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后工程款结算时间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处理实践中,总包框架协议能否作为工程结算依据是常见争议焦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等相关法律规定,总包框架协议的法律效力及适用条件需结合具体案情进行综合判断。本文系统分析总包框架协议作为结算依据的法定条件、效力层级及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标准。
一、总包框架协议的法律属性与效力基础
总包框架协议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工程实施前,就双方基本权利义务、计价原则、施工范围等核心内容达成的框架性约定。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总包框架协议只要内容具体明确,符合合同成立要件,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框架协议作为结算依据的法定条件包括:协议内容包含具体的计价标准或计价方法;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一致;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此,只要总包框架协议对计价方式有明确约定,即可作为结算依据。
需要区分的是,框架协议与预约合同的本质差异。框架协议通常已包含价格、标的等合同主要条款,具备合同履行内容;而预约合同仅约定将来订立本约的义务。在工程实务中,内容完备的总包框架协议可直接作为施工及结算的依据。园林工程竣工结算工程量
二、多份协议并存时的效力优先规则
在建设工程实践中,经常出现框架协议、中标合同、补充协议等多份协议并存的情况。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因此,后续协议的签订可能改变框架协议的内容约定。
〔1〕实际履行原则的适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际履行合同的判断标准包括:施工范围与哪份协议约定一致;工程款支付是否符合特定协议约定;施工过程中双方往来文件援引的协议依据;材料采购、施工组织是否按特定协议执行。实践中,可通过工程款支付凭证、施工日志、监理记录等证据综合判断实际履行的合同。
〔2〕最后签订规则的补充适用
当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工程已结算发现工程量偏差
最后签订时间的认定应以双方签字盖章日为基准。需注意的是,备案合同与未备案合同并存时,并不必然以备案合同为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框架协议有效性的特别要件
尽管框架协议原则上可作为结算依据,但其有效性仍需满足特定要件:
〔1〕内容具体性要求
框架协议必须包含足以确定工程价款的计价标准。如果协议仅约定"按实结算"或"按市场价结算"等模糊条款,缺乏具体计价方法,则可能因内容不明确无法直接作为结算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价款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程序合规性要求
必须注意框架协议签订的时间节点。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如果框架协议在招标前签订且涉及实质性内容,可能因违反招标投标程序而导致相关条款无效。无工程结算能否主张工程款
〔3〕强制性规定的遵守
框架协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约定价款低于成本价、违反工程质量标准、规避安全生产责任等条款,均可能被认定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四、框架协议在结算中的具体应用
〔1〕计价标准的适用
当框架协议对计价标准有明确约定时,应按照协议约定执行。如约定采用定额计价,则应按照相应时期的定额标准计算;如约定固定单价,则应按约定单价核算工程量。
需注意的是,框架协议约定的计价标准与后续文件不一致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如果后续施工中双方通过会议纪要、签证等方式变更了计价约定,则以变更后的约定为准。
〔2〕价格调整机制的应用
框架协议通常包含价格调整条款。如约定材料价格波动超过一定幅度时可调整价差,则应按照约定执行。实践中需注意调整触发条件的成就证明,如价格指数变化证据、采购发票等。
如果框架协议未约定价格调整机制,但施工期间价格发生异常波动,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工程结算支付款工程联系单
〔3〕变更签证的效力认定
施工过程中的工程变更签证具有补充协议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五、框架协议无效时的结算处理
当框架协议因违反强制性规定或其他法定事由被认定无效时,结算处理需遵循以下规则:
〔1〕工程质量合格的前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工程质量合格的认定标准包括:已通过竣工验收;未竣工验收但发包人擅自使用;竣工验收不合格但经修复后合格等情形。
〔2〕折价补偿的标准确定
折价补偿应参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计算。如果无法参照约定,则可按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定额结算工程价款。
需特别注意,折价补偿仅限于工程价款,不包括违约金、损失赔偿等。如果因合同无效造成损失,按照双方过错程度分担责任。工程决算和工程结算的主体
六、实务操作建议
〔1〕协议签订阶段的注意事项
为确保框架协议能够作为有效的结算依据,建议在签订时注意:明确约定计价标准、计价方法;详细规定价格调整机制;约定变更签证的程序要求;确保协议内容符合招投标法律规定;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双方签字盖章。
〔2〕履行过程中的证据保存
施工过程中应注意保存履行证据:工程款支付凭证;材料价格确认单;工程变更签证单;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等。这些证据有助于在争议发生时证明实际履行情况。
〔3〕结算阶段的争议预防
结算阶段应及时对账确认,签订结算协议。如对结算依据有争议,可通过专家论证、第三方评审等方式提前化解分歧。必要时可引入争议评审机制,避免诉讼风险。
总包框架协议在满足法定条件时可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其效力认定需结合协议内容、签订程序、履行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在多份协议并存时,应按实际履行原则确定结算依据。建议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过程中注重协议内容的明确性和完整性,加强履行证据保存,以确保结算工作的顺利进行。工程结算中工程量审核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