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需要扣除的费用当前,国家正在建设工程领域大力推行施工过程结算,这标志着工程价款结算方式迎来一场深刻的变革。作为一种新型的合同价款支付与管理模式,其初衷在于破解传统竣工结算周期冗长、争议频发、资金压力集中等长期顽疾,以提升项目精细化管理水平与整体投资效益。然而,任何新模式的推行在初期实践中都不可避免地面临认知、制度与操作层面的多重挑战。因此,深入剖析施工过程结算实施过程中暴露出的关键问题,并系统性地研究应对策略,对于推动这一模式健康、可持续发展,切实提升行业合同管理现代化水平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本文旨在结合国家政策导向与行业实践现状,聚焦施工过程结算推广中的核心难点,包括合同条款缺失、不同定价模式适用性差异、结算周期控制、审计介入机制以及造价动态控制等五大重点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并提出具有操作性的对策与建议,以期为促进施工过程结算工作的顺利开展、减少结算争议、优化建筑业营商环境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工程结算收入账务处理
一、施工过程结算的政策背景与核心理念
自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首次明确提出“推行工程价款过程结算”以来,国家层面及各省市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为过程结算的全面推广提供了明确的政策依据与方向指引。截至目前,北京、浙江、湖南、湖北、江苏、广东、四川、山东、陕西、江西、新疆等全国绝大多数省份均已发布专门文件,明确要求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积极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尽管政策推进迅速,但业界对于“施工过程结算”这一概念的具体内涵与外延,仍存在不完全一致的理解。其核心理念应明确为:在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发包方与承包方依据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按事先划分的结算周期或节点,对该周期内已完成的合格工程内容(包括实体工程、以及该周期内确认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索赔等价款调整事项)进行及时的工程价款计算、调整、确认,并完成相应支付的活动。其本质是将竣工结算工作化整为零、分段进行,变“事后算总账”为“过程清分账”。
这是对传统建筑业价款结算方式的一次根本性转变。在过去“进度款支付+竣工结算”的模式下,期中支付的工程进度款通常仅作为过程资金拨付的依据,其计量计价的精细度和法律效力不足以直接作为最终结算凭证。项目竣工后,双方仍需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对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内容重新进行计量、计价与核对,工作重复,效率低下,且极易因时间久远、资料缺失、人员变动等原因引发争议。而施工过程结算则不同,经发承包双方按照规定程序签字盖章确认的每一期过程结算文件,其法律性质相当于就已完成部分达成的补充协议,是竣工结算文件的有机组成部分。一旦确认,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在最终竣工结算时无需再对该部分内容进行重复审核与争论,从而大幅提高结算效率,锁定中间成本,缓解承包商资金压力。工程竣工结算送审资料范本
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对于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与投资效益具有多重积极作用。从政府监管角度看,其主要目的在于规范发承包双方的合同履约行为,将造价管理重心前置与过程化,从源头上减少竣工结算阶段的纠纷与争议;有助于节省政府审计资源,降低工程领域的整体交易成本;并实现对项目造价的动态、实时控制,避免投资失控。从市场参与主体角度看,则有利于改善承包商现金流,减少垫资压力,促使其更专注于现场施工与管理;同时也促使发包方更早、更清晰地掌握项目成本状况,提升项目管理透明度与决策科学性。
二、文献研究与问题聚焦
学术界与实务界对于施工过程结算的关注度日益提升。现有研究多从承包方视角出发,指出其在过程结算资料管理方面经验不足,存在未按时提交结算资料、工程变更与签证事后补签、过程文件缺失、后期补图等流程不规范问题,制约了过程结算的有效实施。
学者仲占在其研究中揭示了推行过程结算的几大难点:建筑市场发承包双方地位实际上的不平等;支撑过程结算的配套政策与市场环境尚不完善;部分市场主体对过程结算的重视程度不足等。据此,他提出了合理划分结算节点、优化合同专用条款、加强行政监督与资源调配、完善争议快速调解机制等对策。河南建筑工程结算律师
田建红的研究则从更宏观的层面分析了制约因素,包括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推行过程中各地行政主体存在差异,导致政策执行力度不一;以及发承包双方在过程结算具体技术操作层面能力欠缺。她强调过程结算必须以工程质量验收合格为前提,必须与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支付等环节规范衔接,并建议相关行政主体应形成监管合力,从制度源头堵塞漏洞。
综观现有研究,多集中于流程规范性、主体重视程度等普遍性问题。而对于一些更深层次、更具体系的难点,如:施工合同如何专门约定过程结算条款?不同的工程计价方式(单价、总价、费率等)如何适配过程结算?如何有效防止过程结算自身陷入周期过长的困局?政府投资项目中审计监督应如何与过程结算机制衔接?如何建立科学的过程结算造价控制机制以避免与概算脱节?等问题的探讨尚不充分。本文将从这些关键视角切入,对施工过程结算存在的重点问题进行系统性分析,并尝试提出更具针对性的解决思路。
▲施工过程结算推行中的五大重点问题剖析
〖1〗施工过程结算合同条款的缺失与模糊问题
合同是项目实施的根本大法。目前,国家住建部推广使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等标准合同范本,其条款设计主要基于传统的“进度款支付+竣工结算”模式。施工过程中的计量支付条款主要服务于期中付款,明确约定其不作为最终结算依据。这些范本普遍缺少针对“施工过程结算”的专门性、系统性的条款指引。江北新区工程结算审计
由于缺乏权威的合同依据,加之发承包双方普遍缺乏过程结算的实务操作经验,在签订合同时极易出现两种情况:一是完全忽略对过程结算的约定,合同仍沿用旧模式;二是虽有约定,但条款过于原则化、模糊化,对过程结算的具体周期(如按月、按形象进度节点)、节点划分标准、结算资料报送的内容与时限、审核确认的程序与期限、双方争议的处理机制、过程结算文件的法律效力及其与竣工结算的衔接关系等关键内容未能作出清晰、明确、可操作的规定。
这种合同条款的缺失或模糊,为合同履行埋下了巨大的争议隐患。一旦进入结算阶段,双方极易因理解不同、标准不一而产生纠纷,反而增加了交易成本与协调难度,与推行过程结算以期提高效率、减少争议的初衷背道而驰,严重阻碍了这一模式的顺利推广。
〖2〗不同工程定价方式下过程结算的适用性差异问题
建设工程合同的定价方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固定单价合同、固定总价合同、费率下浮合同以及成本加酬金合同等。不同的定价方式,其价格形成机制与风险分配逻辑迥异,是否都适用于过程结算?如何适用?需要进行审慎分析。工程结算监理的组织结构
单价合同:通常采用按月或按季度计量支付,计算的是周期内完成的实际工程量。若直接套用此周期进行“过程结算”,则面临一个问题:单期内完成的工程可能并非一个完整的分部分项工程,其结算金额在未来发现工程量计算误差或发生变更时,能否调整?若规定不能调整(以体现过程结算的终局性),则可能不利于对最终总价的精准控制;若允许调整,则又削弱了过程结算的意义。因此,单价合同采用过程结算,其结算节点的划分不应简单按时间,而应尽可能与完整的工程部位或清单子项相对应。
总价合同:在约定风险范围内总价固定。常见的支付方式包括按形象进度节点支付、按已完工程量比例支付等。其中,按形象进度节点支付与过程结算的理念最为契合。例如,约定“主体结构封顶”作为一个结算节点,对该节点前所有已完成工作(包括相关变更)进行一次性结算确认。而按工程量比例支付的方式,因每一期支付都涉及对总价合同的“解剖”,其计算基础(已完工程预算占施工图预算的比例)本身可能产生争议,且每一期确认的金额法律终局性较弱,更接近于进度款。
费率合同与成本加酬金合同:这两种合同在签订时均无确定的合同总价。费率合同仅有下浮率,成本加酬金合同以实际成本为基准。在施工过程中,由于缺少一个固定的价格基准作为结算参照,难以进行真正意义上的“结算”。它们更依赖于竣工后对全部成本资料的汇总审计来确定最终价款,因此本质上不适用于要求分阶段锁定价格的过程结算模式。sap在建工程结算报错
〖3〗施工过程结算自身的周期控制问题
传统竣工结算周期漫长(数月甚至数年)的主要原因在于后期集中核对工作量大、争议事项多、协调困难。推行过程结算本意是解决此问题。但实践中,承包商普遍存在一种担忧:如果每一期的过程结算也像竣工结算那样,需要经历漫长的报送、审核、争议、谈判、审计(如有)流程,那么本应改善的现金流反而可能因结算款迟迟无法确认而变得更加糟糕,垫资压力有增无减。
这种担忧不无道理。若过程结算不能实现“快速确认、及时支付”,其核心价值将大打折扣。导致过程结算周期过长的原因可能包括:合同约定的审核期限过长或未约定;发包方审核力量不足或重视不够;双方对变更签证单价、工程量计算规则等存在分歧;结算资料不规范需要反复补正等。因此,在设计过程结算机制时,必须将“如何确保过程结算本身的时效性”作为重中之重来考虑,避免从一个“长期战”陷入多个“持久战”的困境。
〖4〗政府投资项目中的过程结算审计介入难题
在政府投资项目中,审计监督是不可或缺的一环。尽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已明确要求清理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依据”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出于强化财政资金监管的需要,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设置“最终结算须经政府审计部门审定”条款的情况依然普遍存在。大同阳高装饰工程预结算
传统模式下,审计通常在竣工结算阶段介入。但如果合同约定采用过程结算,就产生了新的矛盾:按照过程结算的设计,每一期经双方确认的结果即具有法律效力,并作为竣工结算的一部分。那么,政府审计应在何时介入?若仅在竣工后对汇总的结果进行审计,则意味着审计失去了对过程中已确认事项的监督,可能存在监管风险;若要求每一期过程结算文件都需事先经过审计确认,则势必严重拖慢结算流程,使过程结算的“及时性”优势丧失殆尽,审计部门也难以承受如此高频次的工作量。如何设计合理的审计介入时机与方式,平衡好监督效率与结算效率,是政府投资项目推行过程结算必须直面和解决的核心制度性难题。
〖5〗施工过程结算与初步设计概算的造价控制衔接问题
为控制投资,多地政策文件规定,过程结算中确认的已完工部分价款,累计不得超过已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中对应部分内容的金额。这一规定的初衷良好,但在实践中面临操作难题。
首先,从初步设计到施工图设计,方案优化、调整是常见情况,加之施工现场条件变化,可能导致某些分部分项工程的实际造价高于概算,而另一些则低于概算。只要分部工程之上一层级(如单位工程)或项目总造价能控制在概算内,就符合投资控制原则。若机械地要求每一个细化的过程结算节点金额都不超对应概算子项,可能不符合工程实际,也容易引发争议。
其次,招标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口径与初步设计概算的项目划分口径往往不一致,难以做到一一对应。当过程结算节点划分较细时,很可能在概算书中找不到完全匹配的“对应项”,使得“不超过对应概算”的规定无法落地执行,成为一纸空文。因此,如何建立一套科学、弹性且可操作的过程结算造价动态控制与预警机制,而非简单粗暴地“一刀切”,是确保过程结算不脱离投资控制轨道的技术关键。国家对工程结算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