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工程预算和造价公司在政府采购实践中,从法律适用到操作细节,从业者时常面临各类疑难问题。财政部针对各方关注的热点、难点,通过官方答复形式作出权威解读。本文整理其中40个集中答复的下半部分(第21至第40问),涵盖合同续签、关联企业投标、文物采购、服务合同期限、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执行、评标结果告知、招标文件售价、财政部门监管职责等多个方面,以问答形式呈现,力求为采购人、代理机构及供应商提供清晰、准确的操作指引。
〖21〗某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合同期限为2020年4月13日至2021年4月12日。合同届满前,采购人因内部审批问题,在2021年4月12日仍未决定是否续签。2021年5月30日,采购人通过内部决议方式同意该合同续签,合同期限为2021年5月30日至2022年5月29日。请问2021年5月30日至2022年5月29日合同期的合同是否属于合同续签?
答:留言所述合同续签问题,应在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中进行事先约定,并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合同续签。如果原合同中未对续签事项作出明确约定,则不能认定为合同续签。续签应当在原合同到期前按照约定程序完成,而非在合同到期后通过内部决议追溯认定。潮州专业弱电工程预算
〖22〗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或参股公司(事业单位持有该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能否参与该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或发改委立项项目的投标?
答: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下属企业不可以参加上级单位作为采购人的项目。这一限制的依据在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关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全资或参股公司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控制关系,参加同一采购项目将构成利益冲突,影响公平竞争。因此,无论采用招标方式还是非招标方式,此类关联企业均不应参与上级单位的采购活动。
〖23〗采购人拟使用财政资金通过参加拍卖的方式征集文物,竞拍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是否适用《政府采购法》程序?若适用,应如何适用?若不适用,应适用哪种程序?单位工程预算员
答:通过参与拍卖方式竞买文物的,可不适用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文物采购具有特殊性和不可替代性,拍卖是文物交易的重要方式,且拍卖过程本身已形成公开竞价机制。采购人应当按照拍卖法的相关规定参与竞拍,并做好预算管理和资金支付工作。采购完成后,应当妥善保管竞拍记录、成交确认书、付款凭证等资料,以备核查。
〖24〗政府机关物业服务合同(400万以上)到期后可否续签?如果续签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如果不能续签,请问应该采用什么办法采购?
答:采购人在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可以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并在采购文件中及采购合同中进行事先约定。未事先进行约定的,不可以续签采购合同。因此,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能否续签,关键看原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是否对续签作出明确约定。如已约定,可按约定执行;如未约定,则原合同到期后应当重新组织采购活动,不得直接续签。
〖25〗我是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现就财库〔2020〕46号文件的执行问题需要请教:根据该文件,采购文件中需要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假设采购的是台式电脑,潜在供应商既有生产厂家,也有经销商,采购文件中明确行业的话是“制造业”还是“批发零售业”?广联达水电安装工程预算
答:采购人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一个采购标的应只对应一个行业。留言所述采购台式计算机,其核心属于制造活动,无论供应商是生产厂家还是经销商,采购标的物本身属于工业制造品,因此所属行业应为“制造业”。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该行业划分,以便供应商正确填报中小企业声明函。
〖26〗公开招标项目,采购人必须委派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吗?
答:为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财政部鼓励采购人指派熟悉项目的工作人员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但此项要求并非强制性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委派代表。如采购人不委派代表参加评审,评审委员会由评审专家组成,不影响评审活动的正当性与合法性。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时,应当遵守评审纪律,独立客观地履行评审职责,不得发表倾向性意见或干预其他评审专家独立判断。山西智能蔬菜大棚工程预算
〖27〗A公司为总公司,A公司控股A1公司和A2公司,A1公司设立全资子公司B1公司。B1公司的分公司和A2公司的分公司共同参与同一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因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由B1公司和A2公司授权各自的分公司参与投标。以上公司均属同一集团、同一行业,共同参与同一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请问是否合法?中标结果是否有效?
答: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规定,留言所述情形,请自行判断是否可共同参与同一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从股权结构和控制关系分析,A公司与A1、A2公司存在直接控股关系,B1公司与A1公司存在直接控股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存在直接控股或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若上述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关系,则不得共同投标;若仅为间接控股或同一集团下的平行子公司,且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则可依法参与投标。
〖28〗需求管理办法实施后,单一来源采购的两种情形是否仍适用?1.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2.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长宁厂房钢结构工程预算
答:留言所述单一来源两种情形仍适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是对采购需求管理的细化和规范,并未废止或替代《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关于单一来源采购的法定情形。前述两种情形仍可作为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法定依据。采购人采用单一来源方式时,应当依法履行论证、公示、报批等程序,确保采购行为合法合规。
〖29〗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请问:1.在第一年采购时,预算金额应按一年还是三年填写?2.如某项目按一年采购预算填写,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可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但实际签订三年合同,三年总预算达到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是否存在规避公开招标的问题?
答:1.留言所述采购项目预算金额按照一年的填写。此类服务项目合同期限虽可签订不超过三年,但预算编制和采购文件中的预算金额均应以一个财政年度的预算为准。2.留言所述此类采购项目,应当按照一年预算金额计算是否达到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因一年预算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不构成规避公开招标。该做法符合财库〔2014〕37号文件关于服务项目可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合同的规定。做工程预算的工作内容
〖30〗2020年10月,湖北省突发公共卫生应急响应为三级。某地市在建设公共卫生中心时需采购6600万元疫情防控医疗设备,要求2020年12月份完成。采购单位将单价30万元以上合计6000万元的医疗设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单价30万元以下合计600万元的医疗设备,依据财政部《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文件精神,按照采购单位内控管理制度,以公开询价和院内议标方式采购,采购单价低于市场价。上述600万元医疗设备的采购,是否可以认定为“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答:按照《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要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建立采购“绿色通道”,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并加强疫情防控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和凭据的管理,留存备查。留言所述问题,请按上述规定自行判断。在疫情防控特殊背景下,采购单位以满足疫情防控需要为首要目标,且采购单价低于市场价,已体现资金使用效益。此种情形不宜简单认定为“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工程预算书有什么作用
〖31〗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项目,除生产商必须是中小企业外,投标商是否也必须是中小企业?
答: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在政府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对投标企业性质不作要求。这意味着,在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项目中,投标人可以是大型企业,只要其投标产品全部由中小企业制造即可。但投标人应当提供制造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及相关证明材料,以证明所投货物确实由中小企业生产。
〖32〗1.财政部87号令规定“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关于是否应当告知未中标人具体评审分项(即评分明细),国库司在同一问题咨询中,不同时间回复的答案不一致。如“留言编号:6339-3411670”回复中提到“应按照87号令的要求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和排序。评审得分是指最后总得分,而不是细项得分”;“留言编号:1049-3673774”中回复“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代理机构可以告知其各项评分明细情况”。以上不同回复导致执行中存在疑惑。按上述回复是否理解为:按财政部87号令规定,未要求告知未中标人本人详细得分,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告知,也可以不告知,具体是否告知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自行决定?2.针对以上同一问题,国库司回复与条法司回复也存在不一致。如“留言编号:6824-3405264”条法司回复“第六十九条第五款未要求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详细得分”。请问应如何执行?清徐建筑工装工程预算
答:留言所述情形,应按照87号令的要求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和排序,但未要求必须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详细得分。因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公告中标结果时,应当告知未中标人其总得分和排序,但可以不提供各评审因素的详细得分。实践中,如供应商对评审得分有异议,可依法提出质疑,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在质疑处理过程中核实并提供必要信息。
〖33〗代理机构售卖招标文件价格虚高,是否属于财政部门监管范围?如属于财政监管范围,具体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规定,招标文件售价应该按照弥补制作、邮寄成本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代理机构售卖招标文件价格过高、变相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有权依法进行监管。采购人、供应商如发现代理机构违规收费,可向同级财政部门举报或反映,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依法处理。
〖34〗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拟确定10家招标代理单位进入安庆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库(首批),并在有效期内接受各具体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招标人)的委托,负责该项目的招标代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九条,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请问此次采购行为是否违反本条?提高工程预算能力精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九条规定,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留言所述问题,请向当地财政部门咨询。一般而言,设立招标代理机构库并以库内摇号、轮流等方式为采购人指定代理机构的做法,涉嫌违反上述规定,属于限制采购人自主选择权。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等因素,自主选择代理机构。
〖35〗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项目,除生产商必须是中小企业外,投标商是否也必须是中小企业?
答: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在政府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对投标企业性质不作要求。此问与第31问重复,财政部答复口径一致:投标人可以为大型企业,但所投货物必须全部由中小企业制造。
〖36〗2021年4月8日,《中国纪检监察报》刊发题为《严惩招投标领域违纪违法行为》的文章,文中提到某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副主任违反监管规定,没有到现场监督开标评标活动,也没有对评标专家抽取进行监督。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六条规定,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其他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评标现场。在实际工作中,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如何执行?
答: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六条规定,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其他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评标现场。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主要以事后监督检查为主。财政部门工作人员不进入评标现场,并不影响其履行监管职责。财政部门应当通过备案审查、随机抽查、专项检查、投诉处理等方式,对评审活动实施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引江济淮工程预算
〖37〗陶某在A公司持股98%,在B公司持股60%,且陶某均非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现A、B两家小型企业能否组成联合体参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某一政府采购项目(该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此种情形是否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形?
答:留言所述情形,A、B两家小型企业可以组成联合体参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活动,不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禁止情形。该条禁止的是联合体内企业之间或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陶某同时持有A、B公司股份,但并非法定代表人,且两家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控股关系(A公司未持有B公司股份,B公司也未持有A公司股份),因此不构成禁止情形。
〖38〗PPP项目(工程类建设项目)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按第八条预留预算总额30%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为60%,措施为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上述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按第十二条,采购文件明确要求合同分包的,明确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上述比例;按第十三条,应当公开中标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按第十四条,应当将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疑问:1.投标人投标文件中提交的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的名称是否需要明确?2.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分包企业是否需要填写?3.本PPP项目包含多个工程类建设项目,按必须招标规定,达到招标规模的项目必须招标,上述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分包企业如何能确定?什么是工程预算表
答:1.投标人分包意向协议中需要明确分包的企业名称。分包意向协议是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应当具体明确,包括分包企业的名称、分包内容、分包金额等。2.投标人中小企业声明函需要填写清楚分包企业名称。声明函是投标人声明其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重要文件,应当如实填报分包企业信息。3.PPP项目包含多个工程建设项目的,应当在不同的具体项目中落实政策要求。即,在每一个达到招标规模的具体项目中,投标人应当根据该项目的分包安排,确定相应的分包企业。投标人可以在投标文件中承诺中标后将按照采购文件要求的分包比例,将相应份额分包给中小企业,具体分包企业可在中标后、签订合同前确定,但必须符合采购文件要求和相关法律规定。
〖39〗在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评审标准编制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评审因素的量化、细化,以及评审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请问如何准确理解评审因素的“量化”?是否指“数量化”?对于服务类、工程类的磋商类项目,应如何量化?对于商务要求和采购需求没有区间规定的,分值是否就不能设置区间分值?例如“1-3分”?
答: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价格因素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分值和权重。交通工程预算组成部分
对于“量化”的理解,不仅限于“数量化”,而是指评审因素应当具有可衡量、可比较的标准。对于服务类、工程类的磋商类项目,可以通过设置若干可衡量的维度(如响应时间、人员配置、实施方案的完整性和可行性等),并对每个维度设定明确的评分标准(如“方案完整、可行性强,得5分;方案基本完整、可行性一般,得3分;方案有明显缺陷、可行性差,得1分”)。对于没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不宜设置“1-3分”等区间分值,而应当将每个分值对应明确的评审标准。
〖40〗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规定,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是否理解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采购服务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但可以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采购?事业单位采购服务是否仅限于辅助性服务?
答: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规定,各级国家机关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具有行政职能,不能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能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是指其不能购买其承担的主要事项,即不能将自身的主要职能委托出去。为完成自身主要职责,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可以采购所需辅助服务事项。这些辅助服务采购属于政府采购范畴,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例如,一所公立学校(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能将其教学任务委托给其他机构,但可以采购保洁、安保、校车等辅助服务。建筑工程预算评审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