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审计与工程造价鉴定的体系化辨析:法律属性、程序规范与实务应用全景透视建设工程的强制结算 2025-12-27
返回列表

  公路工程和建筑工程结算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与纠纷处理实践中,结算审计与工程造价鉴定作为工程造价控制的两种关键手段,具有不同的法律属性、功能定位与运行机制。深入理解二者的区别与联系,对规范项目管理、有效解决造价争议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本文基于《审计法》《民事诉讼法》《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等法律法规及实务准则,系统解析二者在法律依据、程序要求、效力层级等方面的本质差异与内在关联。

  ▲概念界定与法律基础

  (一)结算审计的法律内涵与功能定位

  结算审计是审计机构依据《审计法》等规定,对工程项目竣工结算进行的独立审查活动。其法律基础主要包括:《审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对结算审查的要求;《内部审计实务指南——建设工程审计》等行业规范。

  根据审计主体不同,结算审计可分为:国家审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社会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受托审计)和内部审计(建设单位内部审计部门的自我监督)。三类审计虽主体不同,但核心目标一致:确保工程造价的真实性、合法性,提高投资效益。建筑工程工程量结算样本

  (二)工程造价鉴定的司法属性与程序要求

  工程造价鉴定是司法鉴定活动在建设工程领域的特定应用,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范的“四类外”鉴定事项。其法律依据主要包括:《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鉴定人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鉴定的程序要求;《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等行业技术标准。

  鉴定机构需经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备案,鉴定人需具备相应执业资格。鉴定程序启动必须基于案件审理需要,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委托,个人或单位不能自行启动司法鉴定程序。

  ▲核心差异的多维度辨析

  (一)法律属性与价值取向

  结算审计本质上是审计监督行为,具有行政监督或内部管控属性,价值取向着重于合规性与效益性。工程造价鉴定本质上是司法证明活动,具有中立裁判的辅助属性,价值取向着重于公正性与专业性。工程款结算前和结算后区别

  这一本质差异导致二者在程序设置上存在根本区别:审计程序强调监督制约,鉴定程序强调中立公正;审计标准侧重政策符合,鉴定标准侧重技术规范。

  (二)启动程序与委托机制

  结算审计的启动具有多样性:政府投资项目可能基于法定要求强制审计;企业投资项目可能基于内部管理需要自主委托。委托关系基于审计服务合同,委托方与审计机构是民事合同关系。

  工程造价鉴定必须由司法机关依法委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当事人申请鉴定需经法院审查同意,法院也可依职权委托。鉴定机构与委托法院之间是司法委托关系,鉴定人具有诉讼参与人地位。

  (三)程序规范与操作方法

  审计程序相对灵活,审计机构可根据项目特点制定实施方案。操作上注重资料审核与分析性程序,如:核对合同条款执行情况、验证工程量计算准确性、审查价格取定合理性等。

  鉴定程序严格遵循司法鉴定通则,包括:受理审查、材料质证、现场勘验、初步意见征询、出具鉴定意见等环节。操作上强调技术检验与论证,如:工程量计量复核、价格标准适用分析、纠纷焦点专项测算等。工程预结算书是最终结算吗

  (四)成果效力与适用范围

  审计结论在行政监督领域具有强制力,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论可作为结算依据。但在民事纠纷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审计结论并不自然优于双方确认的结算结果。

  鉴定意见属于法定证据类型,经质证后可作为定案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鉴定意见具有较高证明力,但需经双方当事人质证和法院审查认定。

  ▲内在联系与协同应用

  (一)技术标准的共通性

  二者均需遵循工程造价管理的专业技术标准,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计量规则;《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标准》的计价依据;地方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信息等。在工程量计算、价格取定、费用计取等具体技术层面,方法论具有高度一致性。

  (二)证据材料的交叉使用

  审计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可能成为鉴定材料,如:审计工作底稿、询证记录、现场勘验笔录等。反之,鉴定意见也可能作为审计线索,揭示项目管理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优质审计报告可为鉴定提供经过初步核实的资料基础,提高鉴定效率。挡墙工程结算方式包括

  (三)专业能力的互补提升

  审计人员熟悉的政策法规、计价规范,与鉴定人员精通的纠纷焦点分析、证据规则运用,形成专业互补。在复杂项目中,具备双重专业背景的专家可提供更全面的专业服务。

  ▲实务应用中的衔接机制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特殊规则

  根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论在特定条件下具有约束力。实务中需注意:

  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从其约定。

  审计结论出具前双方已达成结算协议的,不影响审计监督。

  施工单位对审计结论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二)纠纷解决中的程序衔接

  当结算审计结论与合同约定不一致引发纠纷时,程序衔接要点包括:

  1.先行协商:依据审计结论进行协商,寻求和解可能。

  2.专家论证:必要时组织专家对争议问题进行论证。

  3.司法鉴定:协商不成进入诉讼的,及时申请司法鉴定。

  4.证据转化:将审计资料转化为符合证据规则的鉴定材料。工程预结算总值表

  (三)项目管理中的协同机制

  建设单位可建立审计与鉴定的协同机制:

  在招标合同中明确结算原则与争议解决方式。

  重大项目实施过程审计,及时发现问题。

  建立纠纷预警机制,适时引入专业意见。

  完善档案管理制度,确保证据材料完整。

  ▲典型案例深度解析

  案例一: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论的效力认定

  某市政道路工程竣工后,审计机关审定结算金额较合同约定减少15%。施工单位以审计程序违法为由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该项目属于法定审计范围,但审计结论需经质证才能作为定案依据。最终委托司法鉴定,以鉴定意见为基础作出判决。

  此案表明:审计结论在诉讼中不具有当然效力,需经司法审查。但审计资料(如工程量核对单、价格确认函)可作为鉴定重要参考。

  案例二:合同约定与审计结论冲突的处理

  某学校工程合同约定“结算以审计为准”,但审计结论与双方确认的竣工结算差距较大。法院认为:合同约定具有约束力,但审计应遵循合理性原则。最终通过司法鉴定调整明显不合理的审计核减项。

  此案提示:合同约定需遵守,但审计结论明显不当时,可通过鉴定程序予以纠正。建设工程无效结算依据

  案例三:鉴定对审计方法的改进促进

  某项目审计时未考虑施工工艺特殊性,导致结算争议。鉴定过程中,鉴定人通过现场勘验、工艺分析,提出更合理的计价方案。该方案后被建设单位采纳用于类似项目审计。

  此案体现:鉴定发现的技术问题可反哺审计实践,促进计价体系完善。

  ▲风险防范与合规建议

  (一)建设单位注意事项

  1.明确审计要求: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结算审计安排。

  2.规范审计程序:确保审计机构独立、程序合法。

  3.完善合同条款:合理设定审计结论的效力范围。

  4.加强过程管理:通过跟踪审计预防结算争议。

  (二)施工单位应对策略

  1.规范资料管理:确保施工记录完整、有效。工程结算公关费用申请

  2.重视签证管理:及时确认变更和索赔事项。

  3.理解审计规则:熟悉审计程序和方法。

  4.依法维护权益:对不当审计结论及时提出异议。

  (三)中介机构执业规范

  1.保持独立公正:严格遵循职业道德准则。

  2.完善工作底稿:确保过程可追溯、可复核。

  3.注重沟通协调: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4.持续学习提升:紧跟政策法规变化。

  ▲发展趋势与展望

  随着法治建设深入推进,结算审计与工程造价鉴定呈现新的发展趋势:数字化技术应用深化,BIM、大数据等技术提高工作效能;标准化程度提升,鉴定规范、审计准则不断完善;协同性增强,二者在纠纷预防、化解中发挥更大合力。

  建议相关主体:积极应用信息技术,提高工作质量效率;加强专业人才培养,适应发展需要;注重理论研究创新,推动制度完善。

  结算审计与工程造价鉴定各具特色、各有侧重,共同构成工程造价控制的重要保障。正确理解并合理运用这两种制度,对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建议工程参建单位增强法治意识,完善内部管控,提升专业能力,切实发挥审计与鉴定在工程造价管理中的积极作用。建设工程的强制结算


搜索

0758-6806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