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工程节点为结算周期在招投标行业工作的人都知道,签订合同不能背离招投标文件里的实质性内容,不能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否则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实质性内容就是指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所确定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了招标方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主要是指工程价款、投标方案、工程工期、质量标准等。这些内容一旦在招投标程序中确定,就对后续合同签订产生约束力,不能随意更改。如果中标后另行签订与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协议,不仅可能导致合同效力争议,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因此,在签订招投标合同之前,对合同文本进行认真审查,是防范风险、保障权益的关键一步。
招投标合同时需要特别注意合同中专用条款的约定。建设工程合同通常分为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
➊通用条款就是指适宜于所有的招投标建设工程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通用条款通常对合同履行中的一般性问题作出规定,如双方权利义务、工期、质量、价款支付、变更、索赔、违约责任等,具有普遍适用性。
➋专用条款就是指仅适用于具体工程建设,由当事人双方约定的条款。专用条款是针对具体项目特点、现场条件、双方特殊要求而设置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补充、修改或细化。高质量的合同主要体现在专用条款的约定上,专用条款越细化、越准确越好。通用条款解决“共性问题”,专用条款解决“个性问题”,二者相互配合,才能形成一份完整、可操作的合同。实务中,很多争议恰恰发生在专用条款约定不明、前后矛盾或遗漏关键内容的地方,因此审查时应当把专用条款作为重中之重。监理工程竣工结算问题
▲签订招投标合同需要审查的要点
〔1〕发包方、承包方为工程施工创造条件与创造环境的权利与义务分担的约定。我国通常在合同中约定由承包人承担,其费用则是由发包方承担;承包方的主要工作为负责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与邻近物、构筑物、文物、古树名木的保护,不过费用是由建设方承担等。这一条款看似是程序性安排,实则关系到施工能否顺利开展、责任如何划分、费用由谁负担。审查时应当明确双方各自的工作内容、完成时限、费用承担和违约责任,避免出现“谁都该管、谁都不管”的局面。特别是对地下管线、邻近建筑物和古树名木的保护,一旦约定不清,施工中发生损坏,责任归属和赔偿金额就容易产生争议。
〔2〕合同价款的约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包括有三种:固定价格、可调价格、成本加酬金价格,采用哪一种价格方法由双方协商确定,如果采用固定价格则应当有合同价款包括的风险范围。固定价格意味着承包商在约定范围内承担价格风险,因此必须明确风险范围、调价条件和超出风险范围的处理方式。可调价格则要约定调价因素、调价方法和调价程序,避免结算时各说各话。成本加酬金价格要明确成本构成、酬金计算方式和审核程序。无论采用哪种方式,都应当在合同中写清楚价款包含的内容、不包含的内容、支付节点、支付比例和结算办法,做到有据可依。
〔3〕合同工期的约定。主要是约定除了由于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的原因和设计原因,停电、停水、停气及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出现工期顺延以外的具体情形,例如有人为的阻挠施工、非由于施工人的原因,设备、机械的突然损坏等,这些等情形才可以顺延。工期条款直接关系到竣工时间、逾期违约金和赶工费用,必须写得具体、明确。哪些情况可以顺延、顺延多少天、需要履行什么手续、由谁确认,都应当事先约定清楚。如果只写“因不可抗力顺延”这样笼统的表述,实际发生争议时很难操作。此外,还应当约定工期顺延的申请期限和确认程序,防止事后扯皮。工程结算是什么科室
〔4〕隐蔽工程与中间验收。应当约定中间验收的具体部位与验收的具体方式方法、验收程序、验收要求等。隐蔽工程一旦覆盖,事后检查难度大、整改成本高,因此中间验收是质量控制的重要关口。审查时应当明确哪些部位需要中间验收、验收由谁组织、验收标准是什么、验收记录如何保存、未经验收擅自覆盖的后果是什么。对验收不合格的处理方式、返工费用承担和工期影响,也应当一并约定,避免因验收问题影响整体进度和结算。
〔5〕材料、设备供应的约定。需要详细约定如由发包人负责材料与设备时的责任承担或者由承包人负责供应时的责任承担。通常来说,发包人负责供应时责任要重于承包人,不过发包人得到的好处是可以节约工程造价,对此,发包人享有选择权。审查时应当明确材料设备的品牌、规格、型号、质量标准、供货时间、交货地点、验收方式、价格确认和结算办法。甲方供材的,还要约定领用、保管、损耗、超欠供处理和差价计算方式;乙方采购的,要约定认质认价程序和品牌变更的审批流程。材料设备供应环节最容易出现价格争议和质量纠纷,约定越细越好。
〔6〕工程分包的约定。双方应约定要分包的具体工程名称和承担分包工程的具体施工单位,最好再约定就分包工程三方签订单独合同。分包管理不当,容易造成质量失控、进度拖延和责任推诿。审查时应当明确分包范围、分包单位资质要求、分包合同的主要条款、总包对分包的管理责任和连带责任。如果约定三方签订单独合同,还应当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付款路径和争议解决方式,避免总包与分包之间、发包人与分包人之间出现责任真空。工程结算书签谁的名字
〔7〕违约责任的约定。对违约金的约定需要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过分高于或者低于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除此之外,还应当约定违约损失的范围,尤其是可得利益的损失的范围。违约责任是合同的“牙齿”,没有违约责任,合同约束力就会大打折扣。审查时应当注意违约金计算基数、计算比例、上限和调整条件,避免约定过高被法院调低,或者约定过低失去约束作用。对可得利益损失,应当结合项目特点合理约定,既不能漫天要价,也不能完全不提。此外,还应当约定违约通知、补救期限和解除合同的条件,使违约责任条款具有可操作性。
〔8〕解决纠纷方式的约定。可以约定协商、仲裁、诉讼三种方式,协商不成的,可以提交仲裁或者诉讼,但是不可以在合同中同时约定既可仲裁又可诉讼,只可以约定二者之一。争议解决条款是合同的“出口”,约定不明可能导致管辖权争议、程序拖延和成本增加。审查时应当明确选择仲裁还是诉讼,选择仲裁的,要写明仲裁机构名称、仲裁地点和仲裁规则;选择诉讼的,要写明管辖法院。不能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也不能约定“或裁或审”的模糊表述,否则可能导致条款无效。此外,还应当注意争议解决条款与合同其他条款之间的协调,避免出现前后矛盾。
总之,招投标文件合同审查是一项系统性工作,既要关注通用条款的完整性,更要重视专用条款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从双方权利义务分担、合同价款、工期、验收、材料设备供应、分包、违约责任到争议解决方式,每一个要点都关系到合同能否顺利履行、风险能否有效控制。只有在签订合同前逐项审查、反复推敲,把可能出现的争议想在前面、写在纸面,才能减少履约纠纷,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实现招投标双方的共赢。工程施工结算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