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工程竣工结算伴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结算的争议不断。甲方越来越抠,第三方越来越紧,施工方越来越弱势,结算环境愈加恶劣,特别是利益趋势下的非技术性争议越来越多。挖阱设坑,强审强扣,屡见不鲜。审减不审增,成为了目前的一种铁定规矩。接下来就一起讨论几个典型的问题。
▲没有变更的固定总价合同,工程量误差是否应该扣?
曾经看过一篇讲述结算审核经验文章,文章说:“若然是固定总价合同,那我们就要重点审查他的变更和签证。另外审查他是否根据竣工图纸施工,若然他的工程量比图纸多了,那我们不予审增,不管他的工程量比图纸少,那我们要予以审减。"
“审查他的变更和签证”理所当然,“审查他是否根据竣工图纸施工”(要发现需结合现场)没有错。若然竣工图与原图不对,不是变更修改,就是竣工图错了。是变更修改的,则按照约定的修改变更调整,若然是竣工图错了,则是另外的技术问题。
若是竣工图是正确的(与原图吻合),发现工程量比图纸多了(正误差),不予增加,这没错,由于它是“固定总价合同”;不过发现工程量比图纸少了,却要予以审减,这是哪门子的理?难道负误差就不叫“固定总价合同”了?很显然,理应不该扣。
不过,当下的现状不管是固定总价还是固定单价,结算时发现报价高了,就冠以虚无的“不平衡报价”,强行扣减。报价低了,则是你的“自主”、“自愿”。既然是不合法“不平衡报价”,为什么可以合法中标?评标时为什么不说,却要秋后算账?既然有错必究,为何只减不增?
只是这类双重标准的事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虽然他们自己也知道此理不通,然而事实上,审减不审增这种约定俗成的“行规”,几乎等同于“法”。工程结算价格水平
▲优惠掉的总包服务费该不该扣?
某日,造价微信群的一同行提了一个问题:“请教大家,控制价中列了一笔总包服务费,费率跟金额都有,清单中只有费率,招标答疑中注明总包服务费按工程造价的1.5%记取,投标人在投标中作了优惠,没投此项内容,该项报价为零,后来该项目全部交由总包施工,没有发生。如今竣工结算,我是中介审计,应该扣这部分费用吗?"
有人问他为什么要扣,他的扣除理由是:“他们尽管没投这笔费用,不过我控制价中有,可以视为投标人将这笔费用摊在其他项目里了,因此要扣除。"
众人的观点有反对的,也有赞同的,不过持反对意见的居多。赞同者认为:若是投标人投了这笔费用,其他清单项的综合单价肯定会变低,现在高了,因此应该扣除。
反对者认为:
(1)控制价怎么来的,是你们自己定的,而非投标人定的,投标人除了知道一个总价,一概不知。在某种程度上,控制价控制的是你们自己,而不是投标人。投标人觉得控制价低于他们的成本,报价会超过控制价,结果最多是废标不中而已,但是不违法。把控制价内容强加于他人,很是荒谬。
(2)“招标答疑中注明总包服务费按工程造价的1.5%记取”,这犹如你在菜场挂价卖菜,一买菜人问了一下价格,但是最后没买,你却认定:不买的人肯定不会问,由于你问了,所以你买了,就必须掏钱是一样的强盗逻辑。既然投标人优惠掉了(该项报价为零),投标人没要的东西,为什么还要扣钱?用句强词夺理的话:零也是个数,要扣你就扣零。
(3)一普通的抹灰,分为基层打底与面层的两次抹灰,上道的打底与下道面层的工序之间会产生人工幅度差;钢筋工绑扎→支模→浇筑混凝土的不同工种之间,不但有人工幅度差更有相互的配合。这个分项不管是他人施工,还是总包自己施工,配合始终存在,也不可能没有配合。由总包一家施工,只不过是程度不同,内部消化罢了。交由了总包一家施工就无需配合(该项目全部交由总包施工,没有发生),不但是谬论,亦站不住脚。工程结算成本指的是
(4)判断他投了这笔费用,其他清单项的综合单价会变低,那是在中标后投标总价不变的前提下的推断。
若然投标人投了这笔费用,其他清单项的综合单价不变,总价略有提高,而且还在中标范围内呢?怎么能用主观的推断来代替事实,事实是“投标人在投标中作了优惠,没投此项内容,该项报价为零”。
优惠是自愿的,只要不是不可竞争费,优惠掉什么,是投标人的事,他人管不着。投标中优惠掉什么是一种策略,更是一种投标的技巧。投标中优惠掉日后不能调整的措施费,是一种艺术。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招标文件不严谨所致。投标人漏报少报出现的错误可视为“优惠”,我自愿优惠报价为“零”,为什么不能算做优惠?
就我个人的观点,我也倾向于不能扣除。
所谓的秩序就是遵守规则的稳定状态。不过如今许多争议的关键点不在技术上,而是技术以外,技术问题好解决,技术以外的就无边无际,除了打官司根本没有办法解决。特别在以审计额为提成的当下,非技术性的争议在当今非常普遍,一旦被盯上,这种优惠掉的再要被扣几乎是必然。
还有就是EPC项目,这类的争议更加突出。某同行问道,我们作为总承包单位,EPC项目招标期初无招标清单,待施工图设计完成后,业主单位委托咨询单位编制了工程量清单后报当地财政评审中心,形成了最终的控制价清单。与业主单位竣工结算时,部分实际工程量大于财评量,业主单位认为超出财评量不予计量。问:业主单位的说法是否合理?尽管说答案很明确,面对财评红线,真正要回答,难似登天。虽然又不得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依据的文件,然而真正的做到,却是任重道远。工程如何计费结算