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关于工程造价纠纷案例分析概算工程项目

  工程概算总价控制(1)区分承包与分包,甲方对外签署的合同是承包关系,分包应当以承包合同存在为前提。问题中购买苗木的行为难以被认为是分包,不过种植和养护行为作为一项分部工程能够认为是违法分包。


  (2)合同约定按实计价,清单说明载明依照清单工程量结算,这个清单说明类似于免责条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不仅包括表格还包括说明部分,该说明部分也具备约束力。单价合同就算合同中某一个条款约定仅根据清单结算,不过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通过历史解释的方法,单价合同最终仍按实结算。


  (3)存在下列的法律关系:1.代建法律关系——在本案中属于委托合同关系。2.全过程咨询单位和政府之间——混合合同,一个合同中包含多种典型合同的特征。3.竣工结算报告的编制——承揽关系,承揽关系需要交付工作成果——竣工结算文件。财政局委托造价鉴定单位复核只是在财政的角度上,而且不会影响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4)所谓的市场信息价只是一种指导性的价格,这不同于《价格法》中规定的政府指导价,只是投标报价的参考价格,不能直接作为办理工程结算价格调整的依据。如果双方已经就调整价格形成合意的,可以变更合同。宣城工程概算收费


  (5)暂估价是不确定的,因此当然允许调整后的价格超过暂估价。招标控制价是能够超过暂估价的。


  (6)设计变更后根据变更估价三原则,相同原则: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有相同项目的,依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重新组价原则:变更造成实际工程量超过15%的时候,也可以根据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重新组价。


  (7)不管是单价和总价的措施项目都不应该依据建筑面积计算工程量,该做法不符合国家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清单错误的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8)施工图一定要经审查,施工图未经过审查合格的(白图)不得使用。施工图应当由建设单位送审查机构审查。工程结算时这一部分费用是不是支付要看合同中是怎样约定的,是否纳入项目总投资是建设单位自己的行为,不影响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9)总价合同中承包方设计深化的,价格不做调整。


  (10)对任何证据都可以就真实性、合法性和与待证事实关联性进行质证。例1不是当事人实施的工程,这一部分金额与案件无关联性。例2多份合同均无效时,按照实际履行的合同进行核算支付工程价款,鉴定人可就几份不同的合同文本分别作出鉴定意见,供委托人判断使用。该鉴定意见中包含的几份合同的结论,只有一份是和案件具有关联性的,因此只有那一份能够作为结算依据。概算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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