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曲银联工程预结算在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计阶段,工程量清单缺陷的揭示与处理往往是引发争议、影响审计效率与结果公正的核心焦点之一。一份存在瑕疵的工程量清单,如同一份带有先天不足的契约,若处理不当,极易导致发承包双方在最终价款上产生严重分歧,甚至引发法律纠纷。因此,审计人员及项目相关方必须掌握系统、严谨且依据充分的处理原则与方法。当在结算审计中发现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陷时,应秉持客观、公正、依约、依法的基本原则,紧密结合合同具体约定、相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实际履行情况,通过以下结构化步骤进行审慎分析与妥善处置。
▲明确缺陷具体类型及法定责任归属
处理任何清单缺陷问题的前提,是对其进行准确界定与责任溯源。这要求审计人员具备精准识别缺陷性质并将其与合同责任条款、行业规范相对照的能力。
〔1〕常见缺陷类型剖析
清单缺陷并非单一概念,主要可归纳为以下三类,其处理逻辑各有侧重:
漏项:指工程量清单完全未包含施工图纸、技术规范或招标范围明确要求的某项工作内容或分部分项工程。这是最典型的清单编制疏忽,直接导致该部分工作的计价基础缺失。我国工程结算法律
工程量实质性偏差:指清单中列明的工程量与承包人实际完成并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之间存在显著差异,且该差异幅度超出了合同通常约定的风险包干范围(例如,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精神及相关合同条款,常以±15%作为量变是否引发价变的一个参考阈值)。此类偏差可能源于编制误差或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
项目特征描述不准确或错误:指清单中对某项目工作内容的文字描述,与其应对应的施工图纸做法、材料材质、工艺标准、施工环境等实质性要求不符。这种错误会误导投标人的报价决策,导致中标单价无法真实反映完成该工作实际需要的成本。
〔2〕责任认定的核心依据
清晰的责任划分是解决问题的起点,主要依据合同约定与强制性规范:
发包人(招标人)责任: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4.1.2条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因此,因清单编制错误(包括漏项、工程量计算错误)、项目特征描述不符所导致的造价调整,其责任原则上应由发包人承担。这是基于发包人提供了要约邀请的基础文件所应负的法定责任。建设工程结算时间表
承包人(投标人)责任:承包人亦负有审慎义务。通常合同会约定一个“质疑”或“答疑”期。承包人若在投标截止前发现清单存在明显错误、漏项或特征描述不清,却未按程序提出书面疑问,则可能被视为已接受该清单条件,后续索赔权利可能受限。此外,施工过程中发现清单描述与图纸不符时,承包人负有及时通知的义务,若擅自施工且未取得确认,也可能需承担部分责任。
▲分场景针对性处理策略与案例分析
不同合同类型与缺陷场景,对应差异化的处理路径。审计人员需“一案一策”,精准适用。
〔场景1〕漏项或工程量偏差超出约定风险范围
单价合同(固定单价):这是处理相对清晰的情形。对于漏项,应视为新增项目,需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补充确定综合单价。确定单价时,应优先参照合同内已有项目的价格水平,若无类似项目,可参考同时期、同地区、同类型工程的市场信息价或通过成本分析重新组价。对于工程量偏差,应严格按照实际竣工图示及现场确认的工程量进行结算,对超出约定风险范围的部分,其单价是否调整需依据合同具体条款(如工程量变化超过±15%时,超过部分单价可调整)。
总价合同(固定总价):处理更为复杂,核心在于判断漏项或偏差是否属于“合同工作范围”。若漏项内容明确包含在招标图纸及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内,则属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错误,承包人虽报价漏项,但仍有权为完成该工作所增加的成本提出索赔(需举证成本增加)。若属于图纸范围外的工程变更,则需另行办理工程变更手续,签订补充协议。呼伦贝尔建设工程结算费用
案例参考:
某办公楼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漏列了“基坑支护”专项措施项目,但施工图纸中明确要求进行支护。承包人按图施工完成。结算审计时,审计方依据《清单计价规范》第9.6.1条(工程量偏差及项目特征不符的调整)精神,判定该漏项责任在发包人。处理结果是:根据承包人实际实施的支护方案、签证确认的工程量,参照合同计价原则和市场价补充计算该项费用,计入结算总价,由发包人承担。
〔场景2〕项目特征描述错误引发计价争议
此类缺陷的处置关键在于还原真实施工情况并评估其对价格的影响。
错误导致投标单价显著偏低:例如,清单描述为“普通地砖铺设”,但实际图纸要求为“防滑抗菌高级地砖”;或清单描述混凝土标号为C30,实际设计为C35。在此情况下,承包人可申请调整单价。承包人需提供关键证据链:招标时的清单描述、施工图纸的更高要求、实际采购与施工记录。审计支持调整的幅度,应基于实际材料、工艺与清单描述材料、工艺之间的市场价差进行合理计算。
错误导致施工工艺发生根本变化:例如,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为“机械挖土方”,但现场地质条件及图纸表明存在大量石方需爆破开挖。这已不属于工程量偏差,而是工作性质的改变。此时,原清单单价完全不适用,应按实际实施的“石方爆破开挖”工艺,重新进行组价,并同时评估其对工期的影响,考虑是否应给予工期补偿。工程结算政府指导价
示例分析:
清单项目描述为“浇筑C30混凝土梁板”,综合单价为450元/m³。施工图明确标注该部位为C35混凝土。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按C35施工但未及时就价差问题办理书面确认。结算审计时,发包人承认图纸要求为C35,但认为承包人未及时申报,存在过错。可能的处理结果是:原则同意调整价差(按C35与C30的市场价差计算),但因承包人未履行及时报批程序,可能需自行承担部分管理性损失,或由双方协商按一定比例分担价差,这体现了责任与义务对等的原则。
▲审计操作标准化流程与争议解决路径
面对清单缺陷,审计工作必须程序严谨、证据扎实、结论清晰。
〔1〕全面收集与固定证据
审计人员应构建完整的证据体系:核心文件包括招标文件(含清单)、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全套施工图与竣工图、各类设计变更与工程签证单;过程记录包括监理日志、施工日志、会议纪要、往来函件、材料设备进场报验单、检测报告等;影像资料包括关键部位、隐蔽工程的施工过程照片或视频。这些证据用于交叉验证实际施工内容是否与清单描述产生偏离,以及偏离的具体情况。工程结算不确认的原因
〔2〕构建多层次争议解决路径
当发承包双方对缺陷处理无法达成一致时,审计报告可推动或记录以下解决路径:
协商调解:首选方式。基于合同约定、计价规范和市场惯例,在审计方厘清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双方协商出一个公平的补偿方案。
委托专业鉴定:对于技术复杂、争议巨大的事项,可建议双方共同委托或由仲裁/司法机构指定具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独立鉴定,出具专业的造价鉴定意见书作为裁决依据。
司法或仲裁途径:在诉讼或仲裁中,法院或仲裁庭通常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原则进行裁判。例如,适用第510条处理合同约定不明的事项(“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在极端情况下,也可能参照第533条“情势变更”原则,在合同成立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时,进行公平调整。
〔3〕审计报告的规范表述与风险提示
在最终审计报告中,对清单缺陷问题的处理应做到:
清晰陈述:明确指出缺陷内容、性质、对应的合同条款或规范依据、认定的责任方。工程结算书包括哪些范畴
量化调整:明确列示因该缺陷导致的造价调整金额、计算公式及依据。
保留意见:对于证据不足、双方争议极大且无法调和的事项,应在审计报告中以“保留意见”方式单独列明,陈述各方观点及审计方的判断,明确该部分金额未计入审定结果,提示委托方该事项存在的后续结算或法律风险。
▲面向各方的风险规避前瞻性建议
预防胜于补救。各方应在项目前期和中期主动作为,减少清单缺陷及其负面影响。
〔1〕对发包人(招标人)的建议
强化清单编制质量:委托具备相应能力和责任心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清单,并建立严格的复核机制。
善用清标程序:在开标后、定标前,组织潜在中标人进行清单核对与澄清,要求其对清单完整性、准确性进行书面确认,将部分风险在合同签订前予以化解。单位领导工程结算签字
完善合同条款: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量误差的风险分担比例(如±5%以内风险自担,超出部分调整单价),以及项目特征描述错误时的调价原则和程序。
〔2〕对承包人(投标人)的建议
投标阶段尽职调查:将复核招标清单与图纸的一致性作为投标规定动作,对任何疑义均在答疑期内提出书面质疑,并保留好往来记录。
施工过程及时确认:一旦发现现场施工与清单描述不符,应立即启动工程变更或签证程序,取得书面确认,避免“做而不议,议而不决,决而无证”。
注重过程资料管理:系统化保存所有可能涉及费用、工期索赔的证据材料,为结算审计提供有力支撑。
〔3〕对审计人员的专业要求
利用技术手段核量:在条件允许时,采用BIM模型辅助工程量计算,或运用不同造价软件进行交叉比对,提高工程量审核的效率和准确性。
关注高风险领域:将审计重点向隐蔽工程、复杂措施项目、新材料新工艺项目等清单易错、易漏环节倾斜,进行穿透式审查。工程结算监理要做什么
▲总结:处理清单缺陷的核心原则与法律底线
〔1〕核心原则:“有约从约,无约从实,公平合理”
始终将合同约定作为第一处理依据。在合同约定不明或缺失时,则应回归工程实际,以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合格的工作内容为基础,结合行业交易习惯,进行公平合理的造价调整,确保发包人获得约定工程,承包人获得合理报酬。
〔2〕关键动作:程序合规、证据闭环、动态管理
处理过程必须注重程序的规范性与时效性,确保每一步都有据可查。形成从“问题发现→证据固定→责任分析→协商/定价→书面确认”的完整闭环。将问题解决在过程中,而非堆积至结算终点。
〔3〕法律底线:保障实际支出的合理成本
必须明确,发包人不能以“总价包干”、“清单包干”等为由,拒绝支付承包人为完成工程必须且实际支出的合理成本。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判例(如(2021)最高法民终412号)中亦体现了这一精神,即当清单存在重大缺漏且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其实际完成了相应工作时,其要求支付相应工程款的诉求应得到支持。这体现了法律对实质公平的追求,也是审计工作应坚守的价值取向。施工过程结算工程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