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业绩能否作为评审因素?财政部官方答复给出明确界限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意义 2026-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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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口碑的工程审计公司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业绩要求是评审因素中最为常见也最易引发争议的条款之一。“政府采购业绩才能得分,非政府采购业绩不得分”是否合理?“省级业绩”“市级业绩”能否作为加分项?特定行业的业绩要求是否构成歧视?这些问题困扰着众多采购人、代理机构和供应商。本文依据财政部国库司的权威答复,系统梳理五个典型问题,帮助从业者准确理解“特定业绩不得作为评审因素”的立法本意与实践界限。

  ▲问题的提出:业绩评审的公平性边界在哪里?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明确规定:采购人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这一条款的立法目的,在于防止采购人利用业绩要求设置隐形门槛,排斥潜在供应商,维护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环境。开展工程跟踪审计的通知

  然而,原则的落地往往面临具体情境的考验。哪些业绩要求属于“特定行政区域”?哪些属于“特定行业”?在什么情况下,业绩要求是合理的项目实际需要,在什么情况下构成歧视?以下五个财政部答复,从不同角度划定了清晰的法律界限。

  〔1〕“政府采购业绩得分,非政府采购业绩不得分”是否合理?

  【问题】某项目评审因素中设置:“类似项目业绩,要求有‘政府采购’业绩的得分,而‘非政府采购’业绩不得分。”这样的评审因素是否合理?

  【答复】在评审因素中限定“政府采购业绩”得分、“非政府采购业绩”不得分的做法不合理。这种做法在考察企业的履约能力方面存在不尽公平的问题。

  【解读】财政部的这一答复直指问题的核心:政府采购业绩与非政府采购业绩,在反映企业履约能力上并无本质区别。一家企业可能长期服务于大型民营企业或外资企业,积累了丰富的同类项目经验,其履约能力和管理水平完全胜任政府采购项目。仅仅因为其过往业绩来自非政府采购领域就予以否定,既缺乏科学依据,也构成了对这类供应商的歧视待遇。评审因素的设置应当聚焦于业绩本身与采购项目的相关性——项目的规模、复杂程度、技术特点是否与采购需求匹配,而非业绩的“出身”是政府采购还是非政府采购。内部工程审计竞争情况分析

  〔2〕医院、高校物业采购中,能否将同类业绩作为类似业绩?是否属于特定行业?

  【问题】在进行医院、高校物业政府采购时,是否可以把医院、高校物业业绩作为类似业绩?这类业绩算不算特定行业业绩?

  【答复】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中标、成交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但对该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应当按照具体的项目特点予以区别对待。采购人可以通过项目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和实际需要,对供应商提出业绩要求作为资格条件或者评审加分标准。例如,医疗机构物业服务通常包括医疗污染物处理,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类似医疗机构服务的业绩,但必须确保一定数量潜在供应商具有类似业绩,从而保证采购项目的竞争性。

  【解读】这一答复具有重要的实践指导意义。它明确了“特定行业业绩”的判定标准:如果业绩要求与采购项目的技术管理特点和实际需要密切相关,则属于合理要求;如果脱离项目实际,仅为限制竞争而设置,则构成歧视。

  以医院物业服务为例,其特殊性在于涉及医疗污染物处理、感染控制等特殊要求,因此要求供应商具有类似医疗机构服务业绩,具有技术上的合理性。但同时必须满足一个前提:市场上应当有一定数量的潜在供应商具有此类业绩,确保项目能够形成有效竞争。如果某类业绩要求的结果是只有一两家供应商能够满足,导致竞争不足,那么即使业绩本身与项目相关,也可能因违反竞争性原则而被认定为不合理。工程单位财务审计内容包括

  〔3〕“省级业绩”“市级业绩”“县级业绩”能否作为评审因素?

  【问题】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设置:“投标人近三年有省级或部级业绩得5分,市级业绩得3分,县级业绩得1分。”这是否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答复】评审因素应当与投标人提供的货物服务质量相关,且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留言所述“省级或部级业绩”“市级业绩”“县级业绩”不宜作为评审因素。

  【解读】财政部的答复斩钉截铁:按行政层级划分业绩等级并赋予不同分值,这种做法明确违规。原因在于,业绩的优劣应当由项目的规模、技术难度、完成质量等因素决定,而非由项目所在地的行政级别决定。一个县级项目可能技术复杂、难度极高,一个省级项目可能只是常规任务。将行政级别作为评分依据,既无法真实反映供应商的履约能力,也构成了对在不同层级区域开展业务的供应商的差别待遇。采购人应当关注业绩本身的“含金量”,而非业绩头上的“行政帽子”。石家庄工程财务审计

  〔4〕应急网络对接项目,能否要求特定部门的指挥中心业绩?

  【问题】某项目需要完成与应急、三防、消防、安监、地震、国土、气象、水利等多个部门的应急网络对接。在评分细则中设置“承接上述部门的指挥中心建设项目同类业绩”作为加分条件是否合理?这些部门属于众多政府部门,并非一个特指“行业”,是否合规?

  【答复】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特点与实际需求,要求供应商具有全国性的非特定行业的类似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具体要求应当通过采购文件作出规定。

  【解读】这一答复的关键词在于“非特定行业”。虽然应急、三防、消防等部门各属不同领域,但它们的共同点在于都属于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对指挥中心建设有着相似的技术要求。采购项目需要与这些部门进行网络对接,因此要求供应商具有同类部门指挥中心建设业绩,与项目的实际需求高度相关。更重要的是,这些部门覆盖多个行业,并非指向某一个特定行业,因此不构成“特定行业业绩”的限制。这一答复提示我们:判断业绩要求是否合理,核心在于相关性——业绩要求是否与项目履约能力直接相关,而非机械地判断部门名称是否单一。

  〔5〕财政评估项目,要求财政部门合同业绩是否合规?

  【问题】某标书规定:“有效业绩为与财政部门签订的合同,或者报告上有财政部门签章的为有效业绩。业绩证明材料须提供合同及报告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这样的要求是否合规?江堤加固工程抛石如何审计

  【答复】如果采购项目属于财政评估项目,要求供应商提供财政部门合同业绩是合理的。但要求供应商提供特定金额的项目业绩不合理。

  【解读】这一答复体现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如果采购项目本身就是财政评估项目,那么要求供应商具有与财政部门合作的业绩,直接反映了项目履约所需要的专业经验和对接能力,具有合理性。但答复同时划出一条红线:不得要求特定金额的业绩。要求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实质上是以营业收入规模筛选供应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即使项目本身具有特殊性,业绩要求的设置也必须守住这条底线。

  ▲结语:回归相关性原则,守住公平底线

  综合财政部国库司的系列答复,可以提炼出判断业绩评审因素是否合规的两条核心原则:

  第一,相关性原则。业绩要求必须与采购项目的技术管理特点和实际需要直接相关,服务于判断供应商履约能力这一核心目的。任何脱离项目实际、仅为限制竞争而设置的业绩要求,都存在合规风险。

  第二,非歧视原则。业绩要求不得针对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不得按行政层级划分三六九等,不得以业绩的“出身”(政府采购与非政府采购)作为评分依据。评审因素的设置应当确保一定数量的潜在供应商能够参与竞争,维护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环境。

  业绩是衡量企业能力的重要标尺,但只有科学、合理、公平的业绩要求,才能真正筛选出最适合的供应商。采购人在设置业绩评审因素时,应当时刻对照上述原则,避免因条款设计不当而踩踏法律红线。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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