核结论的主要材料,是结算形成过程中的工程资料,包括施工图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材料进场记录、检验报告等。这些资料中,双方签认的材料是结算审核最直接、最有证明力的证据。审核人员通常不会质疑这些签认材料的真实性,而是直接将其作为计价依据。
结算审计则不然。审计机关需要获取更加多元、更加深入的证据。除了结算资料本身,审计人员还会调取招标文件、评标记录、合同谈判纪要、会议记录、付款凭证、银行流水、甚至延伸调查相关供应商和分包单位。审计证据的来源更加广泛,取证手段也更加丰富。审计人员对每一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都要进行严格审查,确保证据链完整、闭合。
▲结算审核与结算审计的时间不同
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规定,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时间根据结算金额的大小,审查时间为20至60天。这一时限体现了效率优先的原则,目的是尽快完成结算,保障施工单位的资金回流,促进项目顺利收尾。晋源区工程预结算答疑解惑
结算审计则需按照国家审计准则的要求,履行项目计划编制、计划报批、项目实施、复核、法规审理、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等法定程序。审计工作强调时间服从质量,通常结算审计的时间较长,少则数月,多则半年甚至更久。这并不意味着审计效率低下,而是因为审计机关需要对审计结论的合法性和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必须经过严格的内部质量控制流程。
▲结算审核与结算审计的性质不同
工程结算审核作为市场活动,由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完成。这是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的具体体现,能够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降低行政成本。造价机构与发包人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其审核成果属于咨询服务产品,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国家审计机关作为监督部门,其结算审计行为属于行政监督,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对被审计单位具有法律约束力。按照新时代对审计工作“应审尽审、凡审必严,严肃问责”的要求,审计机关应当进一步规范审计行为,强化审计监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从而更好地监督各市场主体,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
综上所述,结算审核与结算审计虽然在工作内容上有一定的交集,但在定义、目的、重点、依据、方法、证据、时间和性质等方面存在着本质的区别。造价机构和审计机关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的专业领域内发挥应有的作用。对于建设单位而言,既要重视结算审核的精细化管理,也要积极配合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共同推动政府投资项目造价管理的规范化、透明化和高效化。只有厘清两者的边界,才能避免职能错位,真正实现“市场决定价格、政府监管市场”的改革目标。工程结算对价格的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