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钢筋问:某精装修固定总价合同,合同中约定了材料价格品牌,投标报价里面也是有品牌材料价格,实际施工中施工方使用的是同品牌低档次、低价格的材料,结算时可以调整吗?
答:根据《民法典》第774条规定指出,承揽人提供材料的,理应根据约定选用材料,以及接受定作人检验。在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承揽人应当按图施工,不可以偷工减料,这其中根据约定选用材料同样是施工单位的合同义务。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有关于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部分规定,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当按照设计与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且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当确保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当在材料与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
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与生产的,应当符合相关的质量标准,然后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且应当在使用该材料或者工程设备之前得到监理人同意。承包人采购的材料与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者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当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把不符合设计或者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然后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因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者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者重新采购,因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没有根据约定采购材料,包括违反合同约定采购与使用不合格材料,都是属于违约行为,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通常情况下,发承包人会在合同中约定材料的品牌或者价格,问题中问到是否能够约定材料的档次。鉴于材料的档次并没有一个很明确的标准,那么就算承包人购买的是较低档次的产品,不过只要满足工程质量的要求,结算时都难以再予以调整了。例如安装空调,倘若甲方要求的是一级能效,施工方安装的却是二级能效,不过若是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就不可轻易认定甲方存在违约。epc工程结算
按照《民法典》第510条关于质量标准的漏洞填补规则规定指出,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根据国家强制性标准,没有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依据推荐性标准,没有推荐性标准依照行业标准,没有国家行业标准按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标准来履行。比如一个沙特的EPC项目,投标人报价时根据国内一般空调的价格进行投标,安装的空调只可以在国内40度以下的室外环境中使用,在沙特室外温度高达四五十度的环境下没有办法正常运转,这种情况因为施工单位最后完成的工程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很明显未能完成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在精装修的工程项目中,购买材料报建设单位或者监理人检验应当是必经的程序,倘若报验时发现不符合要求,能够及时要求重新购买。通常这类项目,甲方在进行招标管理时就需要考虑到,精装修项目不适合固定总价的合同模式,由于一旦约定固定总价,在满足国家标准与符合合同目的的要求下,承包人必定会采用低档次的材料施工以提高利润率。因此精装修工程,甲方做好事前管控就尤为重要。
倘若承包人采用的低档次材料确实不符合合同约定,按照《民法典》第582条规定指出,履行不符合约定的,理应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根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依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能够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或者按照第781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能够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土石方工程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