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决算审计与工程结算审核的核心区别,深度辨析与实务指南工程结算审计的流程和技巧 2026-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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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怎么确认再建工程合同在工程建设管理领域,竣工决算审计与工程结算审核是两项极易混淆但又本质迥异的工作。不少从业人员对二者的界限认识模糊,甚至在实践中出现了职能错位、权责不清的现象。为了规范工程造价中介组织的行为,保障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维护建设市场的经济秩序,确保国家经济建设顺利推进,建设部及各省市相继出台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许多省市还以省长令或市长令的形式发布了《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逐步将工程造价管理纳入法治化轨道。然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工程造价咨询与审计之间仍然存在职能定位、执业范围、行业属性以及政策法规理解与执行上的矛盾和冲突。因此,厘清相关政策法规,规范审计行为,已成为当前亟待深入探讨和解决的重要课题。

  根据《建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依据各省市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所有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包括各级审计事务所),都必须向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经批准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方可按照批准的资质等级在规定的从业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和工程结算审核工作。

  然而,部分审计机关认为,审计部门依据《审计法》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工程预决算实施审计,而工程结算作为竣工决算的组成部分,审计部门无须持有造价咨询资质,仅凭审计职能即可直接对工程结算进行审核。这种认识上的分歧,在实践中引发了诸多争议。建筑工程财务审计清单范本

  审计部门(各级审计局)是否有权执业工程结算审核?要准确回答这个问题,首先需要厘清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与工程结算审核之间的本质区别。本文将从五个维度进行系统剖析。

  〔1〕两者依据不同

  竣工决算审计的法律依据是《审计法》以及审计署颁布的《基本建设竣工决算审计工作要求》。其审计内容涵盖九个方面:一是竣工决算编制依据是否合规;二是项目建设及概预算执行情况;三是建设成本的真实性与合理性;四是交付使用资产的完整性;五是尾工工程的预留情况;六是结余资金的处置是否妥当;七是基建收入的核算是否准确;八是投资包干结余的分配是否合规;九是投资效益的综合评价。

  审计的核心任务是依据国家审计法规和相关制度,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全面审查,重点检查概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是否存在超支现象,分析超支的具体原因,排查有无隐匿资金、隐瞒或截留基建收入与投资包干结余等违纪违规行为,以及是否存在以投资包干结余名义私分基建投资等问题。工程竣工验收审计问题汇总

  工程结算审核则主要依据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预算定额、工程消耗标准、取费标准以及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参数,以设计图纸和工程实物量为基础,以承包合同为核心依据,在竣工验收后结合施工变更和工程签证情况,作出符合施工实际的竣工造价审查结果,作为承发包双方进行工程结算的依据。简而言之,审计侧重于财务合规性审查,而审核侧重于造价真实性核定。

  〔2〕两者标的不同

  竣工决算审计以整个基建项目为标的,其审查范围涵盖资金来源、基建计划执行、前期工程费用、征地拆迁支出、勘察设计费用以及施工实施过程中的全部财务收支。审计的对象是项目整体的经济活动,关注的是资金流动的全貌和合规性。审计聚焦工程项目建设方案

  工程结算审核则以单位工程为标的,只对单位工程造价的合理性与合规性负责。审核的范围聚焦于某一具体单位工程的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定额套用是否恰当、取费标准是否合理、材料价格是否真实等。审核的对象是工程实体造价,而非项目整体的财务收支。标的的差异决定了二者在工作范围、审查深度和专业要求上的根本不同。

  〔3〕两者从业人员不同

  审计与工程造价审核是两个截然不同的专业学科,对从业人员的知识结构和技能要求存在显著差异。审计工作以会计师和审计师为主体,其专业背景侧重于财务会计、审计理论和财经法规;而工程造价审核则以工程经济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为主力,其专业背景侧重于工程技术、施工工艺、工程经济和计价规则。

  目前,国家正在全面推行注册造价工程师制度,未来的工程造价审核工作将以注册造价工程师为主导力量。让会计师或审计师来从事工程结算审核,就好比要求会计人员去建造房屋一样,隔行如隔山,专业壁垒难以逾越。工程审计行政复议案例

  曾经轰动全国的湖北武穴审计事务所审计工程结算严重高估冒算事件(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曾予报道),除了该所审计人员收受贿赂、执法不公之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他们以不懂工程造价专业为由推卸责任。这一典型案例深刻地揭示了专业错位带来的严重后果。

  〔4〕两者法律效力不同

  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之间构成一种审计行政法律关系。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行为只对被审计单位产生法律约束力,对其他单位不产生连带法律约束力。换言之,凡是审计机关对建设单位投资项目作出的审计结果,对施工单位的造价结算并不具有直接的约束力。

  不妨来看一个真实的司法案例。某县建筑公司承包了该县人民银行的办公楼工程,工程竣工结算经县建设银行审定为280余万元,双方对此均无异议。然而不久之后,该县审计局对该工程造价决算进行了审计,结论是建设银行审定的工程造价多计24万余元,应予审减。人民银行遂以执行审计局决定为由,从应付建筑公司的工程款中扣除了多计的24万余元。建筑公司对此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人民银行返还扣除的工程款24万余元。

  此案的关键问题在于:合同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是否有权依据审计决定自行扣留合同款项?答案是否定的。水利工程项目审计

  其一,人民银行与建筑公司在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关系中处于平等地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当以合同约定为依据进行判定,而非以审计决定为准。

  其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行为只对被审计单位(即人民银行)产生法律约束力,对非被审计单位(即建筑公司)并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建筑公司并非审计对象,因此没有执行审计决定的法定义务。

  与之不同的是,工程结算审核以施工承包合同为基础,以承发包双方实际发生的实物交易为依据,按照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施工消耗标准进行核算,其审核结果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可以作为承发包双方进行工程结算的法律依据。

  〔5〕两者的目的不同

  审计的定义是:由独立的机构和人员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是否真实、合法和有效。审计的根本目的是加强对公有制投资者资金的管控,减少投资者滥用职权截留资金、转移资金至小金库等行为,防止建设资金流失。审计的职能本质上是一种监督行为。

  工程结算审核则是运用科学、技术原理以及经济法律手段,解决工程建设活动中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问题,进而实现提升投资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目标。审核的职能本质上是一种实施行为,是为承发包双方提供客观、公正的造价依据。对政府工程审计有异议

  综上所述,从依据、标的、从业人员、法律效力以及目的五个维度来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与工程结算审核之间存在着本质区别。审计的职能是监督,审核的职能是实施,二者泾渭分明,犹如检察院与法院的关系——检察院负责监督和起诉,但不能代替法院实施判决;同样,审计机关负责监督财务收支的合规性,但不能代替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工程结算审核。各自的职责边界清晰明确,不可混淆。

  众所周知,审计服务是不收费的。审计的目的是审查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中存在的违纪违规行为,审计认定的违纪违规款项需要收缴国库或处以罚款。如果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结算未经造价咨询机构审核,而是直接由审计部门进行审核,那么核减下来的款项——本应属于业主不应支付的工程款——岂不是要被罚没上缴国库?这在逻辑上和法理上都难以成立。

  工程造价管理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极强、法律关系十分复杂的工作,是由立法、执法、咨询、监督、仲裁等多个环节构成的完整体系,涉及各系统的综合协调。在管理分工上,结算阶段的工作应由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负责,协调与仲裁工作由各级造价管理站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的收支及竣工决算则由审计机关负责审计监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方能形成良性互动的工作格局。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建设市场正在逐步向规范化、法制化方向转变。工程造价咨询也应当逐渐向社会化的方向发展,通过具备执业条件的中介咨询机构来实施具体业务,而不应再由具有行政职能的机构直接经办。行政机关的职责应当是监督其实施,而非亲自下场操作。只有厘清监督与实施的关系,才能确保工程造价管理的公正性、专业性和权威性,为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工程结算审计的流程和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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