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投资审计规范化指南核心问题解析与实务指引(下)内蒙工程造价审计公司 2026-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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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审计在哪里办理的承接上篇对投资审计六大核心问题的解析,本文将继续深入剖析审计署办公厅《常见问题解答》中的剩余七个关键议题。这些问题直击投资审计实践中的深水区与风险点,包括如何厘清审计与管理的边界、有效督促问题整改、防控廉政风险以及规范利用社会中介力量等。对于从事公路工程审计的人员而言,透彻理解并严格遵守这些规范,不仅是依法履职的基本要求,更是提升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维护审计权威的根本保障。

  〖问题7〗为什么要坚决杜绝“以审代结”?

  在公路工程审计领域,“以审代结”曾是一种较为普遍但性质错误的做法。它指的是审计机关超越监督职责,直接介入并替代建设单位履行工程结算审核这一项目管理职能,并以自身审计结论直接作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进行最终工程款结算的依据。

  主要不规范表现:

  审计机关应建设单位的请求或基于地方惯例,在工程完工后,直接对施工单位报送的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审计定案表或审计报告,建设单位依据该审计结果与施工单位办理结算支付。这实质上使国家审计机关成为了民事合同结算的“裁决者”或“最终审核人”。

  规范做法与核心法理:

  “以审代结”必须被坚决杜绝,其根本原因在于它混淆了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与责任。重点工程审计建议汇总

  第一,混淆管理责任与监督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其对象是作为被审计单位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审计内容是建设单位履行项目管理职责的情况,包括其内部工程结算审核工作是否合规、真实、有效。工程结算审核本身,是建设单位依据其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所应履行的核心管理职责和合同权利。审计机关的角色是“裁判员”,对“运动员”(建设单位)的管理行为进行监督评价,而不能越位下场亲自充当“运动员”去执行管理任务。“以审代结”导致审计机关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严重违背了审计的独立性原则。

  第二,超越法定职责权限,介入平等民事关系。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是平等的民事合同主体,双方之间的工程价款结算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审计机关作为行政监督机关,其审计监督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以行政权力直接决定民事合同的结算金额,超越了《审计法》赋予的权限,干涉了市场主体的合法经营自主权,也与《民法典》精神相悖。正确的做法是:审计机关应审计建设单位的结算管理行为,检查其审核程序是否规范、依据是否充分、结果是否合理。对于审计发现的建设单位结算审核不严、导致多付工程款等问题,应督促建设单位自行依据合同约定,通过协商或司法途径与施工单位解决,或追究其失职责任。审计报告和决定不应直接对施工单位设定义务。

  〖问题8〗审计机关能否参与拦标价(招标控制价)审查管理?

  拦标价(或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在工程招标前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其编制与审查是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一项关键管理工作。

  主要不规范表现:

  部分审计机关在项目招标阶段,应相关部门邀请或主动介入,参与对拦标价的制定过程进行“把关”或对编制结果进行“审查”,并以其意见作为拦标价是否可用的依据。

  规范做法与核心要求:

  审计机关不得参与拦标价的制定、审查等任何形式的管理活动。建设工程审计审核依据包括

  这与杜绝“以审代结”的内在逻辑一脉相承。拦标价的确定,是建设单位(招标人)及其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在招标阶段的法定管理职责。审计机关若参与其中,便提前介入了项目管理过程,丧失了事后监督的独立性和超然地位。待项目进入实施或竣工阶段再进行审计时,审计机关将面临“审计自己曾参与决策的事项”的尴尬局面,无法保证审计结论的客观公正。审计机关的职责是在事后对招标投标活动的整体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计,包括检查拦标价的编制是否符合规定程序、是否经过合理审批、是否存在人为操纵等,而非事前参与决策。

  〖问题9〗审计中涉及工程价款问题的整改督促,应如何依法开展?

  审计发现工程价款方面的问题后(如多计工程量、高套单价、多付工程款等),如何有效督促整改并追回资金,是审计成果落地的重要体现。

  主要不规范表现:

  1.审计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已完成结算并支付完毕,审计查出多付的款项,但施工单位拒不退还,建设单位追讨无力,导致审计发现问题“悬空”。

  2.由于建设单位合同签订不规范、管理松散,导致工程款超付,但整改责任主体不明,整改措施难以落实。

  规范做法与核心要求:

  审计机关推动问题整改,必须遵循法律和合同框架。工程审计行业报告范文

  第一,明确审计结论的效力边界。审计机关应反复向建设单位强调:除施工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依据”外(此类条款本身需谨慎使用,且不能免除建设单位的管理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是针对建设单位出具的,旨在指出其管理中的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审计文书不能直接约束施工单位,不能直接要求施工单位退款。整改的责任主体是建设单位。

  第二,推动建设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对于审计发现的因建设单位管理不善导致的多付工程款等问题,审计机关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政府报告,并提出明确审计建议: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通过与施工单位协商、依据合同条款提起仲裁或诉讼等合法途径追回资金。同时,应建议追究建设单位相关责任人员的失职责任。

  第三,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如审计发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恶意串通,通过虚报工程量、抬高价格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则超出了普通合同纠纷范畴,涉嫌违法犯罪。审计机关应将相关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公安机关处理,并可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主张合同无效,追回全部损失。

  〖问题10〗如何强化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避免“屡审屡犯”?

  审计的最终价值在于推动问题解决、促进制度完善。整改环节的薄弱是影响审计效能的顽疾。

  主要不规范表现:

  “重审计、轻整改”。审计项目结束后,对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缺乏持续跟踪与有效督促;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查出问题口头承诺多、实质性行动少,部分问题年复一年出现在审计报告中,形成“屡审屡犯”的怪圈。审计看工程原始凭证

  规范做法与核心要求:

  必须建立健全审计整改的长效机制,将整改工作置于与审计实施同等重要的地位。

  第一,落实“谁审计、谁督促”原则。审计组及业务部门应对自身实施项目所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负责,建立整改台账,定期跟踪回访,核实整改证据,对账销号。

  第二,将以往审计整改情况纳入新的审计内容。在开展新的审计项目时,必须将被审计单位对以前年度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作为必审内容。对敷衍整改、虚假整改、拒不整改的,要在新的审计报告中严肃揭露,并提出更严厉的处理建议。

  第三,强化部门协同,形成整改合力。积极推动建立健全审计与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国资监管等部门的协作机制。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纳入对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评价体系,作为干部任免、奖惩的重要参考。通过制度性安排,大幅提升审计整改的刚性和约束力。

  第四,依法推进审计结果公开。通过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等方式,借助舆论和社会监督的力量,倒逼被审计单位认真整改。同时,督促被审计单位按规定公告其整改结果,接受公众监督。

  〖问题11〗审计机关和人员面临哪些廉政风险?如何构建坚固的防控体系?

  投资审计涉及巨额资金,审计人员掌握一定的核查权和裁量权,面临被“围猎”的风险极高。工程项目运营维护审计

  主要不规范表现:

  1.权力寻租:以承诺优先安排审计、加快审计进度、在审计发现问题及审减金额上“放水”等为条件,向被审计单位或施工单位索取或收受好处。

  2.利益输送:向被审计单位推荐施工队伍、材料供应商、造价咨询机构等,从中谋取私利。

  3.跑风漏气:在审计报告出具前,向被审计单位泄露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或线索,帮助其“做手脚”、逃避责任。

  规范做法与核心要求:

  廉政风险防控是审计工作的生命线,必须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第一,筑牢思想防线。坚持开展常态化、制度化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廉政警示教育,组织审计人员深入学习党纪国法,特别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八不准”工作纪律,增强审计人员的政治定力、纪律观念和廉洁意识。

  第二,扎紧制度笼子。建立健全覆盖审计全流程的内控机制和廉政风险防控制度。严格执行审计业务会议、复核、审理等制度,确保审计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对审计自由裁量权较大的环节(如问题定性、处理建议),要加强集体研究和层级监督。

  第三,强化监督检查。通过设立廉政监督员、开展廉政回访、接受社会举报等方式,对审计组实施全过程、多方位的监督。定期开展内部巡查,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运用“清单制”督促整改。工程审计可以考哪些单位

  第四,严肃执纪问责。对审计人员发生的廉政问题和违纪违法行为,坚持“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保持审计队伍的纯洁性。

  〖问题12〗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和人员参与投资审计,应注意哪些关键事项?

  利用社会专业力量弥补审计资源不足是现实需要,但必须加强管理,防控风险。

  主要不规范表现:

  1.选聘不公:中介机构选聘过程不透明,存在“关系户”、“人情标”,甚至滋生腐败。

  2.管理失控:对受托中介机构的工作过程和质量疏于监督复核,直接采用其工作成果出具审计报告,“外包”了审计责任。

  3.利益冲突:中介机构可能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存在长期业务关系,影响其独立性,甚至发生串通舞弊。

  规范做法与核心要求:

  购买社会服务必须坚持“规范管理、确保质量、防控风险”的原则。建设工程审计人员的职责

  第一,规范选聘程序。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中介机构选聘和管理制度,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择优选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第二,明确委托边界,强化过程控制。审计机关可以将部分专业性工作(如土石方工程量复核、复杂钢结构计算、大数据筛查分析等)委托给中介机构,但不得将整个审计项目外包。中介机构人员必须编入审计组,在审计机关人员的带领和监督下开展工作。审计组组长和主审必须对外聘人员的所有取证资料、工作底稿和初步结论进行实质性复核与把关,并对最终审计质量负总责。

  第三,加强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建立对受托中介机构的履约评价和信用档案。对其工作中出现的弄虚作假、严重失职、违反职业道德甚至与相关方串通舞弊等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列入“黑名单”,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问题13〗在聘请中介机构费用支付方面,有何明确的纪律红线?

  费用支付方式直接关系到审计的独立性,是一条不可触碰的红线。

  主要不规范表现:

  1.费用转嫁:审计机关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全部或部分由被审计单位(建设单位)承担,或由财政从项目建设资金中列支。认真抓好工程类专项审计

  2.“协审收费”:比照社会造价咨询的商业模式,按照审计核减额的一定比例向被审计单位或施工单位收取费用。

  规范做法与核心要求:

  必须斩断审计机关、中介机构与被审计单位之间的任何经济利害关系。

  严格遵循“谁委托、谁付费”的基本原则。审计机关购买中介服务属于履行政府职能,所需费用必须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由审计机关向财政部门申请支付给中介机构。绝对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向被审计单位、施工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转嫁、摊派或报销此项费用。同样,坚决禁止按审减额比例付费的“协审收费”模式,这种模式会诱导中介机构为追求自身利益而偏离客观公正立场。只有确保费用来源的纯粹独立,才能从根本上维护审计监督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综上所述,审计署梳理的这十三类常见问题及其规范解答,为公路工程乃至所有政府投资审计工作划清了法律红线、明确了职责边界、提供了操作指南。从严格履行程序到恪守权限边界,从转变审计理念到创新技术方法,从杜绝“以审代结”到规范购买服务,每一个要点都切中肯綮,是审计工作必须遵循的“硬约束”。广大审计人员唯有深入学习理解,并将其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才能真正推动投资审计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在规范工程建设秩序、提高公共投资效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发挥不可替代的监督保障作用。内蒙工程造价审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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