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关于工程造价纠纷案例解析工程费用概算

  潜江工程概算服务(1)变更估价三原则:相同原则、类似原则、重新组价原则。


  固定总价合同,除了设计变更外其他情况下合同价格不做调整。甲方已经签了设计变更签证,已经产生了法律效力。根据变更估价的规则,合同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当采用相同原则。


  (2)EPC项目应招标未招标致使合同无效的,根据无效合同约定的价格折价补偿。折价并不是指打折,它指的是折现。铜陵工程概算公司


  (3)承包人没有按图施工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实际工程量相比图纸少当然要扣减。如果有增加部分需要看是否构成强迫得利。


  (4)发包人与承包人对竣工结算有争议的理应根据竣工结算的相关规定与程序解决争议。注意工程价款的利息的应付之日,如果承包人报送结算资料的完整,发包人对没有争议的部分签发临时结算付款证书的时候就是无争议部分工程款利息起算的应付之日。无争议部分应当根据约定的结算款支付。


  (5)双方与鉴定机构对鉴定内容已经达成一致,并且亦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其他鉴定程序违法的情形,不属于鉴定程序违法。


  (6)定额的性质类似第三方数据库。承包人在编制工期时就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合同约定的工期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发生停工、窝工和逾期未完工的,需要看是由于哪一方的原因再追究其责任。


  (7)根据监理合同,监理不具备就工程费用的签字权限。然而发包人恶意不签,按照公平原则,只要是承包人举证曾经申请签字以及证据真实性,就能够主张签证效力。此外若发包人已经依照监理的签证内容履行,可视为其进行了追认。芜湖工程概算公司


  (8)以物抵债协议是诺成合同。这个时候以物抵债协议和原债是并存的,但如果双方在以物抵债协议中明确约定原债消灭的,就不能再请求执行原债。也不可以跳过以物抵债协议直接主张原债,只有主张以物抵债实现不了才可以主张原债。


  (9)借用资质:发包人明知借用资质的,以名义施工人签订的表面合同是无效的,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实际施工人能够直接按照合同办理竣工结算。但如果发包人是善意的,发包人和名义施工人之间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实际施工人不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只可以向被借用资质的名义施工人主张权利。


  违法多层转包时最后的实际施工人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能够突破合同相对性的只有一次转包的实际施工人。


  对于多层违法分包:不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承包人只违法分包一次时,实际施工人才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工程费用概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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