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财政部政府采购常见问题集中答复(上)格尔木市工程预算公司 2026-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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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工程预算价格表在政府采购实践中,从法律适用到操作细节,从业者时常面临各类疑难问题。财政部针对各方关注的热点、难点,通过官方答复形式作出权威解读。本文整理其中40个集中答复的上半部分(第1至第20问),涵盖工程服务采购的法律适用、联合采购预算管理、投标文件评审、IP地址异常处理、节能产品认定、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政府采购方式适用、供应商资格条件等多个方面,以问答形式呈现,力求为采购人、代理机构及供应商提供清晰、准确的操作指引。

  〖1〗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项目建议书、可研、造价咨询、检测等服务,应当适用招标投标法还是政府采购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第一条第三款明确:对《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没有明确列举的服务事项,以及《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第二条中没有明确列举的项目,不得强制要求招标。此外,根据发展改革委的咨询答复,除勘察、设计和监理外的服务,不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但涉及政府采购的,仍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执行。工程预算价格指数调整

  我单位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代建单位(事业单位),请问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工程造价咨询、检测等服务,无论采用何种方式采购,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还是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答: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和监理等服务,若采用招标方式采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除勘察、设计和监理以外的服务,不属于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如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以上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执行。

  〖2〗多家预算单位联合采购,单个项目均未超过100万元,但联合后超过100万元,是否需要补报或新增政府采购预算?

  如各单位采购的货物不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且各自采购金额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则联合采购项目无需补报或新增政府采购预算。联合采购不改变各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身份,分散采购限额以各单位自身年度采购金额为准,而非合并计算。

  〖3〗投标文件报价明细表中未填写投标产品的规格型号,但提供的证书上有规格型号,评委在现场无法判断产品与证书是否对应,应如何处理?上海工程预算员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报价明细表的填报要求。若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填写规格型号,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处理。招标文件未作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并根据澄清情况作出合理判断。评标委员会应当确保评审过程的公正性,在澄清过程中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政府采购项目开标时,代理机构发现两家投标人IP地址一致,应如何处理?是否需要向财政部门书面报告?代理机构是否有权要求投标人作出解释?

  代理机构发现上述情形后,应当将情况如实记录,正常开标,同时将相关情况向财政部门反映。采购代理机构无权自行要求投标人进行解释,也不得擅自中止开标或作出投标无效的处理。财政部门在收到相关情况后,可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5〗用于医用行业的显示器是否属于强制节能产品范围?哪些显示器属于强制节能产品?电器工程预算报价表

  是否属于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需根据采购需求的具体技术要求、《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产品名称及依据的标准进行判断。具体可以咨询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电话:010-83886194/83886379/83886188)或其他专业机构,以获取权威认定。

  〖6〗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政府购买服务,通过网站发布购买服务信息,只有2家供应商前来投标(均符合条件),采购是否可以正常进行?

  留言所述情形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规定,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重新开展采购。

  〖7〗《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在实际操作中,如何把握“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与“价格评审优惠”的关系?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前提是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的商号或者注册商标。如果一个采购项目或采购包包含多个采购标的,则每个采购标的均应由中小企业制造。

  关于实际操作:1.未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采购项目,不区分投标企业性质,仅按照所投产品生产商性质执行价格评审优惠。2.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投标人资格以投标企业性质确定,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政策,但投标人所投货物必须全部由中小企业制造。如投标人为中小企业,但所投货物制造商不全是中小企业,则不具备政策上的资格要求,应作无效投标处理。吕梁装饰工程预算要求最新

  〖8〗国办发〔2007〕51号文件与财库〔2019〕9号文件对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认定标准不一致,评标时应以哪个为准?还是以中国政府采购网在线查询结果为准?

  财库〔2019〕19号文件是根据国办发〔2007〕51号文件的规定,对节能产品具体范围作出的细化,两个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冲突。在实际评审中,采购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发布的品目清单和认证信息是重要的执行依据。

  〖9〗为项目提供初步设计编制或评审的单位,是否可以参与后续工程总承包采购活动?是否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

  财政部在2021年4月7日的答复(留言编号:5158-3667118)中明确:为项目提供初步设计编制或评审的单位,可以参与除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以外的采购活动。留言所述情形,如果工程总承包不包含规范编制、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初步设计编制单位可以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采购人发布公告时公开已完成的初步设计文件,使潜在供应商处于同等条件下竞争,并不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预算资料模板

  〖10〗公立医院医用耗材采购是否属于政府采购?医院自主按照竞争择优原则采购多家耗材配送供应商,是否可行?是否违反《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专项清理的通知》(财办库〔2021〕14号)?

  公立医院所有收支均应纳入部门预算,属于财政性资金。公立医院使用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全年采购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执行。医院若通过自主方式建立耗材配送供应商库,且采购金额达到限额标准,则可能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也不符合财办库〔2021〕14号关于清理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的要求。

  〖1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应如何体现?是否可以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为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项目?

  采购人可以将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直接设置为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以此体现预留份额。例如,在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中明确“本项目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并按照办法规定,仅接受小微企业参与投标。这样既符合预留比例要求,也便于操作执行。工程预算和造价收费标准

  〖12〗医院自筹资金招标应由哪个部门监管?是否有相关制度?

  公立医院所有收支均应纳入部门预算,属于财政性资金。公立医院使用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采购,由财政部门依法监管。自筹资金并非独立于财政监管之外,仍属于部门预算管理范围。

  〖13〗关于《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竞争性谈判:谈判小组与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逐一谈判。是否理解为供应商只要资格通过了,即使响应文件未响应谈判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文件规定未响应实质性要求为无效文件),也必须参加谈判?2.面对中小企业的采购,供应商同时为中小企业又为残疾人企业,是否享受价格优惠?

  1.谈判小组应当首先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不得进入谈判环节。2.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者采购包,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政策。若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但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同时符合中小企业条件的,可享受相应的价格扣除优惠,但不得重复享受。

  〖14〗服装加工企业在采购缝纫设备时,招标部门说不能限定品牌,导致每次采购的设备品牌不同,不利于售后服务和维修。车间反映不好用的设备只要中标就必须购买,这样做是否合理?公路工程预算基本定额

  留言未明确单位和资金性质,无法简单判断是否适用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若属于政府采购项目,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限定品牌通常属于指定特定供应商,构成歧视。但采购人可以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技术参数、性能要求、售后服务标准等,通过竞争择优确定供应商,而不直接限定品牌。若涉及非政府采购项目,则按照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执行。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问题一,“多次”是指至少几次及以上?问题二,同一品目采购预算1000万元,因时间较紧需先采购部分190万元,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后续810万元采用公开招标,是否符合要求?是否会被认定为“化整为零”?

  经研究,您在留言中提出的问题涉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有关规定,财政部无权对该条例条款进行解释。建议您依法向有解释权的单位咨询。

  〖16〗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第四款规定的供应商应当具备“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请问社会保障资金是指什么资金?是平时说的五险一金吗?装饰工程预算岗英文缩写

  您在留言中提出的问题涉及《政府采购法》的适用,根据《立法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财政部无权进行解释。建议您依法向有解释权的单位咨询。

  〖17〗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告的竞争性磋商文件约定“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自采购文件公告期满之日起计算,且应当在投标截止之日前提出”。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规定“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供应商在评标结束后未中标,遂对采购文件提起质疑。此时效应该执行哪一条?

  供应商应当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规定的法定期限内依法提出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约定的方式减损供应商的法定权利。采购文件中的约定如果缩短了法定质疑期限,该约定无效。供应商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质疑的,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受理。

  〖18〗目前很多政府采购服务签订3年期采购合同,合同一年一签。根据《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和《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非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政府采购服务项目(例如公益二类事业单位采购服务),在满足预算有保障、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等情形下,能否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的政府采购服务合同?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属于政府采购服务项目的范畴。对于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够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该规定适用于所有政府采购服务项目,并非仅限政府购买服务。建筑工程预算审计职责

  〖19〗2019年某市财政局以采购人身份进行《2019-2021年某市财政局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结算审核服务入围》招标,有效期至2021年8月;2020年某市各部门、各单位作为采购人进行了《某市2020-2022年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结算审核服务入围》。上述两个库的区别:2019-2021年库委托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项目,2020-2022年库委托3000万元以下项目。请问:2019-2021年库到期后,限额以上项目的业务是否可以采用2020-2022年库还是重新招标?

  留言所述工程造价入围项目,不符合现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的要求。采购人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明确服务标准、定价原则等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依照法定程序择优选择具体供应商,遵循量价对等原则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可由一家供应商承担的采购项目,可与其签订单价固定、数量不固定的采购合同。确需多家供应商共同承担的,可根据业务性质、服务区域等要素,进行合理分包,通过竞争择优,将相应采购业务明确到具体供应商。原入围库到期后,不应继续沿用,应依法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20〗《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请问该条例中的“一定期限”具体由哪个部门决定?需要出具哪种证明文件投标时认可?

  留言所述“一定期限”是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监管部门在作出处罚时确定的具体期限。该期限由监管部门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明确。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如实提供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若期限已届满,供应商可正常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对于已经履行完毕处罚决定的,无需额外证明,但应保留相关文书备查。格尔木市工程预算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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