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成果质量要求建设工程结算纠纷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争议类型,其处理结果直接关系到发承包双方的切身利益。在不同履约情形下,关于结算条件的认定、质量问题的抗辩以及资料交付义务的履行等环节,往往成为双方博弈的焦点。本文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对几类典型结算条件纠纷的裁判规则进行系统梳理与分析。
▲合同未解除、工程未完工情况下,承包人因发包人未按约付款而退场,能否主张结算工程款?
在合同继续有效、工程尚未完工,但承包人因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而主动退场的情形下,承包人主张对已完工部分进行工程款结算的请求,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应当予以支持。其主要法理依据如下:
〔1〕承包人因发包人未支付工程款而退场,属于正当行使不安抗辩权,不构成违约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在这一双务合同中,施工与付款构成对等给付义务,且施工通常属于先履行义务,支付工程款为后履行义务。工程结算签证不连号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或有其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可以中止履行。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正是其经营状况异常或履约能力下降的体现,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因此,承包人中止施工并退场,属于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不构成单方违约。
需特别说明的是,行使不安抗辩权需履行通知义务。《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理解与适用中也指出,行使不安抗辩权须以明示通知方式作出,并确保通知有效送达对方。承包人若以退场方式主张权利,应在退场前或退场时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明确表达中止履行的意思表示及理由。详细的工程结算书
〔2〕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判例对此观点予以明确支持。例如在(2021)最高法民终688号案件中,朝阳中贸商业城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因工程款支付问题发生纠纷。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发包人朝阳中贸在工程主体结构已大部分完成的情况下,除返还600万元保证金外未支付任何工程款,承包人南通二建有合理理由认为其可能丧失履约能力。在南通二建起诉后,朝阳中贸仍未付款或提供担保,故南通二建停止施工属保护自身权益的合法行为,不构成违约。该案最终依据鉴定报告确定已完工部分的工程款数额,并判决发包人支付相应款项。
该裁判要旨表明,只要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存在未按约付款的行为,且已履行通知义务,其主张已完工部分工程款结算的请求应得到法院支持。
▲发包人能否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暂不支付相应部分结算款?工程结算依靠什么支付
在工程结算阶段,如发包人提出部分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并主张对该部分工程款暂不支付,该抗辩在符合条件时应予支持。相关裁判规则强调,若质量缺陷确系承包人施工导致,且该问题并非由业主使用造成,发包人有权在承包人履行修复义务前暂停支付相应款项。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17)最高法民终175号案件中,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唐山市昌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工程质量维修费用发生争议。法院经审理认为,鉴定机构现场勘验发现楼梯间隔墙保温层厚度未达设计要求,该问题系施工过程中未按图施工所致,应由承包人江苏一建承担责任。一审判决将该部分工程款197万余元暂不处理,待承包人整改合格后再行结算,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该处理方式合理,予以维持。
进一步而言,若质量问题的维修费用已经确定,且维修责任明确归属于承包人,法院也可判决直接扣除相应维修费用后支付余款。在(2014)民一终字第69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方升公司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且因合同解除、承包人已撤场,无法进行实际维修。根据鉴定意见,维修费用为24.8万元,该笔费用最终被判决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
上述裁判观点体现了如下原则:工程质量符合约定是承包人主张工程款的前提条件之一。如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质量不合格,发包人有权依法抗辩或主张抵销维修费用。这既符合公平原则,也有利于督促承包人保证工程质量。工程结算审计公司要求
▲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时,承包人能否拒绝交付施工资料或工程?
对于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时,承包人是否有权拒绝交付施工资料或建设工程,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需结合具体情况分析。
一种观点认为,承包人不得以发包人欠付工程款为由拒绝交付施工资料或工程。其主要理由包括:
1.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的主合同义务是完成工程施工,而发包人的主合同义务是支付工程款,二者构成对价关系;而交付施工资料通常被视为承包人的附随义务,与工程款支付义务并不直接对等。
2.部分地方司法文件明确不支持承包人行使留置权。例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人不得以拖欠工程款为由留置建设工程或施工资料,而应通过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合法途径追索欠款。如因拒绝移交造成损失,发包人可请求赔偿。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在特定条件下,承包人可暂缓交付施工资料作为履约抗辩。在(2021)最高法民申2016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现《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关于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若发包人未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主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拒绝履行交付工程资料的附随义务。该判决认可了在欠付工程款情形下,承包人可依法进行抗辩。离奇的工程结算案例
综上,该问题在实务中尚未形成完全统一的裁判尺度,但以下趋势值得注意:
•对于工程实体部分的占有,法院倾向于严格限制承包人行使留置权,更支持通过优先受偿权实现债权。
•对于施工资料的交付,则可能考虑义务履行顺序及对等性,在发包人明确欠付工程款时,部分判决支持承包人行使抗辩权。
▲其他影响结算条件的常见争议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实践中还存在其他可能影响结算条件的争议,如合同无效情形下的结算依据、工程变更未及时签证的计价标准、停窝工损失的计算与承担等。这些情形均需结合具体案情、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
总体而言,建设工程结算纠纷的裁判规则注重平衡发承包双方利益,既尊重合同约定,也强调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的适用。在处理相关争议时,建议当事人注重履约过程中的证据保存、及时行使权利并履行通知义务,以提高结算效率,降低法律风险。同时,司法实践也在不断演进,相关市场主体应密切关注最新判例和司法解释动态,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皋工程结算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