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工程结算发票有哪些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工程价款的确定往往是争议的核心。当双方对结算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时,司法鉴定便成为查明事实的关键手段。然而,鉴定程序的推进需要双方当事人的配合,尤其是鉴定费用的预缴。若因一方当事人拒绝缴纳鉴定费导致鉴定工作无疾而终,法院应如何确定工程价款?承包方单方提交的结算书能否作为定案依据?本文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则典型案例,深度解析这一问题背后的裁判规则与法理逻辑。
▲案情回溯:结算争议引发诉讼
华海公司与芭伊奥公司签订《总承包工程合同》,约定由华海公司承包芭伊奥公司开发的三亚一号一期二标段住宅楼工程。合同明确,设计变更部分不在约定的固定总价范围内,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另行结算。此后,双方又就案涉工程签订了《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工程竣工后,芭伊奥公司、华海公司及监理单位共同签署了工程竣工验收单,确认案涉工程验收合格并已交付芭伊奥公司使用。工程结算单样本
竣工验收后,华海公司将载明工程造价的《工程结算书》及相关结算资料送交芭伊奥公司。然而,芭伊奥公司对结算书载明的造价不予认可,双方经协商仍未能就结算金额达成一致。华海公司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芭伊奥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及利息。
▲法院裁判:发包方拒交鉴定费,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对于案涉工程的实际造价这一专门性问题,双方当事人均未主动申请司法鉴定。一审法院为查明案件基本事实,妥善处理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职权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造价鉴定。该条款规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然而,鉴定程序启动后,因芭伊奥公司拒绝交纳其应承担的一半鉴定费,致使鉴定工作无法继续进行,最终鉴定程序终结。在此情形下,一审法院面临一个关键问题:如何确定案涉工程的造价?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的天数
法院经审查认为,华海公司为证明其主张的工程价款数额,已经提交了《工程结算书》《结算资料》等证据,完成了初步举证证明责任。芭伊奥公司虽对结算书提出异议,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结算书所载工程造价明显不能成立。在鉴定程序因芭伊奥公司自身原因终结、案涉工程造价无法通过鉴定意见予以查明的情况下,法院采纳华海公司提交的《工程结算书》作为确定工程价款的依据,判决芭伊奥公司按结算书载明的金额支付工程款。
最高人民法院在后续审查中维持了这一裁判规则,明确指出:在芭伊奥公司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华海公司提交的《工程结算书》所载工程造价明显不能成立的情形下,法院根据该结算书确认工程价款,无明显不当。
▲裁判规则解析:鉴定不能时的举证责任分配
本案的裁判规则,可以提炼为以下核心要点:
第一,承包方提交的结算书具有初步证据效力。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报送结算资料,是履行结算义务的正当行为。结算书经承包人签字盖章后提交,即构成对工程价款的初步主张,完成举证证明责任。发包人如对结算金额有异议,应当举示反证予以反驳。
第二,鉴定程序的启动与推进需要双方配合。当双方对结算金额无法达成一致,且案件审理确有必要时,法院可依职权启动鉴定程序。鉴定费的缴纳是鉴定程序得以推进的前提,双方当事人应按法院通知及时预缴。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缴纳,导致鉴定程序终结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工程结算有哪几部分
第三,鉴定不能时,法院可采信承包方结算书。在鉴定程序因发包方原因无法进行、且发包方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推翻承包方结算书的情况下,法院有权将承包方提交的结算书作为确定工程价款的依据。这一裁判规则体现了举证责任分配的公平原则——谁导致事实无法查明,谁承担相应后果。
第四,发包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中,芭伊奥公司既未与华海公司达成结算合意,又未申请鉴定,还在法院依职权启动鉴定后拒绝缴费,最终导致工程价款这一关键事实无法通过鉴定查明。在此情况下,其必须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法院采信对方主张的结算金额。
▲实务启示:诚信履约与证据意识缺一不可
本案的裁判结果,对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均具有深刻的警示意义。
对于发包方面言,应充分认识到,结算资料的审核是其合同义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收到承包方报送的结算书后,若存在异议,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并附具依据。若争议无法协商解决,应及时申请鉴定或做好应诉准备。在诉讼过程中,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鉴定,不仅无法阻止鉴定程序的推进,反而可能面临法院直接采信承包方结算书的风险。工程项目结算审计背景
对于承包方面言,应当强化证据意识,确保报送的结算资料完整、规范、有据。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变更签证、材料采购凭证、施工日志、影像资料等,均应妥善保管,作为结算书的支撑材料。一旦进入诉讼,这些证据将成为说服法院采信结算书的重要砝码。
对于双方而言,诚信履约是避免纠纷的根本。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加强沟通,及时解决分歧,避免将小问题拖成大争议。当争议确实无法避免时,应积极配合司法程序,尊重法院的鉴定决定,切勿以消极应对的方式试图拖延诉讼,否则可能适得其反,承担更不利的后果。
▲结语:正当履约,方能行稳致远
建设工程价款纠纷是司法实践中的高发领域,而鉴定程序的启动与推进往往是案件审理的关键环节。本案的裁判规则清晰地表明,法院在分配举证责任时,既重视当事人举证行为的完整性,也关注导致事实无法查明的过错方。发包方拒绝缴纳鉴定费的行为,不仅未能阻却案件的审理,反而成为法院采信承包方结算书的重要理由。
这一裁判逻辑,归根结底是对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践行。在工程款纠纷中,双方当事人都应当以积极、诚信的态度参与诉讼,配合法院查明事实。唯有如此,才能实现纠纷的公正解决,也才能在全社会层面培育尊重契约、恪守信用的市场环境。建设工程投资估算与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