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单价合同实践中,“措施费包干”是一项常见却又极易引发结算争议的条款安排。其典型争议常围绕以下核心问题展开:“在单价合同明确约定措施费包干的前提下,若施工过程中工程量发生重大变化,承包人是否有权主张对措施费进行相应调整?”对此,实务界与理论界观点纷呈,但一个逐渐清晰的裁判与处理原则是:若工程量变化纯粹源于承包人根据招标图纸进行的、为满足施工可行性与规范要求的“深化设计”,则相关措施费变化风险应由承包人承担,原则上不予调整;反之,若工程量变化系因发包人(业主)在签约后主动提出的、超出承包人投标时可合理预见范围的“工程变更”所致,则因此增加的措施费应被视为合同基础条件的重大改变,发包人应给予合理补偿。厘清这两种不同性质变化背后的风险分配逻辑,是解决此类纠纷的关键。
▲争议根源:单价合同“量变价调”原则在措施费领域的适用困境
要理解争议的本质,必须从单价合同的基本特征与措施费的独特性质入手。
在建设工程单价合同模式下,合同双方的核心合意在于确定了分部分项工程的“综合单价”。对于分部分项工程费,其计算逻辑清晰且为业界公认:即根据最终完成的“实际工程量”乘以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进行结算。从招标阶段的初步设计图纸(招标图)到施工阶段的详细施工蓝图,图纸深度的变化必然导致工程量的核算更为精确,从而产生招标清单预估工程量与实际完成工程量之间的差异。单价合同的优势正在于能够容纳这种“量”的变动,仅对“价”进行锁定。因此,对于分部分项工程费因图纸深化导致的工程量增减进行调整,在实践中通常不会引发根本性争议,发包人普遍接受按实结算。马鞍山市建设工程造价
然而,当视角转向“措施项目费”时,问题便复杂起来。措施费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非工程实体项目的费用。它通常被进一步划分为两类:
单价措施费:指可以像分部分项工程一样,通过“具体工程量×单价”来计算的措施项目,例如混凝土模板、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费等。其费用与特定实体工程的工程量存在较强的直接关联。
总价措施费:指无法或不适合计算具体工程量,通常以“项”为单位打包计价,或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与单价措施费之和为基数乘以费率计算的措施项目,例如安全文明施工费、夜间施工增加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临时设施费等。其费用与整体项目规模、管理难度、施工环境等有关,但关联度相对弹性。
争议的导火索正是在于:既然单价合同的根本原则是“量变价调”,为何当混凝土工程量增加导致模板工程量同比例增加时(这显然属于单价措施费),发包人可能依据“措施费包干”条款拒绝调整模板费用?同理,当分部分项工程费因工程量大幅增加而调增后,以其为计算基数的总价措施费(如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部分)是否也应“水涨船高”?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承包人常提出的质疑是:调整逻辑应当一致。如果接受工程量变化可以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那么基于相同工程量变化、且按工程量或分部分项费为基数计算的措施费,其调整也应具有内在合理性与公平性。而发包人则坚持合同“措施费包干”的明确约定,认为无论工程量如何变化,措施费总额不变,这本身就是合同约定的风险分配。
这一矛盾的深层根源,在于对“措施费包干”条款法律与商业性质的理解分歧。该条款不仅仅是一个价格包干约定,更是一种特定的风险分配机制。它将因一定范围内的工程不确定性(特别是因设计深度自然深化所引发的不确定性)导致的措施成本波动风险,通过合同约定转移给了承包人。
▲契约视角下的风险分配:措施费包干作为风险转移工具的法理基础
不同的合同计价模式,本质上是不同类型风险在发承包双方之间分配的方案。
总价合同:承包人承担“量”和“价”的双重风险(除非有变更)。
单价合同:承包人主要承担“价”的风险(综合单价风险),发包人原则上承担“量”的风险(工程量偏差风险)。朝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成本加酬金合同:发包人承担“量”和“价”的主要风险。
在单价合同中嵌入“措施费包干”条款,构成了一种对标准风险分配模式的意思自治修正。发包人之所以要求措施费包干,主要基于以下商业考量:
〔1〕成本控制确定性:措施费,尤其是总价措施费,其成本构成具有一定弹性和不确定性(如现场管理效率、施工组织水平、技术措施优化空间等)。发包人希望将这部分可变成本锁定,以增强总投资预算的可控性。
〔2〕激励承包人优化:将措施费包干,实质上是将因优化施工方案、提高管理效率所产生的“节余”奖励给了承包人,从而激励其发挥技术和管理能动性,这符合市场效率原则。
〔3〕转移部分“量”的风险:尽管单价合同下“量”的风险原则上由发包人承担,但措施费与工程量的关联并非简单线性。发包人通过包干条款,将因设计深化、施工方案细化等在正常履约过程中可预期演变所引发的措施成本增量风险,转移给了更有能力控制和预估该风险的承包人。
承包人接受这一条款,是基于其作为“有经验的承包商”的身份。在投标阶段,承包人通过对招标图纸、技术规范、地质资料等的深入研究,应当且能够对项目可能需要的常规及特殊措施进行预估,并将相应的成本、风险及利润考虑进其包干报价中。对于措施费中的利润空间,承包人也心知肚明——若实际措施成本低于报价,差额即构成利润;反之,则可能侵蚀利润甚至导致亏损。这本质上是一种基于专业判断的商业博弈。江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因此,“措施费包干”条款的合意基础在于:双方约定,对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实现招标图纸既定设计意图所必需的、常规的深化设计和技术措施完善所引发的措施成本变化,由承包人承担风险与收益;而对于发包人主动提出的、改变原合同范围或标准的实质性变更,则不在上述风险包干范围之内。
▲关键区分:深化设计变动vs.发包人主动变更
解决争议的核心,在于精准区分工程量及施工方案变化的原因属性:究竟是承包人履约职责内的深化设计,还是发包人行使合同变更权。
〔1〕深化设计:承包人履约的应尽之责与风险范畴
在工程建设领域,设计工作通常分阶段进行。招标图纸(或初步设计图纸)的主要功能在于确定工程的基本方案、规模和标准,以满足招标和造价估算的需要,其深度往往不足以直接指导施工。施工图深化设计,则是承包人(或由其委托)在招标图纸基础上,为了满足施工可行性、安全性、规范性以及各专业协调要求而进行的细化、补充和优化工作。这包括但不限于:节点大样详图、机电管线综合排布、预埋件精确定位、施工工艺细化等。
深化设计的根本目的,并非改变原设计意图,而是为了使原设计意图得以更经济、安全、高效地实现。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在投标报价时,即应对招标图纸的深度不足有清醒认识,并预估完成深化设计所需的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例如,预见复杂节点的模板支撑体系、预估深基坑可能需要的更复杂的支护方案、考虑超高结构所需的特殊垂直运输措施等,并将这些预估成本纳入措施费包干报价。
因此,纯粹因深化设计导致的工程量重新核算或施工方案微调,属于承包人在投标时应预见并承担的风险。由此引发的措施费增减,应包含在包干总价内,承包人无权要求调整。这正是“措施费包干”条款风险分配功能的典型体现,也是承包人专业能力与竞争力的试金石。武汉正浩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2〕发包人主动变更:合同基础的重大改变与风险再分配
与深化设计不同,发包人主动变更是指发包人在合同签订后,单方面或经协商后改变原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内容、标准、功能等实质性要求。例如:将外墙材料从涂料改为幕墙、增加原设计没有的楼层、改变建筑平面布局导致结构形式变化、大幅提高装修材料档次等。
此类变更具有两个关键特征:
不可预见性:该变更超出了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在投标时根据招标文件所能合理预见的范围。
单方指令性:变更源于发包人的意愿和指令,而非为实现原设计所必需的技术流程。
当此类变更导致必须采用全新的施工工艺、增加前所未有的技术措施、或使原有包干措施方案完全失效时,原合同约定的“措施费包干”所依据的工程基础和范围已发生根本性改变。根据《民法典》的情势变更原则或公平原则,若继续要求承包人按原包干价承担大幅增加的措施成本,显失公平。此时,因发包人变更直接导致的、新增的或大规模增加的措施项目费用,应当视为合同变更的一部分,由发包人承担费用。承包人有理由要求就变更部分另行报价或协商调整措施费。全国公路工程造价文件汇编
▲实务风险管控与争议防范建议
为避免和减少此类纠纷,合同双方应在合同订立及履行阶段采取以下措施:
〔1〕合同条款的精细化设计
避免使用“措施费一律包干,不予调整”等绝对化、模糊化表述。
建议在专用条款中明确“措施费包干”的风险范围。例如,可约定:“本合同措施项目费实行总价包干,包干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为完成招标图纸所示工程内容及规范要求,在常规施工技术条件下所需的所有技术措施、组织措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等可能发生的费用。该包干价已考虑因施工图深化设计导致的常规工程量变动及相应措施方案优化调整的风险。”
同时,明确约定调整的例外情形:“若因发包人书面指令的工程变更(其定义见合同变更条款),导致需增加原合同措施项目清单中未列明且承包人投标时无法预见的重大措施项目,或导致原措施方案发生根本性改变且费用大幅增加的,双方应就相关措施费用另行协商确定。”
〔2〕投标与履约过程的证据留存
承包人角度:在投标阶段,对招标图纸进行系统的“可施工性”审查,将发现的图纸不明确、矛盾、缺失之处及对措施费的潜在影响,通过答疑文件等形式书面提出。这既是履约能力的体现,也是在发生争议时证明某些深化设计困难属“非常规”或“超出预见”的有力证据。工程造价内部管理制度
发包人角度:在发出变更指令时,应明确变更的性质。对于属于为满足规范或实现原设计所必需的深化要求,可指令承包人按合同执行;对于确属新增或改变原标准的变更,应启动规范的变更程序,并要求承包人就包括措施费在内的全部费用影响提交报价。
〔3〕争议发生时的处理策略
当争议已发生时,双方应聚焦于论证工程量变化的原因属性。
承包人若主张调整,需重点证明:该工程量变化及措施费增加直接、主要由某份具体的发包人变更指令引起,且该变更是对原合同工作范围的实质性扩充或修改,其对应的措施成本无法被原包干价涵盖。
发包人若主张不予调整,需重点证明:该工程量变化属于施工图对招标图的自然深化和细化结果,未改变原设计意图和核心标准,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在投标时理应预见并已将此类风险计入包干报价。
“措施费包干”是单价合同中一种富有弹性的风险分配工具,其效力与边界并非绝对。司法与实践倾向于根据公平原则和合同真意,对风险分配进行实质性审查。深化设计作为承包人的内在职责与商业风险,其引发的措施费变动应由包干价覆盖;而发包人主动变更作为对合同基础的重大干预,其衍生的措施费增量则应予以合理补偿。清晰界定两者边界,依赖于完备的合同条款、清晰的履约记录以及对行业惯例的深刻理解。唯有如此,才能既尊重合同自治,又维护实质公平,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