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荣区餐厅装修工程结算合同约定固定总价,结算条款约定以与业主审定价作为结算价,怎样认定合同价?
这个问题关于固定总价的结算方法,其中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双方在合同当中约定了固定总价。固定总价是一种计价方法,包含施工图总价、清单总价、还有施工图和清单共同构成总价三种计价模式。
二是结算条款约定以与业主审定的价作为结算价。这实际上是说一个固定总价合同在履行的过程当中,若是发生了调价或者改变原合同总价的情形,能否重新确定结算价。这需要业主与施工单位进行审核,通过双方对账和量的确认、价格的调整,还有签证等方面的协商,来确定结算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仅看这条法律解释的内容会认为合同约定了固定总价,业主与施工方就不能再重新审定结算价了。但是再看《解释》第16条关于设计变更的规定,由于设计变更造成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结合第16条再去看第22条的内容就很明确了,即使是固定总价合同,亦并不意味着合同价格就一定完全不变。工程结算费用算资产
关于固定总价的结算,《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2规定,总价合同是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图及其预算和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总价合同在履行过程当中完全可能发生签证、设计变更、索赔或者不可抗力等情形,存在需要与业主重新结算的情况。
根据《清单计价规范》8.3.1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其工程量应当按照本规范第8.2节的规定计算。这也意味着即使是清单总价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需要对工程量按照单价合同的计价方法,也就是需要按照实际计量的原则进行重新计算。
根据《清单计价规范》8.3.2条规定,采用经过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及其预算方式发包形成的总价合同,除了按照工程变更规定的工程量增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应为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施工图总价的总价对应范围是施工图纸,施工图纸范围之内的任何工程量都不再进行调整。不过价格方面,即使是工程量确定的施工图总价,在竣工结算时也需要考虑是否发生签证、设计变更等情形。
因此,结论就是,合同约定固定总价,以及约定以业主的审定价作为结算价,这二者并不产生冲突。这是由于即使是固定总价合同,结算时也有可能据实调整合同价款。株洲工程竣工结算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