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审计工程项目在工程建设领域,发承包双方围绕合同价款产生的结算争议屡见不鲜,其中因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与招标清单描述不符所引发的纠纷尤为典型。此类争议往往涉及巨额价差,其核心法律问题在于: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所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对合同双方具有何种约束力?当实际施工方案因故发生重大变更时,承包人是否拥有调整合同价款的权利?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工程造价纠纷案例,结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相关规定,对上述问题进行深入剖析,旨在明晰其中的法律逻辑与风险分配原则。
▲案例引入:一项巨额措施费背后的结算困境
某综合楼工程项目存在一项技术复杂、施工难度高的部分:在建筑顶层约40米的高度,四周水平悬挑出近6米宽的现浇有梁板,其水平投影面积超过1800平方米。为完成此项特殊结构的施工,承包人经专家论证后,采用了在主体结构上设置工字钢与槽钢组合的悬挑承力架作为专项超高措施方案,该方案实际实施成本高达二百余万元人民币。
然而,发包人(业主)在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对此部分仅列有一个名为“满堂脚手架”的清单项,在项目特征描述中简要写明“悬挑部位”,工程量为“12535平方米”。投标人(施工方)在投标报价时,直接依据此清单项报价,单价为每平方米14.52元,此项合价约为18.2万元。棚户区改造工程审计
工程竣工进入结算阶段,双方就该项费用产生巨大分歧。发包人方认为,应严格按投标单价及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即便承包人主张悬挑板结构浇筑和后期装饰各需一次架体,分别计算1800平方米,合计3600平方米,结算金额也仅为5.2万余元(14.52元/平方米×3600平方米)。这意味着,一项技术复杂、实际成本超过二百万元的专项措施,在结算时可能仅被认定为价值5.2万元。这对承包人而言,无疑将面临巨额亏损。而承包人的核心诉求在于:能否突破投标报价,要求发包人根据实际施工采用的、成本高昂的悬挑钢架方案,据实调整合同价款?
本案争议的根源在于招标清单项目特征的模糊性与投标报价的错位。招标清单将本应单独列项并详细描述的大型悬挑结构专项措施,简单归类于常规的“满堂脚手架”项下,仅注明“悬挑部位”,未能准确反映项目的技术特点和施工难度。而投标人在报价时,未对“悬挑部位”的具体构造、高度、难度进行深究,仅依据常规的满堂脚手架工艺进行组价,报出了远低于实际成本的价格。双方在合同订立阶段,就该项工作的真实价值存在严重的认知偏差和信息不对称。工程结算审计的内容包括
▲法律基点:投标方案构成要约,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要理清本案,首先须明确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法律地位。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梳理出清晰的逻辑链条。
〔1〕施工组织设计的法定提交时点与投标方案的独立性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7.1.2条规定,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的一定期限内(通常为收到开工通知前),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这份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是合同履行的一部分。然而,这不同于投标阶段的施工组织设计。《清单计价规范》4.1.5条指出,招标人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时,应依据“常规施工方案”。而6.2.1条及6.2.4条则指出,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时,应依据“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并据此自主确定措施项目费用。
这意味着,在招投标阶段,存在着两套方案:一是招标人基于“常规施工方案”编制的清单项目;二是投标人根据自身技术、设备和经验“拟定的”用于投标的施工组织设计。投标文件是承包人向发包人发出的要约,其中包含的施工方案、技术措施和对应的报价,共同构成了要约内容。一旦中标,该投标文件(除被明确修改的部分外)即成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因此,投标人在投标时报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及其对应的报价,对发承包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承包人被视为已充分考虑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并据此报出了一个有竞争力的价格,同时也承诺了按此方案施工。建筑工程审计监理规范
〔2〕投标报价与施工方案的对应性要求
《清单计价规范》的内在逻辑要求投标报价(尤其是措施项目费)必须与投标施工方案一一对应。措施项目费是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费用。其费用高低与所选用的施工方案、技术措施直接相关。投标人若采用一项技术先进但成本高昂的专项方案(如本案的型钢悬挑),就理应在措施项目报价中计入相应成本;反之,若报价时基于一项常规、简单的方案(如从楼内搭设的满堂脚手架),则意味着其承诺以较低的成本完成该部分工作。
在本案中,投标人基于“满堂脚手架”方案报价18.2万元,在法律上应被解释为:承包人承诺,采用类似于室内满堂脚手架的常规方法(或其它成本相当的方法)来完成“悬挑部位”的施工,其预期成本及合理利润已包含在此报价中。这个报价及其隐含的施工方案,构成了合同双方合意的基础。
▲变更与调价:施工方案改变时的合同价款调整机制
虽然投标方案具有约束力,但工程建设具有复杂性,合同履行中因各种原因变更施工方案的情形十分常见。法律并非僵化地要求承包人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投标方案,而是设立了相应的价款调整机制。玄武区工程纠纷审计
〔1〕工程变更导致方案变化是调价的法定情形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9.3.2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该条款同时规定了,如果承包人未事先提交方案供确认,则视为变更不引起措施费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价权利。
这一规定确立了施工方案变更与合同调价之间的核心原则:如果施工方案的改变是由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所引致的,那么因此而增加的措施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例如,发包人改变设计、提高标准、或提供的地质条件与招标文件不符,导致承包人必须采用更复杂、更昂贵的施工方案,承包人有权要求调整合同价款。
〔2〕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方案变化一般不调价
与上述情形相对,如果施工方案的改变是由于承包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例如投标时技术考虑不周、为加快自身进度而优化(但非发包人要求)方案、或因其施工失误导致原方案无法实施而需变更,则由此增加的费用通常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合同通用条款中常有类似约定:“承包人自行超出设计图纸(含变更)范围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通信工程需要审计吗
本案的争议焦点恰恰在于:从“满堂脚手架”方案变更为“型钢悬挑”方案,这一改变的性质是什么?是发包人要求的工程变更,还是承包人自行采取的、或应对其投标疏漏的方案?
从案例描述看,招标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悬挑部位”虽显模糊,但工程范围和技术要求(40米高空、6米悬挑、大跨度现浇板)本身是明确的。采用常规满堂脚手架无法完成此类结构施工,这应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勘察现场后应能预见的基本工程技术常识。承包人投标时未予充分考虑,而报出了一个基于常规工艺的低价,此风险在招标投标的“风险自担”原则下,通常应由承包人承担。后续的“专项专家论证”及采用高价悬挑方案,更像是为了纠正其投标方案的技术不可行性,而非因发包人变更设计或要求所致。
▲结论与启示:合同约定优先与公平原则的衡平
综合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对本案得出以下基本判断:
首先,投标人基于“满堂脚手架”方案所报出的低价,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这是合同严守原则的体现。合同中常见的条款,如“发包人或监理人对施工方案的批准,不视为对合同价款的变更或调整”,进一步强化了此原则,旨在防止承包人通过事后报批方案的方式将投标失误的风险转移给发包人。
其次,本案中施工方案从理论上的“满堂脚手架”变为实际的“型钢悬挑”,主要原因可能在于承包人投标时的技术准备不足或报价失误,而非因发包人主导的工程变更。因此,援引《清单计价规范》9.3.2条要求调整价款,可能难以获得支持。因为该条款适用前提是“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而本案难以证明存在这样的前置性“工程变更”。政府建设工程必须审计吗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承包人必然要独自承担全部近两百万元的损失。法律在强调合同约束力的同时,亦设有公平原则予以衡平。如果招标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存在重大瑕疵,未能清晰揭示工作的真实难度和范围,导致所有投标人均可能产生重大误解,则可能影响合同的公平性。此外,如果实际实施的、经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其安全性、必要性得到了发包人(及监理)的知晓和默许,且发包人从中受益(获得了合格工程),在极端情况下,承包人仍可尝试通过诉讼或仲裁途径,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公平原则,对双方的利益失衡状况进行适当干预,对价款予以酌情调整。但这具有较大的法律不确定性,并非承包人可依赖的常规救济途径。
本案例给予工程发承包双方深刻的启示:
对发包人(招标人)而言,编制严谨、准确、完整的招标工程量清单至关重要。对于技术复杂的特殊措施项目,应单独列项,并尽可能详细地描述其项目特征、工艺要求,甚至可要求投标人提供详细的方案草图并进行报价说明,避免使用“悬挑部位”等模糊用语,从源头上减少争议。
对承包人(投标人)而言,则必须高度重视投标阶段的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与报价的匹配性。在研读招标文件时,应对每一项清单,尤其是措施项目,进行技术可行性研判。对于不清楚、不理解或认为特征描述不清的内容,应依据招标答疑程序及时提出澄清。绝不能“想当然”地以常规工艺对特殊项目进行报价,将自己的经营风险建立在招标文件的模糊之处上。投标报价不仅是数字游戏,更是其技术方案、管理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的综合体现。一旦中标,其投标方案及报价即成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承诺,事后以“未考虑周全”为由要求调价,将面临巨大的法律与商业风险。苏州工程财务审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