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预算中的单价独家谈判采购作为一种特殊采购方式,其成交确认机制长期以来存在理论与实践上的争议。传统上,成交通知书被广泛用于多种采购程序中,其制度设计源于公开招标中的开标、评标与定标环节。然而,独家谈判采购因其“独家性”和“谈判性”特征,是否必须沿用成交通知书作为成交确认形式,仍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本文认为,相较于成交通知书,以经双方签署的谈判记录作为成交确认为更具合理性、更符合合同法基本原理,且有助于提升采购效率与法律安全性。
▲独家谈判采购的法律定位与适用情形
〖1〗基本概念与制度渊源
独家谈判采购,是指采购人通过组建谈判小组,与唯一供应商进行协商,并依据谈判结果直接签订合同的采购方式。该方式在不同规范体系中有不同命名: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在《非招标方式采购代理服务规范》中称其为“直接采购”;《政府采购法》中命名为“单一来源采购”;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发布的《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中则采用“单源直接采购”这一术语。尽管名称存在差异,但其核心特征一致,即供应来源唯一、程序简化、强调协商一致。本文所讨论的“独家谈判采购”,是狭义的,特指以上三种规范中界定的情形。
〖2〗适用情形的法规比较
(1)根据《非招标方式采购代理服务规范》,直接采购适用于六类情形:采购内容涉及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需维持技术功能一致性或配套性而向原供应商继续采购;因抢险救灾等紧急状况需紧急采购;执行国家政策如技术推广或重大装备国产化;涉及国家或企业秘密不宜竞争性采购;以及采购人与供应商存在控股或管理关系且具备供应资格。重庆诺金工程预算
(2)《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74号)规定,单一来源采购适用于:唯一供应商情形;不可预见紧急事件;为保障一致性或配套服务需添购,且添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百分之十。
(3)《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中单源直接采购则包括五类:唯一供应来源;紧急采购需求;保证设备、技术或服务配套;符合国家安全或企业核心利益保护;以及金额小、技术简单、市场竞争透明的项目。
可见,尽管不同规范在细节上存在差异,但均强调供应来源的独占性与情形的特殊性,为独家谈判采购提供了制度出口。
▲合同成立的核心机制:要约与承诺
〖1〗要约的法律构成
要约,指一方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发出的包含合同主要条款且表明一经承诺即受约束的意思表示。其必须具备以下要件:内容具体明确;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可以撤销,但撤销通知须先于或同时与要约到达。
与之相对的是“要约邀请”,即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如价目表、招标公告、商业广告等(除非广告内容符合要约规定)。在采购活动中,采购公告或谈判邀请书通常视为要约邀请。
〖2〗承诺的生效与合同成立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有效的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在要约确定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内容与要约一致,不得附条件;且不得对要约作出实质性变更,否则视为新要约。承诺生效时合同即告成立,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新荣区商场装修工程预算
〖3〗要约承诺制度的价值
该制度使合同订立过程清晰化、标准化,有助于在复杂商事活动中判断合同是否成立,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与责任归属。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双方进入特别信赖关系,受要约人可能基于信赖作出相应行动,因此要约人须承担诚信义务。同时,法律也赋予当事人对意思表示进行修正的权利,如要约的撤回与撤销、承诺的撤回等,以在意思自治与交易安全之间取得平衡。
〖4〗在独家谈判采购中的具体体现
在独家谈判采购中,采购人发出谈判邀请书属于要约邀请;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构成要约;随后双方授权代表进行谈判,达成一致并签署谈判成交记录,这一过程可视为双方通过协商形成新的要约与承诺。因此,谈判记录实质上承载了合同成立的核心要素,既是协商结果的记载,也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证明。
▲独家谈判采购的流程辨析
〖1〗不同规范下的程序特点
《非招标方式采购代理服务规范》虽提供了推荐性流程,但允许采购人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补充或简化。该规范明确,独家谈判采购可不发布成交通知书,谈判成功的签字记录可直接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的单一来源采购流程亦未设置成交通知书环节,强调通过协商与书面确认达成交易。
同样,《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中的单源直接采购程序也未要求必须使用成交通知书,突出了程序灵活性与效率。装饰工程预算怎样报价
〖2〗实践中的流程偏差与问题
尽管上述规范未强制要求成交通知书,一些采购人仍出于习惯或内部制度规定,在独家谈判中沿用该形式。这不仅无谓增加了程序环节,还可能引发法律风险:成交通知书通常是对响应文件的确认,而谈判过程中报价、技术方案、付款方式等条款可能已发生变更。若成交通知书未完全反映最终谈判结果,则可能导致确认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产生争议。
▲谈判记录作为成交确认方式的优越性与可行性
〖1〗符合合同订立的基本法理
谈判记录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实质是对原始响应文件的修正,构成新的要约与承诺,直接体现合同成立过程。因此,以其作为成交确认形式,符合《民法典》合同编关于要约、承诺的规定,法律逻辑清晰完整。
〖2〗简化流程,提高采购效率
独家谈判采购仅有一家供应商参与,无需进行多家比较与评审。发出谈判通知即意味着该供应商通过初步审查,进入准成交状态。后续谈判重点为价格让利、条款细化等,谈判成功即签定协议。跳过成交通知书环节,直接以谈判记录确认成交,显著缩短采购周期,适应紧急采购、战略合作等情形的效率需求。吕梁电话装饰工程预算
〖3〗避免内容歧义与法律风险
成交通知书通常无法完整承载谈判中调整的全部条款,而谈判记录可详细载明技术规格、价格、交付期、付款方式等协商结果,避免因确认文件与实际协议不一致而引发纠纷。采购人可事前授权谈判小组通过签署记录直接确认成交,或在谈判后依内控程序对记录予以追认,再将其送达供应商作为成交凭证。
〖4〗成交通知书非强制性要求的法规依据
如前述分析,三大主流规范均未强制要求独家谈判采购必须发布成交通知书。《非招标方式采购代理服务规范》中相关内容属推荐性而非强制;财政部和国企采购规范中则无此要求。实践中,已有地方政府采购中心明确单一来源采购不发成交通知书,例如济南市政府采购中心即规定此类采购以书面通知形式确认成交。
〖5〗案例分析与实践建议
实际工作中,尤其在处理紧急安全隐患、战略合作采购等情形时,常见“先定单位、后谈合同”的操作。此时,谈判记录成为确认双方合意的关键文件。建议采购人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授权范围,允许谈判小组以签署谈判记录的方式确认成交;同时,可设计标准化的《独家谈判成交确认书》,明确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替代传统的成交通知书。
独家谈判采购作为一种特殊的采购方式,其成交确认机制应立足于其“独家性”与“谈判性”本质。相比于沿用传统成交通知书,直接以经双方签署的谈判记录作为成交确认依据,不仅更加符合合同法理、简化采购流程、提高操作效率,也能减少因文件内容歧义导致的法律风险。各采购主体应基于相关法规精神,优化内控管理,推动成交确认机制的合理化与规范化,促进采购活动既合规高效,又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古建修缮保护工程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