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的工程结算随着我国建设工程规模的持续扩大和项目复杂度的不断提升,工程造价纠纷日益频发。在处理此类纠纷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往往需要借助专业力量对工程造价问题进行科学认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因此成为关键环节。规范的鉴定流程不仅保障了纠纷解决的公正性与效率,也维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对推动工程造价管理的标准化与专业化具有深远意义。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依法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针对工程价款等专业争议,运用工程技术、经济与法律知识进行专业判断,并出具鉴定意见的司法辅助活动。其核心目的在于通过独立、客观、专业的评估,为裁判机关提供权威依据,助力定分止争。鉴定人员需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计价规范与工程技术标准,借助现场勘验、资料核查、计量计价等手段,全面梳理争议焦点,最终形成鉴定结论。本文将结合《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 51262-2017)、《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示范文本)》(试行)及实际案例,系统剖析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流程要点与操作路径。
▲接受委托阶段
〖1〗鉴定项目的委托与期限确定
在工程造价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依照法定程序遴选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作为鉴定机构,并在征求当事人意见后,以《鉴定委托书》形式正式委托。委托书内容需明确鉴定机构名称、鉴定目的与范围、具体鉴定事项、鉴定期限及相关要求。建设工程结算风险点
值得重点关注的是鉴定期限的设定。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 51262-2017)第3.7.1条规定,鉴定期限与争议标的额直接相关: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案件,鉴定期限不超过40个工作日;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的案件,则不超过60个工作日。鉴定期限自鉴定人接收委托人移交的证据材料之次日开始计算。需要注意的是,等待当事人补充证据、进行现场勘验等经委托人确认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期限。如案件涉及特殊工艺、重大技术难题等复杂情形,鉴定机构可向委托人申请延期,每次延期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累计延期次数不宜超过3次。
〖2〗鉴定机构的接受委托与复函
鉴定机构应在收到《鉴定委托书》后7个工作日内,就是否接受委托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回复委托人。复函内容应清晰明了,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明确表示接受委托的意向,如不接受需简要说明理由;
(2)承诺在复函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提交《鉴定人员组成通知书》;
(3)如实说明鉴定人员与本案是否存在利害关系,是否需申请回避;
(4)附上送鉴证据材料清单目录;
(5)列明鉴定费用的计取方式及支付安排;
(6)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工程招标后变更结算
〖3〗鉴定人员的确定与回避原则
鉴定人员是指由鉴定机构指派、具备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的专业人士。《鉴定人员组成通知书》中需列明每位鉴定人员的专业方向、注册证号、职称、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及履职承诺等内容。若鉴定人员曾参与同一项目的造价咨询工作或与当事人存在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关系,必须主动申请回避。否则,委托人有权撤销委托,由此导致的损失由鉴定机构承担。
〖4〗鉴定费用的通知与承担
鉴定费用由鉴定机构根据委托事项、范围、时限及服务成本等因素,与委托人协商确定。费用计算可参考各地发布的收费标准,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等相关文件。鉴定机构应向当事人发出《缴费通知书》,并明确告知逾期未缴费的后果由该当事人自行承担。
▲开展鉴定阶段
〖1〗鉴定准备与证据资料的接收、补充
鉴定机构在复函后应尽快接收已经过质证的证据材料。这些材料通常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状(仲裁申请书)、答辩状、合同文件、施工图纸、开工报告、工程量确认单、结算书、庭审笔录等。接收时应制作详细的证据清单,载明证据名称、数量、形式及接收日期,并由经办人签字确认。
若在鉴定过程中发现证据材料不全或需要补充,鉴定人应书面请求委托人通知当事人补充提供,并对当事人提交的补充证据进行记录与确认。需强调的是,未经质证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鉴定依据,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组织质证并确定其证明力,严禁自行接收当事人单方提交的材料。433工程结算及时吗
此外,鉴定人还需主动收集与项目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行业规范。如合同约定的标准非国家或行业标准,应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依据。在全面掌握案件争议焦点和委托人要求的基础上,鉴定人应制定详实可行的鉴定工作方案。
〖2〗现场勘验的组织与实施
现场勘验是查明工程实际状况、核实争议内容的重要环节,也为鉴定意见提供直观、客观的现场支持。鉴定人认为有必要进行勘验,或当事人提出勘验请求的,应由鉴定机构提请委托人统一组织。
现场勘验需制作勘验记录,载明勘验时间、地点、参与人员、勘验过程及结果,并由勘验人、当事人等签字确认。必要时可辅以影像资料固定证据。如当事人拒绝签字且未提出书面异议,不影响鉴定人依据勘验结果进行专业判断。
〖3〗鉴定方法的选择与争议处理
鉴定人可根据项目特点,按分部分项、单位工程或施工阶段划分鉴定单元,也可依据施工图、变更签证、索赔资料等进行分类鉴定,最后汇总形成整体意见。鉴定过程中应遵循“有约从约”原则,即合同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合同约定不明或无法适用的,可参照相近原则或行业惯例进行鉴定。
工程造价争议类型多样,常见包括合同条款争议、证据缺失争议、工程量与计价争议、工期费用索赔争议等。鉴定人应立足专业,本着化解矛盾、促进和解的态度,通过专业计算、多方核对等方式逐步缩减争议范围。在核对工作开始前,鉴定人应向当事人发送《核对邀请函》。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与的,不影响鉴定程序的继续进行。武汉长江存储工程结算
▲出具鉴定意见阶段
〖1〗《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的编制与送达
在完成资料分析、现场勘验和意见核对后,鉴定人应撰写《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提交委托人送达各方当事人征求意见。当事人如有异议,应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过委托人反馈至鉴定机构。鉴定人需对异议内容逐条研究、回复,在此基础上完善形成正式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
鉴定意见书通常由以下几部分构成:案件基本情况、案情摘要、鉴定过程叙述、分析说明、鉴定结论、附注及附件目录。鉴定意见可根据证据充分程度和当事人协商情况,区分为确定性意见、推断性意见和选择性意见。证据充分、事实清楚或当事人达成一致的部分,可出具确定性意见;事实基本清楚但证据有所欠缺的,可作出推断性意见;对于合同约定冲突或证据矛盾的,可出具选择性意见供委托人裁量。鉴定意见书应力求客观、清晰、有据,为案件审理提供坚实支撑。
〖2〗《工程造价补充鉴定意见书》的适用情形
在以下情形中,鉴定机构需出具补充鉴定意见书: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事项、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提出合理异议、发现原意见存在遗漏或错误等。补充意见书在文号和格式上应与原意见书保持一致,确保档案的连续性与完整性。
〖3〗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责任与要求
出庭作证是鉴定人的法定义务,也是鉴定意见接受质证、确保程序公正的重要环节。在法庭或仲裁庭上,鉴定人应就其专业判断依据、方法及结论进行说明,回答各方询问,帮助裁判者理解专业技术问题。鉴定人应积极配合出庭要求,清晰、严谨地进行陈述和答疑。工程质量瑕疵结算
▲典型案例实证分析
2022年6月22日,某鉴定机构接受四川省某市仲裁委员会委托,对一建设工程项目A标段进行工程造价鉴定。鉴定机构迅速组建专业团队,详细研读已有材料,深入理解工程背景与争议焦点,并制定了周密的鉴定计划。
2022年8月5日,鉴定机构接收经双方质证的证据材料,包括施工合同、招标文件、竣工图、结算初审资料等。随后,团队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系统梳理,启动初步鉴定工作。受疫情影响,现场勘验延至2022年10月17日提请,并于11月21日实施,勘验过程与结果均详细记录在案。同日,仲裁委组织召开鉴定洽商会,就鉴定范围、方法等进一步明确。
2022年12月,鉴定机构陆续收到当事人补充的工作联系函、规费取费证明、电子版清单等材料,并结合质证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在全面核对、测算的基础上,于2023年4月6日形成鉴定意见征求意见稿。双方反馈意见后,鉴定机构逐一回复并完善,最终于2023年正式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其中对确定性、推断性及选择性意见均作了充分说明。意见书送达后,委托人签收归档,本案鉴定程序圆满完成。
▲结语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化解工程结算纠纷、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机制。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员应始终坚持合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通过规范、专业的鉴定活动,为裁判机关提供可靠技术支撑。不断优化鉴定流程、提升鉴定质量,不仅是解决当下结算困境的有效路径,也是推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持续走向规范化、科学化的必然要求。栖霞工程造价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