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区别在工程实践的过程中,发包人、承包人经常性的会对工程量清单错误、漏项的结算处理发生一些争议。
发包人认为,在招标的文件中,已经要求了投标人对招标工程量清单进行审核,不过要是投标人没有发现错误、漏项,那么这个后果就应当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而且在中标后的施工合同里也是有同样的约定:工程量清单错误、漏项的风险应当由承包人承担。
而投标人则认为,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中,第4.1.2条明确用强制性的条文进行了规定:“招标工程量的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是由招标人负责。”这个条文就是说,像工程量清单错误、漏项的风险应当是由发包人承担的。
工程实践中通常都是双方各执一词,最后一般是以强势一方的意见或者双方折中的意见办理结算。亦有影响金额巨大的案例,双方一直僵持不下,直到提起诉讼。工程结算清单怎么写
这里推荐阅读建设工程造价法律合作联盟潘如东律师拟写的《判断工程量清单错漏的风险承担,应区分不同的合同价格形式》一文,以实际诉讼案例深入剖析,观点比较有参考价值。总结起来主要是下列几方面:
1、结合合同的价格形式基本原理做判断
在工程实践中之所以会对工程量清单的错误、漏项有着不同的观点,是由于《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的效力和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之间的关系所导致的。
潘如东律师的观点是在司法裁判中去讨论“工程量清单错漏风险由承包人承担”的约定是否有效的问题,但是不可以脱离当事人实际采用的合同价格形式,理应结合一下合同价格形式的基本原理去作出判断。
2、按照合同不同属性做分析
通过《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等相关规定中的内容,可以了解到,“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是在实践中最常见的建设工程合同形式,然而这两类合同是有不同的本质属性的。
而潘如东律师以裁决结论相反的两则案例,分别对“两种合同价格形式下工程量清单错漏的风险是不是应当由承包人承担”作了详细分析。土石方工程结算方式
3、总结结论
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下,招标工程量清单是发包人编制的。因为单价合同的本质属性是“清单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实计算,因此承包人不承担工程量的风险。
若是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承包人承担工程量清单错漏的风险,那么这个约定就违背了单价合同的本质属性,司法裁判应当根据工程造价的基本原理和法律的诚实信用原则,不予采纳。
总价合同则有所不同,要是合同工程量是根据承包人编制的施工图预算计算的,则根据造价基本原理与法律的诚实信用原则,承包人自行承担工程量错漏的风险。
要是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尽管招标的这个清单是由发包人提供的,然而招标文件和合同亦约定了是由承包人去核对工程量清单,而且对工程量清单的错漏承担风险。
这也就说明双方约定的总价包干范围为“图纸工程量包干”,而非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的“清单工程量包干”。
然而,这只是对总价包干范围的约定,并不违反总价合同的基本原理,司法裁判应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工程量清单错漏风险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工程送审结算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