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威集团的工程结算在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结算实践中,时常出现发包人仅同意结算合同概算价范围内的工程量,而拒绝支付超出概算部分工程款的情形。这种状况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决算后一次性付款"条款应当如何解释与适用?承包人应当通过何种法律路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文将从法律解释、司法实践和风险防范等多个维度,对这一问题进行系统剖析。
一、问题的提出:竣工决算付款条款在概算控制下的适用困境
政府投资项目普遍实行严格的投资概算控制制度。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相关规定,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这一制度设计的初衷在于强化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效率性,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工程变更、材料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变化等客观因素,超概算现象时有发生。
当出现超概算情况时,部分发包人基于规避自身责任考虑,往往采取仅结算合同概算价内工程量,而拒绝就超概算部分进行结算的策略。此时,施工合同中约定的"竣工决算后一次性付款"条款便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支付应以竣工决算完成为前提,而竣工决算又因超概算问题无法完成;承包人则已完成工程施工并将工程交付使用,却因结算僵局无法获得相应工程款。工程项目结算监理细则
这种僵局的形成,表面上看是合同条款的适用争议,深层次则反映了政府投资项目特有问题:严格的概算控制制度与工程实施不确定性之间的内在矛盾,以及发包人规避超概算责任与承包人合法权益保护之间的冲突。
二、法律定性:竣工决算条款的性质辨析与解释规则
要破解上述困境,首先需要准确界定"竣工决算后付款"这一条款的法律性质。从法律角度分析,该条款既可能被认定为付款期限的约定,也可能被视为付款条件的约定,不同的定性将导致截然不同的法律后果。
(一)作为付款期限约定的解释路径
若将"竣工决算后付款"理解为付款期限的约定,则需进一步探究该约定是否明确具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以交付之日作为应付款时间。工程结算费用申请书
在本问题情境下,虽然合同约定了"竣工决算后付款",但并未明确竣工决算的具体完成期限。发包人可能通过无限期拖延竣工决算的方式,变相拒绝履行付款义务。这种情况下,可以认定双方对付款时间的约定属于"约定不明"。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意思表示解释规则,应当结合合同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显然,双方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思在于确定一个合理的付款期限,而非赋予发包人无限期拖延付款的权利。因此,可以适用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工程实际交付之日作为应付款时间。
(二)作为付款条件约定的解释路径
若将"竣工决算后付款"理解为付款条件的约定,则需适用民法典关于附条件法律行为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在这一解释路径下,关键问题在于发包人拒绝就超概算部分进行结算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政府投资项目超概算确有严格的管控要求,但《政府投资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也规定了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正当理由增加投资概算的程序。发包人未经法定程序直接拒绝结算超概算部分,尤其是在工程已实际交付使用的情况下,可能构成权利滥用。因此,可以认定发包人不正当地阻止了付款条件的成就,视为付款条件已成就。挤密桩工程结算书
三、司法实践:裁判观点梳理与倾向性做法分析
通过对近年来类似案例的梳理,可以发现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纠纷时,主要呈现以下裁判观点:
(一)侧重保护承包人合法权益的裁判倾向
多数裁判认为,工程交付使用后,发包人已实际获得工程利益,此时仍以竣工决算未完成拒绝付款,有违公平原则。特别是在承包人无过错的情况下,发包人不得以内部管理程序问题作为拒付工程款的正当理由。
(二)对政府投资项目特殊性的充分考虑
部分裁判也注意到政府投资项目的特殊性,强调承包人对于项目属性和概算控制要求应当有所预见。但在发包人明显存在过错,或者超概算系由正当原因造成的情况下,仍倾向于保护承包人权益。政府投资工程的结算方式
(三)注重利益平衡的裁判思路
一些裁判采用"分段处理"的方式,对于概算内部分工程款,支持承包人立即支付的请求;对于超概算部分,则要求双方通过法定程序办理概算调整后再行处理,既保障承包人基本权益,也维护概算管理秩序。
四、风险防范:合同条款设计与项目管理的优化建议
为避免类似纠纷发生,建议从以下角度完善合同设计和管理机制:
(一)优化合同付款条款设计
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竣工决算的具体时限,并设置逾期完成的违约责任。例如,可以约定"竣工决算应当在工程交付后X个月内完成,逾期视为付款条件已成就"。同时,可以设计分段付款机制,将工程款支付与竣工决算脱钩,降低承包人风险。
(二)建立概算动态调整机制
项目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密切关注可能引起超概算的因素,及时通过工程变更、签证等程序固定相关证据。对于确需调整概算的情形,应协助发包人按照《政府投资条例》规定程序及时办理调整手续,避免事后争议。仙林工程造价结算
(三)完善工程结算资料管理
承包人应当重视施工过程中各类资料的收集和整理,特别是涉及工程变更、材料调价等的书面文件。完整的结算资料不仅有助于顺利通过竣工决算审核,也是在发生争议时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证据。
(四)引入第三方调解机制
建议在合同中约定,发生结算争议时优先通过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调解。这有助于化解双方对立情绪,借助专业力量推动争议解决,避免诉讼程序冗长耗时。
五、多元化解:争议解决路径的比较与选择
当争议实际发生时,承包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以下救济路径:
(一)协商谈判路径
通过友好协商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如分期支付、折价结算等。这种方式成本最低,有助于维持商业合作关系,适合争议金额不大、双方合作意愿较强的情形。南京屋面拆除工程当场结算
(二)行政协调路径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寻求项目主管部门的协调介入。主管部门基于项目管理职责,可能推动发包人依法履行付款义务,特别是有明确政策依据的情况。
(三)仲裁诉讼路径
在前述路径无效时,可以依法提起仲裁或诉讼。在选择这一路径时,需要注意诉讼时效问题,并做好充分的证据准备。同时,可以考虑在诉求中同时主张工程款利息、违约金等附属债权。
结语
政府投资项目中仅结算合同概算价内工程量引发的付款争议,既反映了现行概算管理制度与工程实践之间的张力,也凸显了合同条款设计的重要性。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准确把握"竣工决算后付款"条款的法律性质,灵活运用法律解释规则,在尊重政府投资项目特殊性的同时,充分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从长远看,需要推动合同条款的精细化设计,建立完善的概算动态调整机制,强化项目实施过程管理,从而从根本上减少此类争议的发生。对于承包人而言,既要增强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也要善于通过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维护自身权益,实现项目参与各方的共赢发展。
未来,随着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和合同治理水平持续提升,类似争议有望得到更加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解决,这将有助于营造更加公平、高效的建设市场环境,促进建筑行业高质量发展。工程招标中的结算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