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如期实施审计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当工程价款约定不明且当事人无法达成补充协议时,鉴定机构往往分别按照定额计价和市场价计价两种标准出具鉴定结论。此种"双轨制"鉴定模式在司法实践中颇为常见,而两种结论之间的显著差异常常成为案件争议焦点。本文基于《民法典》相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规则,系统分析两种计价标准的适用顺位与选择法理。
一、工程计价双轨制的法律渊源与制度定位
建设工程计价体系在我国呈现"双轨制"特征,即政府指导价性质的定额计价与市场调节价性质的市场化计价并存。此种制度设计源于我国建筑市场特有的发展历程与管理体制。
定额计价标准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社会平均成本编制,其本质是政府指导价,具有稳定性、统一性特点。而市场计价反映的是特定时间、特定区域建筑生产要素的市场供求关系,具有波动性、差异性特征。两种计价模式分别对应不同的价值取向与政策目标。
根据《价格法》规定,我国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三种价格形成机制。建筑工程造价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价,仅在特殊情形下适用政府指导价。这一立法精神在《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中得到进一步体现。工程审计和财务决算
二、定额计价的制度特性与适用边界
(一)定额计价的法律属性辨析
建设工程定额标准从法律性质上属于推荐性标准而非强制性标准。根据《标准化法》规定,定额标准作为行业标准,其适用以当事人约定为前提。在缺乏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定额标准不具有强制适用的效力。
定额标准的制度价值在于为建筑市场提供计价参考,其数据基础是社会平均水平。这种"社会平均成本"的计价模式,难以反映具体施工企业的个体差异,包括技术专长、管理效率、采购渠道等影响成本的关键因素。
(二)定额计价的局限性分析
定额计价存在显著的时空滞后性。定额标准的编制和修订周期较长,难以实时反映市场价格波动。据统计,各地建设工程定额标准平均更新周期为3-5年,而建筑主材价格年波动率可达10%以上,此种制度性时滞导致定额价与市场价产生系统性偏差。岳阳工程审计收费多少
此外,定额计价采用"量价分离"模式,其价格标准往往偏离实际交易价格。特别是在人工费、机械费等市场化程度较高的领域,定额标准与市场实际水平的差异尤为明显。
三、市场计价的法理基础与适用优势
(一)市场计价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确立的市场价优先规则,是司法实践中采纳市场计价的重要法律依据。该规定体现的立法精神是: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不明确时,应推定其意图遵循市场一般交易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在多起判决中明确指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典型的双务有偿合同,其价款确定应当遵循市场等价有偿原则。在市场机制能够有效发挥作用的领域,应当尊重市场形成的价格信号。
(二)市场计价的合理性基础
市场计价能够更准确地反映工程建安成本。通过采集同期同类工程的实际成交数据,市场计价可以体现地区差异、季节波动、供求变化等影响因素,使鉴定结论更贴近工程实际价值。道路修建工程审计意见
研究表明,采用市场价计价的工程结算纠纷案件,其二审改判率比定额计价案件低约15%,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市场计价具有更高的公允性和可接受度。
四、两种计价标准的司法选择规则
(一)约定优先原则的适用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采用定额计价,或者通过投标报价、结算协议等方式确认计价标准,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一终字第181号判决指出,当事人对计价方法有明确约定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应当作为鉴定依据。
(二)推定的意思表示解释
在合同约定不明时,应通过合同解释探究当事人真实意思。如果缔约背景、履约行为等表明当事人意图适用市场交易条件,则应采纳市场价。例如,当事人按市场信息价办理进度结算、主要材料按市场价采购等情形,均可佐证其采用市场计价的意思表示。工程经过三审怎么审计
(三)公平原则的衡平适用
当采用定额计价将导致明显不公平时,法官可依据公平原则调整计价标准。如因材料价格异常波动,继续按定额计价将使施工方遭受重大损失时,可参考《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情势变更规则,采纳更贴近实际的市场价。
五、特殊情形下的适用规则
(一)政府投资工程的计价选择
对于使用国有资金的投资项目,如果规范性文件强制要求采用定额计价,应当遵循特别规定。但需注意,此类规定仅约束合同订立环节,在司法裁判中仍需进行合理性审查。
(二)未完工程的价款鉴定
对于中途解除合同的未完工程,其计价标准选择应当考虑履约时的市场价格水平。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字第230号判决认为,应当以合同解除时的市场价作为鉴定基准,而非开工时或起诉时的价格。工程结算审计主要工作内容
(三)价格异常波动的情势变更
当市场价格发生超出正常商业风险的异常波动时,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适用情势变更规则进行调整。此时市场计价更能反映公平原则的要求。
六、鉴定实务中的操作要点
(一)市场信息的采集与认定
鉴定机构采集市场价格信息时,应当注重数据来源的权威性和可比性。优先采用住建部门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以及可靠的第三方价格平台数据。
对于市场信息的采用,应当说明数据来源、采集时间、适用条件等,确保价格信息的可靠性和相关性。必要时可通过现场调查、供应商询价等方式核实价格真实性。建筑工程审计复核内容
(二)定额计价的调整与修正
即使用定额计价,也应当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调整。包括:新技术、新工艺的换算调整;特殊施工条件的系数调整;地差调整等。避免机械套用定额导致鉴定结论脱离实际。
(三)差异化部分的分别适用
对于技术含量不同的分部分项工程,可区别适用计价标准。传统工艺部分可参考定额标准,新技术、特殊工艺部分宜采用市场价。这种"分类适用"方法更能体现工程实际价值。
七、典型案例的裁判要旨分析
齐河环盾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济南永君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2011)民提字第104号】
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表示:"在合同约定不明且当事人无法达成补充协议时,工程价款鉴定应当优先参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定额标准作为政府指导价,其适用应以当事人约定为前提。"溧水区大型工程纠纷审计
此判决确立了两个重要规则:市场价在约定不明时的优先适用地位;定额标准的适用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基础。该案对后续类案裁判产生了深远影响。
八、工程计价规则的发展趋势
随着建筑业"放管服"改革深化,工程计价市场化改革持续推进。住建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完善市场决定工程造价机制,减少政府对价格形成的干预"。
未来,随着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全面推行和工程造价数据库的完善,市场计价将更具可操作性和科学性。工程造价鉴定也将更加注重反映个体交易的实际条件,而非机械适用统一标准。
工程价款鉴定中定额价与市场价的选择,本质上是意思自治原则与公平原则的衡平。在法律规定框架下,构建以当事人真实意思为基础,以市场价格为参照,以公平正义为底线的计价标准选择体系,是实现工程纠纷公正裁判的关键。司法实践应当遵循立法精神,顺应改革趋势,推动形成更加科学、合理的工程价款鉴定规则体系。地产工程审计如何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