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结算条款与招标文件不一致应当如何审计及风险防范与处理策略苏州大型工程纠纷结算 2025-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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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阳曲工程预结算优势审计人员在开展投资项目决算审计的过程中,时常会遇到合同结算条款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情形,甚至建设单位已委托造价咨询公司完成结算审核。这类问题在投资审计中并不少见,但如何依法依规、有理有据地处理,却考验审计人员的专业能力与沟通智慧。本文通过一个真实案例,系统分析此类问题的审计思路、法律依据与实操方法,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参考。

  ▲项目背景

  20XX年4月,某建设项目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招标文件明确约定本项目采用固定价格报价方式,招标控制价为1809.96万元。最终,XX集团以1697.74万元中标。然而,在项目准备实施阶段,建设单位发现原设计单位甲设计院出具的基础设计方案与地勘报告存在明显矛盾:地质条件较好的东侧钢仓库采用人工挖孔桩,而地质条件较差的西侧平仓库反而采用条形基础。经与甲设计院多次沟通未果后,建设单位决定委托乙设计院进行重新设计。

  乙设计院在保留原图纸平面布局(包括栋数、栋距、方位、层次及部分结构)的基础上,对基础形式进行优化:将东侧钢仓库的基础改为条形基础,西侧平仓库的基础改为沉管灌注桩。这一变更加符合地质条件,也具有经济性。然而,中标单位却以此变更为由,要求将原招标文件约定的固定价格合同改为可调价格合同,并约定工程量按定额据实结算。建设单位在未充分评估法律风险的情况下,与施工单位签订了相应条款变更的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结算规定

  ▲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与处理方法

  〖1〗固定价格合同与可调价格合同的本质区别

  固定价格合同,是指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作调整的承包方式。它主要分为固定单价合同与固定总价合同两种形式。固定单价合同通常适用于工程量可能发生变化、但工作内容明确的工程,合同单价一次包死,结算时以经审计的工程量乘以中标单价为准。固定总价合同则一般用于设计完善、工程量清晰的项目,总价在签约时即已锁定。

  可调价格合同,则允许合同单价或总价在特定条件下进行调整。常见的调价因素通常于合同中明确列出,一般包括: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影响造价;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调价信息;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停工累计超过约定时长;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例中,招标文件明确要求采用固定价格报价,意味着投标人应在报价中综合考虑各种风险。中标后以局部变更为由,要求整体改为按实结算的可调价格模式,实质上将本应由承包人承担的材料价格波动、工程量计算偏差等风险,全部转移至建设单位。预算和工程结算区别

  〖2〗施工合同条款背离招标文件,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审计人员在调阅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及造价咨询公司出具的结算审定书后发现,本项目结算方式已从招标文件规定的固定价格,转变为施工合同约定的可调价格。受建设单位委托的造价咨询公司在审核结算时,完全抛开了中标报价,转而采取重新计算全部工程量、重新套用定额、并在总价基础上下浮6.2%的方式,最终核定结算造价为1996.37万元。

  这种做法,不仅曲解了“可调价格合同”的适用前提——即调价应基于合同约定的特定因素,而非推倒重来——更在无形中将绝大部分工程风险转嫁给了建设单位。更重要的是,这一做法直接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强制性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合同价款及其确定方式,无疑是合同的实质性核心条款。

  〖3〗法律效力辨析:合同法与招标投标法的约束作用

  审计人员将上述问题向建设单位正式反馈,并要求其督促造价咨询公司依据招标文件规定重新核算造价。初期,建设单位与咨询公司均表现出抵触情绪。建设单位反复强调,基础设计变更是为了优化方案、节约国家资金,因变更而调整合同结算方式“实属无奈”。咨询公司则以合同已签定为由,迟迟不愿重新计算。单价包干工程结算书

  对此,审计人员与建设单位进行了多轮深入沟通。首先,充分肯定了基础设计变更的合理性与必要性,认同其节约建设资金的积极意义。其次,明确指出,地面以上部分工程并未发生变更,仍应严格依据中标清单报价进行结算。若将未变更部分也纳入重新套价的范围,无异于将基础变更所节约的资金,又通过地上部分的造价增加“返还”给了施工单位,最终导致国家资金流失。最关键的是,审计人员严肃阐明,擅自变更合同结算条款,属于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行为,已违反《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责任人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

  经过这番透彻的沟通,建设单位方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与自身管理上的疏漏,认识到被施工单位利用了变更契机扩大了利益。随后,建设单位召开专题会议,讨论审计发现的问题,最终决定采纳审计意见,同意按招标文件约定的结算原则执行。

  然而,施工单位在得知此情况后表示强烈反对,并向审计人员提出申诉,主张双方自愿签订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其将不认可审计结果,并保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审计人员对此回应:我国《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十二条亦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合同订立,必须遵守《招标投标法》这一特别法。因此,涉案合同中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条款,其法律效力存疑。审计人员同时表明,审计监督的直接对象是建设单位,审计机关与施工单位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审计法律关系。若施工单位对结算事宜有异议,应依据合同关系向建设单位主张权利或提起诉讼。工程结算降点报价招标

  〖4〗审计的具体处理方法与策略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关于“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审计人员确定了如下处理原则:对于招标范围内未发生变更的分部分项工程,严格按照投标单价结算,仅对因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及增加工程等部分,按照重新计算工程量、套用定额并总价下浮6.2%的原则进行审核。同时,考虑到因建设单位原因(设计变更导致开工推迟)造成的工期顺延,其间主要材料价格发生上涨,依据可调价格合同的一般原则,对未变更工程部分给予材料价差补偿。

  经重新计算,招标范围内工程的合理结算价应为1928.42万元,较原咨询公司审核结果调减67.95万元。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材料价差的补偿基数是施工期信息价与招标文件基准期信息价之间的差额,而非与施工单位投标报价中的材料单价之差。这一原则在《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等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均有明确。

  审计人员将上述计算结果与依据制作成审计取证记录单,送交建设单位签字确认。在撰写审计报告时,不仅披露问题、给出审定意见,还特别引用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罚则条款,并明确“相关行政处罚应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计机关可依法移送。这一表述既划清了职权边界,又对建设单位形成了有效压力,促使其认真落实审计意见。为规避潜在的诉讼风险,审计报告在表述上将“审定结算价”谨慎地表述为“结算价应为”,强调这是经审计认可的、符合法规的结算金额。

  建设单位最终承诺,将积极与施工单位沟通,确保审计调减的款项不予支付。整个过程中,审计人员牢牢把握审计对象是建设单位这一原则,通过法规宣讲、风险告知和结果报送等多重方式,促使建设单位从抵触、困惑转变为理解、配合,从而有效化解了与施工单位的直接冲突。工程结算时占比

  ▲审计经验与启示

  本案例生动展现了投资审计中常见困境与破解之道,带来以下深刻启示:

  第一,必须牢牢把握审计对象定位。建设项目的法定被审计单位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是延伸调查对象。实践中,审计人员常常陷入与施工单位直接“对账核量”的局面,承受巨大压力甚至安全风险。因此,审计工作必须始终以建设单位为中心,所有发现的管理问题、取证材料、沟通交涉,均应直接面向建设单位。要通过审计报告报送监察、发改、财政、行业主管等多部门的方式,形成监督合力,树立审计权威,促使建设单位真正负起管理责任。

  第二,必须深度融合法律思维与工程审计。工程审计不仅是“算量计价”,更是对项目建设管理合规性的全面审视。审计人员必须熟悉《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能够精准识别合同条款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并从法律效力层面进行分析论证,使审计结论于法有据、无可辩驳。本案中,正是对“实质性内容背离”条款的准确适用,奠定了问题定性的基石。

  第三,必须注重沟通策略与审计艺术。面对建设单位的initially不理解甚至抵触,审计人员没有简单强硬地下达结论,而是通过分层说理:先肯定其优化设计、节约资金的正确决策,再分析变更部分与未变更部分的结算应区别对待,最后指出违规签约的法律风险与责任。这种“先认同、后分析、再警示”的沟通方式,更容易被对方接受,从而争取到建设单位的理解与支持,使其从“对手”转变为“盟友”,共同应对施工单位的压力。工程竣工结算名人案例

  第四,必须关注政策法规的时效性与具体适用。不同时期招标的项目,所依据的核心法规可能不同。例如,2012年2月1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施行后招标的项目,其合同合规性审查应重点引用该条例。同时,各地关于工程计价、价差调整的具体规定(如案例中提及的江西省规定),也是审计处理时必须遵循的重要依据。审计人员应建立持续学习的习惯,确保法律法规运用的准确性。

  第五,必须强化审计报告的严谨性与风险防范意识。审计报告中的每一句表述都可能产生法律后果。本案中将“审定价”改为“结算价应为”,并明确行政处罚的职权归属,体现了审计人员严谨的职业态度和对审计风险的有效防控。审计建议不仅要提出“怎么做”,还应指出“不做的后果”,为审计意见的落实提供制度保障。

  综上所述,合同结算条款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问题,根源往往在于项目建设管理不严、法律意识淡薄。审计人员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坚守法律底线,秉持专业精神,善于沟通协调,通过一个具体问题的纠正,推动建设单位建章立制、规范管理,最终实现保障国家建设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的根本目标。本案例的成功处理,正是这一审计理念的生动实践。苏州大型工程纠纷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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