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规律性报价到恶意串通,一起政府采购案教你如何精准认定串通投标经开区工程预算报价 2026-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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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家界工程预算审核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串通投标行为如同一颗毒瘤,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然而,如何从看似普通的报价数据中嗅出异常,又如何通过缜密的调查取证锁定违法事实,一直是监管部门面临的难题。本文将以一起真实案例为切入点,深度剖析财政部门如何透过“规律性报价”这一表象,层层递进、抽丝剥茧,最终认定三家供应商构成恶意串通的全过程。这不仅是一堂生动的法律实践课,更为广大从业者提供了可资借鉴的认定思路与执法范本。

  【案件背景】

  某年1月,采购人A就食品快速检验设备采购项目发布了中标公告。这个采购项目分为四个包组,规模较大,涉及多个品类。在中标结果中,第1包组和第4包组的中标供应商均为K公司;第2包组的中标供应商为L公司;第3包组的中标供应商为H公司。表面上,这是一次常规的招标活动,各包组各有归属,似乎波澜不惊。然而,参与投标但未能中标的T公司对中标结果深感不满,随即向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T公司认为,K公司、L公司、H公司之间存在诸多可疑关联,其投标行为涉嫌串通,严重侵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诉事项➊:高管、股东、法人存在重合,疑似一致行动人

  T公司指出,K公司、L公司、H公司的高管、股东、法人等关键人员存在明显的交叉重合现象。具体而言,刘某同时担任K公司的执行董事,曾是H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历史股东,还曾在L公司担任医疗经理、历史股东和历史法人。这种人员的高度重叠,使得三家公司之间存在着显著的利害关系,极有可能构成一致行动人,从而在投标过程中相互配合、操纵结果。惠州智能弱电工程预算

  ◇投诉事项➋:招标公告发布前突击变更经营范围,动机可疑

  T公司进一步发现,K公司、L公司、H公司均在招标公告发布前进行了经营范围的变更。这三家公司变更前的经营范围中均不包含检测设备相关的内容,却在项目启动前夕纷纷调整了营业范围。T公司认为,这种“临阵磨枪”的行为极不正常,背后可能隐藏着采购人提前泄露信息、三家供应商串通投标的猫腻。同时,T公司也对这三家中标企业的售后服务能力提出了质疑——毕竟,它们在变更前从未涉足检测设备领域,专业能力令人担忧。

  ◇投诉事项➌:投标产品均含有H公司产品,涉嫌违反品牌唯一性原则

  T公司注意到,K公司、L公司、H公司在各自的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投标产品都包含了H公司生产的产品。根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原则上只能有一家投标人参与竞争。如果三家公司都使用了H公司的产品,那么它们是否应当被视为同一供应商?T公司认为,这显然违反了品牌唯一性原则,属于典型的围标手法。工程预算绩效管理办法

  ◇投诉事项➍:报价呈现规律性差异,疑似“一家低报,两家高报”

  T公司经过对四包报价数据的仔细比对,发现了一个令人警觉的规律:在每个包组中,K公司、L公司、H公司的报价都呈现出一种高度一致的格局——一家报出较低价格,一家报出中间价格,另一家则报出较高价格。而且,最终中标的恰好都是那个报出中间价格的公司。这种“一家低报、两家高报”的配合报价策略,在业界被视为围标串标的典型特征。T公司据此认为,这三家单位存在明显的围标嫌疑,请求财政部门彻查。

  【处理理由】

  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立即启动了严谨的调查程序。调查人员调取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数据,仔细查阅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开标记录表以及中标公告等全套资料,对每一项投诉事项进行了逐一的核实与研判。文物建筑修缮工程预算书

  ◇关于投诉事项➊:人员重合不等于单位负责人同一或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经过对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深入查询,财政部门查明:K公司、L公司、H公司三家供应商之间,并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也未发现直接的控股关系或管理关系。虽然刘某在三家公司中均有任职记录,但这种人员交叉并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定条件。因此,投诉事项➊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投诉事项➋:经营范围变更不能证明信息泄露

  财政部门仔细审阅了招标文件中关于“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设定,发现该项目的资格条件并未要求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必须包含检测设备相关内容。也就是说,即使K公司、L公司、H公司在变更经营范围之前,也同样具备投标资格。它们在招标公告发布前变更营业范围的行为,本身并不能证明采购人在开标前开启了投标文件,更不能证明采购人将有关信息泄露给了这三家供应商。因此,投诉事项➋同样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➌:不同包组中产品来源各异,不构成品牌唯一性问题

  财政部门调取了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对各包组中三家供应商的投标产品进行了逐一核对。结果显示,该项目共分为四个包组,而在每一个包组中,K公司、L公司、H公司所投产品的生产厂家各不相同。例如,在第1包中,K公司投的是甲厂产品,L公司投的是乙厂产品,H公司投的是丙厂产品。因此,并不存在“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应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的情形。投诉事项➌亦缺乏事实依据。米东区建筑工程预算

  ◇关于投诉事项➍:规律性报价结合投标文件深度分析,锁定恶意串通

  这是整个调查的核心环节,也是财政部门展现专业执法能力的精彩篇章。调查人员首先调取了开标记录表,将四包报价数据逐一列出:

  •第1包投标价:L公司1651200306元,K公司7990260元,H公司9313800元;

  •第2包投标价:H公司1495000元,L公司6202900元,K公司8191000元;

  •第3包投标价:L公司1368000元,H公司5560350元,K公司7372000元;

  •第4包投标价:L公司1729000元,K公司6660450元,H公司8417000元。

  对照中标公告可知:第1包中标供应商为K公司(中间报价),第2包中标供应商为L公司(中间报价),第3包中标供应商为H公司(中间报价),第4包中标供应商为K公司(中间报价)。综合四包报价与中标结果,可以清晰地看出:三家供应商在每个包组中都形成了“一家低报、一家中报、一家高报”的规律性差异,并且最终中标的总是那个报出中间价格的公司。这种高度一致的报价模式,绝非偶然巧合,而是精心策划的结果。

  然而,仅凭规律性报价还不足以直接认定串通投标。财政部门深知,要坐实违法行为,必须找到更多相互印证的证据。于是,调查人员将目光投向了各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内容。威海工程预算员

  通过仔细比对第1包投标文件,调查人员发现:中标供应商K公司的投标文件共351页,制作了详细的评审索引(包括项目、分项名称、评分标准、自评得分、备注),售后服务与其他方案多达119页,业绩部分附有自制业绩表(包括序号、合同订立时间、采购单位、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合同金额、证明材料)。相比之下,L公司的投标文件仅有40页,售后服务与其他方案只有6页,没有提供任何业绩,也没有评审索引;H公司的投标文件共45页,售后服务与其他方案仅8页,同样没有业绩和评审索引。

  再看第2包投标文件:中标供应商L公司的投标文件多达402页,制作了评审索引(包括项目、分项名称、评分标准、自评得分、备注),售后服务与其他方案共156页,业绩部分附有自制业绩索引表(包括序号、合同签订时间、采购单位、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合同金额、证明材料)。而K公司的投标文件只有78页,售后服务与其他方案仅9页,没有提供业绩及其他资质证明,也无评审索引;H公司的投标文件共70页,售后服务与其他方案仅8页,同样没有业绩和评审索引。

  第3包投标文件的情况如出一辙:中标供应商H公司的投标文件共481页,制作了评审索引(包括项目、分项名称、评分标准、自评、备注),售后服务与其他方案共79页,业绩部分附有自制业绩索引表(包括序号、招标单位、供货单位、项目名称、合同金额、签订日期、备注)。而K公司的投标文件共129页,售后服务及其他方案仅10页,没有提供业绩与其他资质证明,无评审索引;L公司的投标文件共123页,售后服务与其他方案仅7页,同样没有业绩和评审索引。崇明隔层钢结构工程预算

  第4包投标文件:中标供应商K公司的投标文件共409页,售后服务与其他方案共91页,制作了评审索引(包括项目、分项名称、评分标准、自评得分、证明材料),业绩部分附有自制业绩索引表(包括序号、合同订立时间、采购单位、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合同金额、证明材料所在页码)。而L公司的投标文件共124页,售后服务与其他方案仅7页,没有提供业绩,无评审索引;H公司的投标文件共135页,售后服务与其他方案仅8页,没有提供业绩,无评审索引。

  综合四包投标文件,一个惊人的规律浮现出来:K公司、L公司、H公司实际上都具备制作评审索引表、业绩索引表以及完善的售后服务与其他方案的能力——从它们各自中标的那一包投标文件中可以看出,它们的制作水平相当专业。然而,在它们不打算中标的包组中,这三家公司却不约而同地放弃了制作这些能够显著提升评分的内容。K公司仅在第1包和第4包(即它中标的包组)的投标文件中制作了评审索引表和业绩索引表,L公司仅在第2包(即它中标的包组)中制作了这些内容,H公司仅在第3包(即它中标的包组)中制作了这些内容。这种选择性放弃,显然是为了配合实现预先设定的中标结果——让那家被选中的供应商在评分上获得压倒性优势,而其他两家则主动“示弱”,以确保中标结果不出意外。

  更令人震惊的是,调查人员还发现了一个直接证据:第2包L公司投标文件中的售后服务方案,与第1包K公司投标文件中的售后服务方案,在结构和内容上高度雷同,甚至连措辞和段落编排都几乎一模一样。这已经不是巧合能够解释的了,而是赤裸裸的串通行为。工程预算编制审查重点

  综合上述情况,财政部门认定:K公司、L公司、H公司存在协商报价、协商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响应内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且投标报价呈现规律性差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三)项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三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上述行为属于恶意串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K公司、L公司、H公司的投标无效、中标无效。至此,投诉事项➍经查证属实。

  【处理结果】

  基于以上调查结论,财政部门依法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➊、投诉事项➋、投诉事项➌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投诉事项➍成立,且影响了采购结果。鉴于该项目已经确定中标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财政部门决定:驳回投诉事项➊、投诉事项➋、投诉事项➌;宣布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行政处罚】

  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后,K公司、L公司、H公司分别向财政部门出具了《保证书》,表示服从财政部门的处理决定,并郑重承诺认真改过,今后不再发生类似情况。鉴于这三家公司能够主动承认错误并承诺改正,且其行为未造成重大社会影响,财政部门酌情予以从轻处理。

  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财政部门对K公司、L公司、H公司分别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并将三家公司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年内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处罚决定下达后,三家公司均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标志着本案圆满收官。公司内部装修工程预算

  【案件分析】

  87号令第三十七条第(四)项明确规定,“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这一条款是财政部门认定串通投标的重要法律武器。然而,在实践中,仅仅依靠“规律性报价”这一孤立证据,往往不足以直接认定投标人构成串通投标——因为报价差异也可能是市场策略或成本差异所致。本案的精彩之处在于,财政部门并没有止步于投诉人提供的“规律性差异”线索,而是以此为契机,展开了深入、全面的事实调查。

  调查人员敏锐地抓住了三个关键突破口:其一,从报价规律入手,发现三家供应商在每个包组中都形成了“一低一中一高”的固定模式,且中间报价者恰好中标,这种高度一致性已经超出了正常市场竞争的范畴。其二,通过对不同包组投标文件的结构和内容进行横向比较,发现三家供应商在具备同等制作能力的前提下,刻意在自己不中标的包组中放弃制作评审索引、业绩证明等关键加分内容,这种行为逻辑的唯一合理解释就是配合串通。其三,发现了不同包组中标供应商的售后服务方案存在结构和内容高度雷同的直接证据,这为认定“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提供了铁证。

  正是通过这种由表及里、层层递进的调查思路,财政部门成功地将“规律性报价”这一表象,与“协商报价”“投标文件异常一致”等实质违法行为串联起来,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最终锁定了三家供应商的恶意串通行为。这一案例告诉我们,认定串通投标不能仅凭单一迹象,而应当综合运用报价分析、文件比对、行为逻辑推断等多种手段,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于监管部门而言,这是一次执法能力的生动展示;对于市场主体而言,这更是一记响亮的警钟——任何试图通过串通投标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终将在严密的监管面前无所遁形。经开区工程预算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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