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额更新背景下的工程计价争议解决合同约定优先原则与法律适用深度分析工程预算清单套定额 2026-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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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审机构工程预算评审报告在建设工程领域,定额作为工程计价的重要依据,其更新换代往往引发一系列计价争议。本文通过一个典型案例,深入探讨定额更新后如何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计价的问题,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为类似争议的解决提供专业参考。

  一、案例背景与争议焦点

  某工程项目于2009年5月正式开工建设,合同签订日期为2009年6月30日,约定竣工日期为2010年6月10日。该项目中标金额为2272万元,采用工料单价法进行投标和计价,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为竣工后据实结算,明确按照2004届内蒙古消耗量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执行。

  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投入全力日夜加班赶工,至2009年底已完成全部主体工程。然而,在此期间发包方(甲方)提出多项重大变更:外装修由原设计的涂料变更为石材(需要重新设计审图)、部分窗户规格也发生变更。截至2010年6月,甲方仅支付工程款570万元,而此时前期变更图纸刚刚完成设计审图,窗户价格等重要参数尚未最终确定,导致工程只能延期进行。昆明风管抗震支架工程预算

  此后,该项目进入边施工边变更的特殊状态:屋面钢结构、室内装修等变更不断产生,施工过程伴随着等待工程款支付、等待变更方案图纸确定、等待特殊部位价款确认等多个环节。这种状况从2010年6月一直持续到2013年9月工程交付使用前,期间不断有新的变更产生。

  值得注意的是,在施工过程中,内蒙古消耗量定额于2009年7月1日正式更新为2009届定额。这就产生了一个关键问题:根据合同原定竣工日期2010年6月10日之后施工的工程量,是否能够执行2009届定额作为计价依据?特别是在施工过程中双方未就定额适用问题签订补充协议的情况下,这一争议显得尤为突出。

  二、定额更新的法律性质与合同效力分析

  定额作为行业计价标准,其更新本质上属于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并不直接改变已生效合同的约定内容。根据合同法基本原理,合同一旦签订,即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合同内容。

  在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按照2004届内蒙古消耗量定额和相关配套文件执行",这一约定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定额的更新换代属于外部环境变化,并不自动构成变更合同计价依据的充分理由。这体现了合同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即当事人通过合同表达的意愿应当得到尊重和执行。随州机房弱电工程预算

  从法律性质上看,定额更新属于政府指导价的调整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政府指导价调整时,对于在调整前已经签订合同的,一般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执行,除非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本案中,合同明确约定使用特定版本的定额,因此新版定额的发布并不自然取代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

  三、工期延误的责任认定与法律后果

  本案中,工程实际工期远超合同约定工期,这一事实需要从法律责任角度进行深入分析。根据案件描述,工期延误的主要原因包括:发包方提出重大工程变更、工程款支付不及时、变更方案确定延迟等。这些因素都属于发包方责任范畴,因此工期延误的责任应当由发包方承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7.5.1条明确规定,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当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

  (2)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gccp编制工程预算表

  (5)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

  (6)监理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发包方在多方面存在履约瑕疵,特别是未能及时确定变更方案、支付工程款等方面,直接导致了工期的延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03条规定,发包人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与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更重要的是,《民法典》第804条规定,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这一规定表明,即使发包人没有主观恶意,但只要因其原因导致工程受阻,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四、定额适用的合同解释原则

  针对定额更新后的适用问题,需要从合同解释角度进行深入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这一规定确立了"约定优先"的基本原则。

  在本案中,双方明确约定使用2004届内蒙古定额进行结算,这一约定应当得到严格执行。定额的更新并不改变合同约定的有效性,合同仍然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根本依据。这体现了合同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要求,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安全的重要保障。消声器规格工程预算

  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定额适用规则,则需要适用合同漏洞填补规则。《民法典》第510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511条进一步规定,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然而在本案中,合同对计价标准有明确约定,不存在约定不明的情形,因此不需要适用漏洞填补规则。定额更新只是外部环境变化,并不构成合同漏洞,不能成为单方面变更合同理由。

  五、工程变更与计价标准的关系

  本案中涉及大量工程变更,这需要从计价角度进行专门分析。工程变更属于合同内容的调整,应当通过协商机制确定变更部分的计价标准。对于变更工程,原则上应当遵循以下处理规则:

  首先,对于变更部分的计价,如果合同中有相同或类似项目的单价,应当参照合同单价执行。这体现了合同的整体性和一致性要求,避免因部分变更导致整个计价体系的混乱。

  其次,如果变更项目在合同中没有相同或类似单价可参照,双方应当协商确定新的单价。协商时可以综合考虑新版定额的标准,但这必须经过双方协商一致,不能单方面强制适用。长治专业装饰工程预算师

  重要的是,工程变更本身并不自动导致计价标准的变更。变更只是工程量的调整,而不是计价依据的改变。本案中,虽然工程发生大量变更,但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仍然有效,除非双方明确约定变更部分适用新定额。

  六、实务操作建议与风险防范

  基于本案分析,为类似情况提供以下实务建议:

  对于发包方而言,应当重视合同管理的规范性。在定额更新时,如果认为有必要适用新定额,应当主动与承包方协商,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明确计价标准。同时,要加强工程管理,避免因自身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从而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对于承包方而言,应当增强证据意识。在发生因发包方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时,要及时做好工期索赔的相关证据收集和固定工作,包括发送书面函件、记录会议纪要、保存相关文件等。对于定额更新问题,要坚持合同约定,不能轻易接受单方面变更计价标准的要求。

  对于监理单位而言,要公正履行职责。在工程签证和计价审核时,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不能因为定额更新就随意改变计价标准。同时,要客观记录工程实际情况,为可能发生的争议解决提供可靠依据。建筑工程预算如何看懂

  七、行业启示与规范发展

  本案例反映了建设工程领域一个普遍性问题:如何在政策法规变化时保持合同的稳定性。这需要行业各方共同努力,推动建立更加规范的合同管理体系。

  一方面,建议在合同条款设计时,增加关于政策法规变化的处理机制。例如,可以约定在定额更新时,对新开工部分适用新定额,对已开工部分适用原定额,或者设定一定的调整机制。这样既能保持合同稳定性,又能适应政策变化。

  另一方面,行业组织可以推动制定更加细化的操作指南,为定额更新时的计价问题提供标准化的解决方案。这有助于减少争议,提高工程管理效率。

  定额更新后的计价问题,本质上是合同约定与政策变化的关系问题。通过本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明确结论:合同约定具有优先效力,定额更新不改变已签订合同的计价约定。发包方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不能成为变更计价标准的理由。这一原则有助于维护建筑市场的交易秩序,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在工程实践中,各方应当尊重合同约定,诚信履行义务。同时,通过完善合同条款、加强过程管理,预防类似争议的发生。只有这样,才能构建更加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工程预算清单套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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