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定标自主权的法律内涵与实践边界多维视角下的深度解析滁州护坡工程预算招标 2025-10-30
返回列表

  铝合金围栏工程预算在招投标法律实践中,"确定中标人"并非一个孤立存在的程序环节,而是贯穿于招标采购全过程的系统性权利运作。从招标人制定并公布招标文件开始,经历投标人参与投标、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评委会评审推荐候选人等一系列严谨程序,最终由招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完成整个定标流程。因此,定标权的实现过程,实质上渗透在招投标活动的每一个关键环节。基于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文的立法精神,确保招标人在定标过程中的自主权应当从以下几个维度进行全面理解和把握:

  ▲招标文件编制权的核心地位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明确规定,招标人有权依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全面涵盖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投标人资格审查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从法律解释的角度来看,《招标投标法》实质上是赋予了招标人通过编制招标文件来确立投标人资格审查标准、制定评标方法与评标标准等核心内容的权力。这些权力在性质上都属于"招标人定标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令人遗憾的是,部分地方行政监督部门以强化监管为名,推行统一的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这种做法实质上剥夺了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过程中的自主权,特别是制定评标办法的自主决策空间。

  世界上的事物都具有其独特性,正如没有完全相同的两片树叶。不同的采购主体必然存在差异化的采购需求。这种差异性可以通过一个生动的比喻来理解:如同不同的丈母娘选择女婿,其标准从来就不是统一的——有的偏好经济实力,有的看重官职地位,有的注重外貌形象,有的赏识才华能力。即便是同一个采购主体,在不同的采购阶段也会产生不同的采购需求。继续以择婿为例,当女儿正值青春年华,丈母娘往往会精挑细选、标准严苛;而当女儿成为"大龄剩女"时,择婿标准自然会相应降低。鉴于采购标的的多样性和采购需求的复杂性,行政监督部门强制推行统一的评标办法,必然导致采购结果难以真正满足招标人的实际需求。天镇装饰工程预算价格

  ▲招标人知情权的法律保障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不得向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及个人泄露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信息。

  这一规定的反向解释表明,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享有获取下载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等信息的权利。然而在实践层面,大多数监管部门以防止信息泄露为由,禁止电子交易平台在投标截止前向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提供上述信息。这种做法显然与立法本意相悖,不利于招标人合法权益的充分保障。

  从实务角度分析,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这意味着招标人对评标报告的审查时间极为有限。在当前投标人信息尚未实现互联互通的背景下,招标人难以及时完成对评标报告的全面审查。如果能够提前知晓潜在投标人的名称和数量,招标人就可以有针对性地对潜在投标人的商业信誉、历史业绩、履约能力等多方面信息进行预先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提交评标委员会作为评审参考。

  举例来说,如果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投标人近三年内不得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而A投标人书面承诺符合这一要求。但在评标过程中,招标人向评标委员会提供了查询结果,显示该投标人近三年内确实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在这种情况下,评标委员会完全可以启动澄清程序后否决其投标,这样既保证了招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又提高了采购效率,避免了事后纠错带来的程序浪费。鄂州弱电工程预算

  ▲招标人参与权的实践价值

  在实际操作中,许多监管部门为了防止招标人干扰评标委员会的独立评审,禁止招标人委派代表参与评标工作,甚至禁止招标人进入评标现场。这种"一刀切"的做法值得商榷。必须明确的是,招标活动本质上是招标人的采购行为。招标人参与评标过程具有双重积极意义:一方面,招标人可以通过评标前的项目介绍,帮助评标委员会快速、准确地理解招标人的真实需求;另一方面,招标人可以在评标现场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及时解答评标过程中出现的常见问题,例如招标文件前后表述不一致或存在歧义等情形。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招标人在评标现场还能够有效监督评标委员会依法履职的情况,有助于维护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文中关于招标人收到评标报告后开展五项审查的规定,正是对招标人参与权的重要体现和制度保障。

  ▲履约能力审查的启动权限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当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与方法审查确认。

  这一规定赋予了招标人对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的审查启动权。在实践中,这项权利基本上得到了较好的体现和落实,为招标人防范合同履行风险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工具。拉萨暖通工程预算

  ▲中标人选择权的分类规制

  (1)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只有当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时,招标人才可以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在实际应用中,不少专家指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实质上限制了招标人的定标权。对此,业内专家张志军提出了独特的见解,认为"招标人定标权被剥夺"是一个伪命题,并先后撰写了多篇文章进行深入阐释。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的权威解释,要求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选择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主要基于以下考量:①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选择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是落实《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的必然要求。②落实择优选择中标人的立法目的。选择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是落实《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关于择优选择中标人的具体体现。③提升招投标活动的公信力。要求招标人选择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不仅能够规范招标人的自由裁量权,预防争议,也能确保以评标专家为主体的评标委员会评审结果得到尊重和执行,从而提升中标结果的社会公信力。工程预算包括哪些工作

  需要明确的是,招标人选择第一中标候选人作为中标人存在前提条件。当第一中标候选人出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四种法定情形时,招标人可以选择其他中标候选人或者重新招标。因此,招标人并非完全没有定标权,只是其定标权受到必要的限制和约束,这是由该类项目的公共属性所决定的。

  (2)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选择空间

  要求招标人选择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的规定,仅适用于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这体现了分类管理的原则。对于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可以根据实际采购需求,从中标候选人中选择最符合招标人利益的最終成交人。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是对于非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选择中标人也不是完全任意的,必须综合考虑《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两项中标条件,即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者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定标权是一项内涵丰富的复合性权利,贯穿于招标采购活动的各个环节。行政监督部门和交易中心应当依法行政、合理行权,对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系统梳理和自查自纠,切实保障招标人的定标自主权,推动招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同时,招标人也应当依法规范行使定标权,在保障采购效率的同时,维护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实现招标采购效益的最大化。滁州护坡工程预算招标


搜索

0758-6806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