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争议解析预制构件场外运输费应否追加?财务及工程审计整改报告 2026-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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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审计报告审核依据在市政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中,因对合同条款、清单项目特征及现场签证的理解不同,建设方与施工方时常产生费用争议。其中,对于施工过程中实际施工方案与投标预期发生偏离所引发的费用调整,往往是争议的焦点。本文将围绕一个具体的市政桥梁工程案例,深入剖析“预制空心板场外运输费”的结算争议,探讨审计观点的合理性,并厘清此类问题的分析思路与解决原则。

  一、案例背景:清单内容与实际施工的差异

  某市一座新建桥梁工程,其上部结构采用预制预应力空心板梁。在项目招标阶段,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关于“预制预应力空心板”的项目特征描述,明确包含了“预制场地平整、预制、养护、场内运输200米、安装”等工作内容。施工单位依据此特征进行投标报价,最终以1000元/立方米的综合单价中标。

  工程施工过程中,未发生任何设计变更。然而,施工单位提交了一份经监理、业主等单位现场代表签字确认的工程签证单。该签证内容陈述:“桥梁工程中的空心板梁须达到设计要求,需由专业厂家进行预制生产并检测。经与预制厂家联系,所产生的构件运输需使用30吨平板拖车,经各方现场确认,实际运输距离为90公里。”只有工程标书能审计吗

  至工程竣工结算时,施工单位在报送的结算文件中,对此项空心板梁的报价进行了重大调整。其理由是:实际施工并未在现场预制,而是委托给了专业预制厂,因此原清单项目特征中的“预制场地平整”及“场内运输200米”已不适用,应变更为“场外运输90公里”。基于此,施工单位将该项综合单价重新组价为3200元/立方米。该项工程量为300立方米,因单价调整,结算价较中标价增加了66万元。

  二、争议焦点:两种对立观点的碰撞

  围绕这66万元的场外运输费,审计方(或建设方)与施工方形成了截然不同的观点,核心分歧在于对合同风险范围与责任界定的认定。

  审计方(建设方)观点:

  “预制预应力空心板梁”作为一个完整的清单项,其中标单价应被视为包含了完成该构件制作、运输、安装直至验收合格的所有工作所需的一切费用。招标文件中的项目特征描述,明确了“预制”是工作内容之一,但并未限定必须在现场预制。施工单位作为有经验的承包方,在投标报价时,应综合考虑自行预制或外购预制件等各种实施方案的成本差异,并将相关风险与费用包含在综合单价内。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因自身技术能力、成本控制或工期安排等原因,自行决定改为外购专业厂家的预制构件,这属于其内部施工组织的调整。由此产生的长距离场外运输,是其为实现“预制”这一结果而选择的特定方法所带来的成本,该成本应由其自行承担。因此,原中标综合单价1000元/立方米应维持不变,不得因施工方自行改变工艺方案而追加费用。工程结算审计的付款方式

  施工方观点:

  项目特征描述是报价的根本依据。原特征描述为“场内运输200米”,这明确设定了运输的范围和条件。在实际施工中,由于业主或监理对构件质量有特殊要求,或现场确实不具备预制条件,经各方共同确认,构件变更为由指定或认可的专业厂家生产。这导致了运输条件发生了根本性改变,从“场内200米”变为“场外90公里”,这构成了对原工作内容的重大变更。经过签认的运距签证单,正是这一变更事实的书面证明。根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精神,当实际施工的工作内容与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一致时,且该变更是经发包人认可或由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据实调整合同价款。因此,将运输费按实际发生的90公里场外运输进行核算并调整单价,具有合同依据和事实基础。

  三、深度剖析:关键问题与法理依据

  要评判孰是孰非,需从以下几个层面进行深入辨析:

  1.清单项目特征的“包干性”与“描述性”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核心原则之一是“单价相对固定,工程量按实结算”。每个清单项的综合单价,应覆盖完成该清单项“所有”工作内容所需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风险。本案中,“预制”是特征描述的一项工作。关键在于,“预制”这一工序本身的风险(如选择现场预制还是工厂预制、不同预制方式带来的成本差异)是否被认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的风险包干范围内。通常认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应对此有预判并将其成本纳入报价。将“场内运输200米”改为“场外运输90公里”,表面上是运输距离变化,实质是“预制”的实现方式发生了根本变化,这可能超出了通常预期的风险范围。装修工程跟踪审计咨询报告

  2.现场签证的法律效力与性质界定

  经多方签认的工程签证,是确认工程事实的重要文件。本案中的运距签证,清晰地记录了“实际运距为90公里”这一事实。然而,签证的法律效力在于“确认事实”,而非自动“确认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它需要与合同条款结合进行解释。审计方可能主张,该签证仅证明了“发生了90公里运输”这一客观事实,但并未同时约定“此费用由建设单位另行支付”。费用的承担责任,仍需回溯到原合同条款中关于工作范围与风险划分的约定。

  3.“施工工艺”选择权与风险归属

  在固定单价合同中,只要最终交付的工程实体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承包商通常有权选择其认为最经济合理的施工方法和技术措施。从招标文件看,项目特征并未强制要求必须现场预制,也未禁止外购。施工单位选择外购,可能是基于质量、工期或成本的综合决策。这一选择所带来的利弊(包括可能增加的运输成本和节省的现场设施成本),原则上应由选择方即施工单位享有和承担。除非能证明,变更为外购是应发包人指令或其原因(如现场场地被占用、发包人提出更高的质量要求且现场无法满足)所导致,方可主张构成变更。哪些在建工程必须审计

  4.平衡合同精神与公平原则

  从合同严肃性角度,维护中标单价的稳定性至关重要,否则将打开以施工组织变动为名随意变更单价的口子。但从公平原则出发,如果场外90公里运输是一个有经验的投标人在投标时完全无法预见的重大情况,且此情况非承包商原因造成,坚持原价可能导致双方利益显失公平。因此,需要审查:在招标阶段,是否存在任何信息暗示或可能导致承包人必须考虑长距离场外运输?施工过程中变更为外购,是承包人纯自主行为,还是存在业主的暗示、认可或客观条件的被迫无奈?

  四、结论与建议

  综合来看,审计方“不应另行增加运输费用”的观点,在严格遵循合同包干价精神和防范承包商通过改变施工方案进行不平衡报价套现的风险方面,具有较强的法理和合同依据。其核心立场是:承包商应为其自主的施工组织决策承担全部商业风险。

  然而,该观点并非绝对。若施工单位能提供更有力的证据链,例如:招标图纸或说明中明确要求现场预制,但业主后期未能提供预制场地;或监理、业主以质量为由明确指令必须采用某特定厂家产品,从而导致必然发生场外运输等,则情况可能逆转,场外运输费有可能被认定为因发包人要求或责任导致的变更,应予计取。德惠工程审计哪家服务好

  对于工程各方而言,此案例的启示在于:

  对招标人(建设方):在编制清单项目特征时,对于可能引发重大费用差异的工艺选项(如构件是现场预制还是外购),应尽可能清晰、无歧义地描述其工作边界和条件,或直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艺要求,避免后期争议。

  对投标人(施工方):在投标报价时,必须深入研究项目特征,对潜在的多种施工方案及其成本进行充分预估,并将风险费用计入综合单价。对于可能发生但不确定的情况,可在投标时提出疑问,或采取相应的报价策略。

  对监理及现场管理人员:在签署涉及可能引起费用变更的现场单据时,应谨慎措辞,不仅要记录事实,最好能明确记录事件发生的原因、责任方,或注明“此签证仅作为事实记录,费用按合同相关条款结算”,为后续审计结算提供清晰的判断依据。

  总之,工程结算审计不仅是数字的核对,更是对合同约定、现场事实和法律原则的综合运用。每一笔争议费用的背后,都需要拨开表面现象,探究其合同根源与责任本质,方能做出既合法合规又合乎情理的公正判断。财务及工程审计整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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