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关于工程纠纷中的法律问题随州工程概算

  设备概算与工程超概算(1)质量保证金金额不得超过工程结算总额的3%,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质量保证金超过3%的,有效。这是由于住建部的规定并不属于强制性规范。


  (2)投标文件对于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作出改变的,在一定的条件下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属于恶意磋商,这样的行为将会造成中标无效,双方订立的合同无效。因为恶意磋商达成合同,可以认为双方当事人并没有就价款结算达成合意,这个时候能够参照定额结算。


  (3)工程施工过程中确实有必要转运材料的,招投标人都要考虑到转运费用。倘若招标人在招标时未能考虑这个项目,有可能构成漏项。特别要注意的是,除了分部分项工程外,总价措施费也有可能构成漏项。双方当事人可根据漏项的相关规则处理。


  (4)法院对当事人之间因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而引起的纠纷负有向当事人释明采取鉴定的义务。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在二审依然有权申请鉴定,但是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的,法院认为有必要才会支持。


  (5)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投标双方就招投标的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这一行为被法律所禁止,是虚假的投标。倘若双方由于这种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一方当事人主张合同为无效合同的,这个当事人因合同无效获得的利益有可能比因合同解除获得的利益更多。如此的做法明显存在一定的恶意。法院在裁判时可能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不支持这类主张。就算从表面上看这种合同确实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工程概算价


  (6)政府采购项目中政府部门和相对人之间形成的是民事法律关系。就算现行规定对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追加货物等项目的金额有限制,不过这类规范属于对政府采购部门和政府采购行为的约束,跟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的民事法律关系分属不同的法律部门。两者不可以相互影响,应当根据各自的适用条件分别产生效力。


  (7)工程不需要招标的,发承包人能够直接协商价格并替换掉暂估价格。应当注意的是,按照新的清单计价标准(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总承包服务费包含专业工程总承包服务费。


  (8)招标人对其编制的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内容负责。倘若实际上由承包人编制预算则可能出现漏项的情况。鉴于这种做法与《清单计价规范》的要求不符,招标人能够通过合同条款来规避这类风险。即:谁编制的材料谁负责。这类条款是有效的。


  (9)实际施工人能够直接起诉转包人、违法分包人,这个是基于合同相对性确定的与案件有直接关系的当事人。随州工程概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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